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

深府辦〔2013〕12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3〕11號)的要求,為繼續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進行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
  • 地點:深圳市
  • 時間:2013年3月31日
  • 相關:市政府辦公廳
完善房價調控工作機制,加強房地產稅收征管,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政策,增加住房和用地供應,加快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加強市場預期管理,

完善房價調控工作機制

加強市場監測與價格分析,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理性定價,嚴格規範新建商品住房供應管理,促進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應,進一步完善穩定房價工作機制。根據我市年度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情況,確保2013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漲幅低於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實際增長速度。

加強房地產稅收征管

嚴格執行國辦發〔2013〕17號文關於出售自有住房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規定,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務和規劃國土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依法嚴格開展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充分發揮房地產稅收在引導住房合理消費、抑制投資投機購房方面的作用。完善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發揮其在房地產稅收征管中的積極作用,繼續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並根據房價變動,適時、適當調整徵稅評估價格。

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銀行業金融機構、市規劃國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信息互通共享,強化借款人資格審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貸政策的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貸政策。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各商業銀行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據相關規定嚴肅查處違規住房信貸行為。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根據我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政策要求,在必要時候調整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繼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積極推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擴面工作,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對於合理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政策

要繼續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商品住房限購措施。市規劃國土部門要加強與市稅務、民政、公安、社保等部門的合作,實現信息互通,杜絕通過補繳社保、多重戶口等方式規避限購政策的行為;發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在限購、限貸政策中的作用。各有關單位要加大對提供虛假信息、以欺騙手段獲取房地產預售契約備案、房地產過戶登記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遏制房地產市場投機行為。

增加住房和用地供應

市規劃國土部門要積極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應,科學編制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畫,拓寬城市更新等住房用地供應渠道,2013年住房用地供應總量應不低於過去5年平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力度,確保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年度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加快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建設和銷售,促進市場供應。

加快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

市住房建設部門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通過新安排用地建設、城市更新項目配套建設、產業用地配套住房建設、軌道和交通場站上蓋以及企業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設等方式籌集和建設保障性住房。2013年度新安排籌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4萬套,新開工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1.5萬套,竣工2萬套,基本建成3萬套。建立和完善以公共租賃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為主,以貨幣補貼為重要補充的住房保障方式。加快保障性住房工程進度和分配管理,嚴格落實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分配責任目標,建立健全安居型商品房輪候制度。

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

強化商品房預售管理,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理性定價。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明碼標價、一房一價等規定,嚴格按照申報價格對外銷售。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機制,各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況通報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合查處機制。進一步規範二手房市場交易秩序,強化房源信息編碼運用,加大對發布虛假房源信息行為的查處力度,規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的準入管理,積極引導房地產經紀行業持續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房地產行業誠信管理制度,將違法違規銷售等行為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並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加強市場預期管理

進一步加強住房市場運行監測管理和預期引導,提高市場監測頻率,細化監測區域,加強熱點片區監測力度。及時主動發布商品住房建設、交易及房價、房租等方面的權威信息,方便居民置業參考和引導市場預期。繼續加強輿情監測,對涉及房地產市場的不實信息,要及時、主動澄清。對誘導購房者違反限購、限貸等政策措施,造謠、傳謠以及炒作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的企業、機構、媒體和個人,要進行嚴肅處理。
市政府辦公廳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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