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著力構建放管結合、權責清晰、規範透明、公平競爭的政府採購管理機制,更好地發揮政府採購制度在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提供優質高效公共服務、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深化政府採購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政府採購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15年11月9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最佳化政府採購管理
(二)最佳化進口產品核准程式。同一預算年度內同一進口產品已經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核准的,採購人再次採購無需再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准,直接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政府採購計畫並附原核准意見。
省級主管預算單位應統籌協調本部門進口產品採購相關工作,可結合部門需求特點試行年度進口產品清單管理,統一組織專家論證和公示。在進口產品清單有效期內,採購人採購清單所列舉的產品無需再提供專家論證意見,直接向省財政廳備案政府採購計畫。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可參照省級的做法,試行進口產品清單管理。
(三)統一全省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省財政廳將根據全省經濟發展和政府採購管理實際,適時研究制定統一的省、地市和縣(區)三級管理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頒布實施。未經省財政廳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確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
適當提高採購限額標準。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項目,採購限額標準全省統一為50萬元,未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不納入政府採購管理範疇。未經省財政廳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確定採購限額標準。
適當提高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全省統一為200萬元。採購人應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性依法、合理選擇採購方式。未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確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省級執行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實驗室設備、醫療設備等品目的採購起點標準由20萬元提高至50萬元。
(四)探索實施省屬重點建設高等學校自行採購試點。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設高水平大學的意見》(粵發〔2015〕3號)精神,對納入高水平建設大學範圍的省屬重點建設高等學校的科研儀器設備實行統一動態項目庫管理,凡納入項目庫的科研儀器設備,採購人可自行組織採購。動態項目庫由省教育廳牽頭負責建設,納入項目庫的科研儀器設備應在省政府採購網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省教育廳報省人民政府審定。省教育廳應制定具體實施程式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公開平台。
二、推進政府採購信息公開
(六)推進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共享。省財政廳將按照財政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加快建立政府採購市場信息共享資料庫及政府採購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建立與紀檢、審計、工商、稅務等部門的信用數據共享聯動機制,實現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共享。
三、創新完善政府採購操作執行
(八)積極推行批量集中採購。認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有關精神,繼續推進通用類辦公設備批量集中採購改革。完善採購基本配置標準體系,開展部門專用配置標準管理試點工作。健全批量集中採購執行管理制度,搭建履約評價管理電子平台,強化對採購人和供應商批量集中採購執行情況的監督追責。積極推進批量區域聯動採購,鼓勵有條件的地市先行參與。
(九)加快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全面推進政府採購信息化管理,逐步實現政府採購項目預算計畫編制、採購交易、履約驗收和結果評價的閉環運行,實現所有採購活動有記錄、有痕跡、可追溯、可跟蹤。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推動實現省電子政府採購平台和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共享,充分發揮信息化交易服務平台優勢,建立電子招投標等交易系統,為政府採購電子化交易提供有力技術支撐。整合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源,推動實現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和工程評標專家資源及專家信用信息的互聯共享。
四、強化採購人主體責任
(十一)強化履約驗收管理。採購人要加強履約驗收管理,明確履約驗收的內部責任分工,按照採購需求和採購契約約定,對採購的產品、技術、服務等進行實質性驗收,並出具驗收書。依法追究違約供應商的法律責任。
(十二)強化內控管理。採購人要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機制,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政府採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批、採購檔案準備和覆核、契約簽訂與驗收、驗收與保管等職責崗位的相互分離,做好政府採購業務質疑投訴答覆工作。主管預算單位要加強對本部門政府採購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切實履行對所屬單位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採購方式變更、進口產品、信息公開、契約履行等業務的管理和指導職責。
五、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
(十四)落實節能環保、中小微企業、監獄企業等政府採購政策功能。各地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支持和引導中小微企業、監獄企業發展的預算份額預留、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相關配套保障措施;探索推進政府採購信用擔保制度。採購人應在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和項目評審中切實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功能。對涉及節能產品和環境標誌產品的採購項目,要在採購檔案中明確優先採購和強制採購的有關條款。在安排年度政府採購預算時,應當預留規定比例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算額度專門面向中小微型企業、監獄企業採購。對監獄企業可以承接的服裝、家具、印刷等項目,可在採購檔案編制中通過設定特定資格條件予以定向支持。
六、提升政府採購從業水平
(十六)推動採購代理機構行業自律管理和誠信建設。鼓勵採購代理機構行業協會積極發揮在理論研究、業務規範、培訓教育等方面服務及自律管理作用,推動代理行業的公約誠信建設,研究建立採購代理機構的綜合評價體系。
(十七)加強政府採購隊伍建設。大力開展政府採購政策法規宣傳培訓活動,提高政府採購從業人員的依法採購意識、政策水平和操作執行能力。完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管理,擴大評審專家數量,健全評審專家的準入、抽取、評價和退出制度。
七、強化政府採購監督問責
(十九)逐步完善政府採購誠信制約機制。各地財政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政府採購嚴重違法行為和失信行為的曝光力度,實施責任追究和聯合懲戒,強化監督問責,不斷最佳化政府採購市場秩序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