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於簡政強鎮事權改革的指導意見

關於簡政強鎮事權改革的指導意見 .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深化鄉鎮機構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4號)、《關於開展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50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富縣強鎮事權改革的指導意見》(粵辦發〔2009〕33號)精神,現就推進我省簡政強鎮(含鄉和街道,下同)事權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關於簡政強鎮事權改革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文號:粵辦發〔2009〕33號)
  • 發布日期:2009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突出重點,簡政擴權,堅持創新,分類指導,統籌配套,穩妥推進,主要任務,科學定位政府職能,擴大鎮級管理許可權,推進行政體制創新,拓展經濟發達鎮試點,理順縱向權責關係,加強鎮級財力保障,完善公共管理和服務體系,規範機構設定,最佳化編制配備,六)改革事業站所,創新管理服務體制機制,創新用人制度,完善激勵機制,完善決策和監督機制,組織實施,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職能,下放許可權,理順關係,最佳化機構設定和編制配備,創新體制機制,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增強基層活力,建立適應城鄉統籌協調發展需要和服務型政府建設要求的鎮級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基本原則:

突出重點,簡政擴權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減少上級管理事項,擴大鎮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強化財力保障,做到權責一致,財力與事權相匹配。

堅持創新,分類指導

創新管理和服務體制機制,健全行政運行機制;根據不同區域的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鎮改革進行科學分類指導。

統籌配套,穩妥推進

銜接上級政府機構改革,統籌兼顧各項體制改革,積極探索,穩步實施,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

主要任務

科學定位政府職能,擴大鎮級管理許可權

鎮主要圍繞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加強社會管理、強化公共服務、推進基層民主四個方面履行職能,重點強化面向基層和民眾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不同類型的鎮要突出不同的職能重點。農業比重較大、經濟欠發達的鎮,要著重加強為“三農”服務職能,加強農村服務體系建設。工商業和城鎮化發展到一定水平、經濟規模中等的鎮,要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著力解決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進程中的各種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常住人口多、經濟規模大的鎮,要適應現代城鎮的特點和發展規律,強化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市政管理、生態保護等方面的職能,加強市政公共設施建設,加快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公共服務均等化。
科學配置街道職能。2001年鄉鎮機構改革後,由鎮成建制或合併鎮改設的街道,職能配置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在加強城鎮管理職能的同時,更注重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等職能。城市化水平較高的街道,要強化城市管理和市場監管等職能。
切實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最佳化政府職能結構,加大向社會和市場的簡政放權力度,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減少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事項,有條件的儘可能轉為登記備案制。積極推行行政審批和許可“零收費”制度,降低政務、商務和公眾辦事成本。改革後,鎮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必須有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規章以上依據規定可以委託,方可承擔行政許可或行政執法職能。
深化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制度改革,下放給鎮與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行政許可、行政執法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權。對常住人口多、經濟總量大的中心鎮或特大鎮,可重點在產業發展、規劃建設、項目投資、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市場監管、社會治安、民生事業等方面全面擴大管理許可權。綜合指數在400以上的特大鎮,依法賦予其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事權下放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穩步有序推進。其中涉及的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明確可由鎮行使的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事項,下放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其他行政管理事項,可由上級有關部門直接交給鎮行使。有關完善權力下放的法規規章依據、程式等工作,由省法制部門負責牽頭落實。

推進行政體制創新,拓展經濟發達鎮試點

結合中央有關精神,積極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創新鎮級行政管理體制。在繼續推進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南海區獅山鎮和東莞市塘廈鎮、石龍鎮開展簡政強鎮事權改革試點的基礎上,按照中央編辦發〔2010〕50號文要求,確定上述四鎮和增城市新塘鎮、東莞市長安鎮為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
增城市要結合試點鎮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盤活行政資源存量,建設服務型政府,通過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探索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新路子、創造推動科學發展的新模式等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佛山和東莞市要在繼續貫徹落實簡政強鎮事權改革試點政策的基礎上,根據中央關於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精神,進一步完善有關改革措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在轉變政府職能、深化鎮級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建設村(含社區,下同)綜合公共服務平台、創新公務員管理制度等方面邁出更大步伐。同時,有關市要把改革與行政區劃調整、建制調整、行政層次扁平化改革有機結合起來,在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方面走在全省乃至全國前列。
其他地區要積極借鑑試點經驗,結合本地實際加快推進簡政強鎮事權改革,創新行政管理體制。

理順縱向權責關係,加強鎮級財力保障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上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承擔的責任,不得轉移給鎮承擔。確需鎮配合做好有關工作或承辦有關事務,要賦予相應的辦事許可權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嚴格控制對鎮黨政領導幹部的“一票否決”事項,凡是不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規定的“一票否決”事項一律取消。進一步清理和規範各種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建立健全與鎮職能相適應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不得將不屬於鎮職能的事項或不應由鎮承擔的責任列入考核範圍。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規定外,上級主管部門不得自行向鎮派出(駐)行政機構,未按規定自行派出(駐)的予以撤銷或調整由鎮管理。上級主管部門按規定派出(駐)鎮的行政機構,改為雙重管理體制,主要領導的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要按規定程式徵求鎮黨委意見,其黨群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業務接受鎮的協調,因承擔中心工作或重大臨時性任務的需要,應服從鎮的統一領導。鼓勵市或縣(市、區)按規定許可權,根據本地實際,積極探索完善對上級主管部門派出(駐)鎮機構的管理方式,建立既有利於加強管理,又有利於增強鎮黨委、政府統籌協調能力的新機制。
珠江三角洲地區各市可率先建立市、縣、鎮三級政府職責關係調整方面的制度,實現縱向政府間行政權責關係處理的規範化和程式化。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在實施管理過程中,要更加注重績效監督,建立與鎮權擴大相適應的規範化、精細化的績效監督評估體系,切實推行依法監督、巨觀管理、間接管理和“結果管理”。
上級黨委、政府要為鎮履行職能創造條件,調整最佳化市、縣、鎮三級政府財政收支結構,理順縣、鎮財政分配關係,尤其對經濟欠發達的鎮,財政分配要向鎮級傾斜,進一步增加鎮級財力,加快化解歷史債務,使鎮級財力與其承擔的責任相匹配。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硬性下達不合理的稅收上繳指標。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所屬各鎮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現屬上級部分全額返還鎮財政。鎮財力要從競爭性行業和領域退出,重點保障民生和滿足公共需求,不得參與經營性投資活動。

完善公共管理和服務體系

(四)完善公共管理和服務體系,創新運行機制和方式。 理順鎮、村關係,整合鎮、村公共服務和行政資源,做強鎮、村綜合公共服務機構和綜治信訪維穩平台,構建綜合服務和大綜治、大調解工作格局。村公共服務機構和綜治信訪維穩平台由鎮、村聯合組建,其主要負責人原則上由所在村黨支部書記兼任。鎮可對村相關機構實行經費項目計畫和委託辦理制度。鼓勵鎮深化農村管理體制改革,理順農村基層組織關係,加強農村幹部隊伍建設和管理。
按照從救濟型服務和保障向普惠型服務和保障轉變的發展方向,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擴大服務範圍,加強統籌城鄉一體化的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動建立政府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免收費制度。珠江三角洲地區要加快擴大免收費制度覆蓋的領域和範圍。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財力狀況,逐步提高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在住房、衛生、教育、社會保障等民生方面確定符合當地實際的最低保障、補貼標準,並逐步提高,率先達到中等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保障水平。
要切實提高直接面向基層和民眾的“視窗”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效率,通過推行“一站式”服務、辦理代理制、首問責任制、辦理時限制等,減少辦事程式和環節,完善服務制度。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建立和完善網上行政審批和許可、並聯行政審批和許可。加大政務公開力度,落實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探索通過政府採購、項目招標、契約外包、特許經營、社區治理、志願者服務、委託代理、公眾參與等社會化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服務投入體系和運行機制。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區的鎮,要適應人口規模大、城市化水平高、管理任務重等特點,在管理和服務體制機制最佳化等方面加大改革創新力度,邁出更大步伐。
促進、支持和規範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作用。對社會無力興辦、又確有必要興辦的公共事業,如救助站、慈善機構等,可由政府投資並通過公開招標等公正透明的方式發包到兩個以上的企業或社會組織經營管理,有關財政預算及受託企業或社會組織的財務賬目全面實行網上公開。企業可通過資助設立社會組織等方式積極參與公共事業建設。探索建立“項目參與式”社會工作模式,構建多元互動合作的綜合治理機制。
研究制定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和村服務的績效評估機制和失信懲罰制度,不斷創新社會組織和村民(居民)自治組織的管理體制機制。
經濟發達鎮要加大體制機制創新力度,理順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加快推進政社分開,建立依法管理、關係清晰、充滿活力、管理和服務更加到位的政社共同治理和服務體制機制。經濟發展水平一般和欠發達的鎮,要重點圍繞為“三農”服務和穩定農村社會秩序等職責,加快培育農村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市場化的合作機制,不斷拓寬政府與社會合作內容和渠道,推進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規範機構設定,最佳化編制配備

重新制定鎮分類標準,在對鎮進行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綜合設定黨委、人大和政府機構,最佳化編制配備。
1.科學進行鎮分類。按照鎮轄區常住人口、土地面積、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三項指標,由地級以上市機構編制部門對鎮重新進行分類(鎮分類標準),並報省機構編制部門備案。綜合指數在150以下的,為一般鎮;綜合指數在150—300之間的,為較大鎮;綜合指數在300以上的,為特大鎮。建立鎮分類動態管理機制。
2.合理設定綜合性辦事機構。限額為:一般鎮,按不超過5個設定。較大鎮,按不超過7個設定。特大鎮,綜合指數在300—400的,按8—10個設定;綜合指數在400以上的,按不超過12個設定。具體設定形式由鎮的上一級黨委、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在限額內確定。
鎮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人民武裝部按有關規定設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有關章程設定。具體工作由有關綜合性辦公室或配備專(兼)職人員承擔,相關人員的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3.最佳化機關行政編制配備。根據本地實際,在上級核定的鎮行政編制規模內,鎮行政編制可參照以下標準配備:一般鎮,不超過35名。較大鎮,不超過55名。特大鎮,綜合指數在300—400的,不超過85名;綜合指數在400—500的,不超過120名;綜合指數在500以上、常住人口特別多、經濟規模特別大的鎮,可適當增加編制,但最多不超過150名。
轄區面積在300平方公里以上的鎮,在按其類別所確定的編制數基礎上,可適當增加編制,但原則上增加的編制不得超過15名。
街道原則上按一般鎮設定機構和配備編制。其中,規模相對較大的街道,其機構編制可適當增加;2001年鄉鎮機構改革後,由鎮成建制或合併鎮改設的街道,可比照鎮分類辦法確定機構設定和編制配備。
不再按比例核定鎮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可改為按行政編制的一定比例核定後勤服務人員數,原在編在職後勤服務人員占用後勤服務人員數並按原制度管理。
鎮領導班子的職數配備,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六)改革事業站所,創新管理服務體制機制

1.理順管理體制。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編委有明確規定外,設在鎮的事業站所原則上實行以鎮管理為主、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的管理體制。今後確需實行以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須報經省機構編制部門批准。
2.推進分類改革。將事業站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責劃歸鎮政府,行政執法職責依法交由行政機關承擔。對公益性站所加強財政保障,將經營性站所轉制為經濟實體或中介服務組織。對站所歸類整合,按領域綜合設定公益類事業站所或服務中心。加強農業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組建鎮或區域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鎮不再設定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
3.探索編制核定和人員管理制度。根據公益類事業單位承擔的職責任務,合理核定人員編制或聘用人員數。探索按公益類事業單位職責任務實行財政經費預算包乾。在包乾經費內由事業單位依法依規進行崗位設定和人員聘用。
4.創新服務機制。積極探索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事業舉辦機制,建立以事定費、以費養事、養事不養人的財政投入機制、以理事會管理為核心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以聘用制和崗位管理制度為核心的用人機制、與人員績效直接掛鈎的收入分配機制,鼓勵發展多元化的農村社會化服務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5.強化績效評估。對公益性和準公益性事業單位的運行狀況、服務質量、產出效益和人員結構等定期評估,依據評估結果相應調整政府公益性服務經費投入和機構編制。

創新用人制度,完善激勵機制

深化鎮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選調優秀大學生到鄉鎮培養鍛鍊的工作力度,提高從優秀村(居)黨組織、村(居)委會主任、選聘到農村或社區以及社會組織和事業單位任職或鍛鍊兩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學生等基層和生產一線人員中招錄公務員的比例。逐步建立鄉鎮公務員遴選到上級機關的工作機制。對長期在基層和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幹部、長期擔任鄉鎮黨政領導職務的幹部,探索實行有關待遇傾斜政策。欠發達地區要探索建立更加靈活的鄉鎮用人制度,引導優秀人才到鄉鎮工作,完善引得進、留得住、幹得好的長效機制。
綜合指數在350以上的特大鎮機關,可探索解決行政編制不足問題的有效辦法,建立嚴格規範的鎮機關聘員管理制度。聘員限額按照行政編制與聘員總額之比確定,鎮綜合指數在350—400(不含400)之間的,行政編制與聘員總額的比例在1∶1以內掌握;在400—500(不含500)之間的,在1∶2以內掌握;在500以上的,在1∶3以內掌握。具體由鎮的上一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並報省、市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區各市在嚴格控制行政編制總額前提下,根據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對專業性較強的公務員職位和輔助性公務員職位實行聘任制。建立體現公平原則的公職人員保障制度,在機關聘員隊伍中引進薪酬競爭激勵機制,建立固定工資和機動工資福利待遇相結合的靈活工資制度。
先行先試擴大人才引進對外開放,允許綜合指數在400以上的鎮機關、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事業單位、有政府財政投入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組織、社區公共服務機構、政府獨資或與社會合資的慈善組織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在人才招聘制度方面大膽探索,積極引進港澳台或海外優秀管理或技術人才。
建立鎮公務員和機關聘員績效評估機制,健全公職人員績效評估制度,並將評估結果與幹部的職業榮譽、選拔使用和工作獎懲等結合起來。

完善決策和監督機制

(八)完善決策和監督機制,實現民主決策和有效監督。 在擴大鎮級政府管理許可權的同時,要相應明確鎮級承擔與其權力對等的責任。建立與擴大鎮權相適應的民主決策和權力監管體制。擴大公眾對黨政決策的參與,建立專家論證、決策聽證與諮詢機制和民意徵集吸納機制。
建立健全以黨政正職為重點的鎮黨政領導監督制度。探索建立具有廣泛代表性和獨立性的行政行為和績效監督評估機制,重點對黨政重大決策、項目建設、行政許可、行政執法、財政預決算、政府採購等行為進行監督和評估。加快建立健全財政監督制度,推進鎮黨政機關及所屬機構預決算在網路等新聞媒體公開。
建立健全對環境保護、城鄉規劃、節能減排、公共運輸、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等重點監管事項的監督標準,配套建立系統嚴密、設計科學、操作性強的獎懲制度。充分發揮基層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等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建立內外結合的有效考核監督制度。

組織實施

推進簡政強鎮事權改革,是我省在新形勢下加快鎮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是省委、省政府深化經濟社會管理事權改革及鎮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簡政強鎮事權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切實加強領導,集中精力,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積極穩妥實施,確保改革工作紮實有效開展。
簡政強鎮事權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省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並加強監督檢查。省直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配套措施。各地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積極支持改革工作,認真研究和指導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各種情況和問題。簡政強鎮事權改革具體實施方案由縣級(東莞、中山市為市級)機構編制部門牽頭擬訂,經上一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後,報本級黨委、政府審批。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
嚴肅機構編制紀律,健全約束機制,嚴禁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違反規定干預鎮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改革後各地不得突破規定的鎮機構設定限額和上級核定的鎮行政編制總額。
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嚴肅組織人事紀律、財經紀律和機構編制紀律,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幹部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亂,基層政權正常運轉,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改革工作完成後,省、市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檢查驗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