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高校科研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高校科研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深化我省高等院校(以下簡稱高校)科研體制機制改革,充分調動高校科研人員創新創業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全面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高校科研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索 引 號:006939748/2015-00922
  • 文  號:粵府辦〔2015〕58號
  • 分類:科技、教育 
  • 發文日期:2015年11月20日
一、創新高校科研組織管理形式,二、激發高校科研創新活力,三、創新高校科研評價考核機制,

一、創新高校科研組織管理形式

(一)著力搭建校企產學研合作平台。建立教育、科技、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定期會商聯動機制,加強高校科研創新相關政策、規劃和改革措施的統籌協調和有效銜接。省教育行政部門內部確定承擔全省高校科研成果轉移轉化職能部門,並配備專門人員統籌指導和推進全省高校科研成果的轉移轉化、組織和指導高校開展科研成果推廣展示洽談交易等工作;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搭建面向全省高校和企事業單位科研創新信息對接平台,系統收集整理全省高校的科研平台、基地、人才、團隊、成果等創新資源,主動徵集省內企事業單位的科研創新需求信息,促進科研創新供需雙方的有效交流與對接。鼓勵有條件的高校以多種形式成立技術成果轉移服務機構,允許其在技術成果轉移轉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將經省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校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納入省科技孵化器管理範圍並給予相應的政策和資金支持。鼓勵有條件的高校將所屬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台向市場和企業開放,完善有關開放共享的管理制度,積極吸納校外科研人員進入創新平台開展創新研究。
(二)擴大和深化高校科研開放合作。鼓勵和支持高校以項目研究、人才派出和引進、平台基地建設為載體,深度參與國際科研交流與合作,有效集聚國際創新資源。支持高校充分利用各類創新資源推進國際合作,積極參與或牽頭組織國際和區域性重大科學計畫和科學工程;完善訪問學者制度,允許在不涉密的高校創新平台和重大科研項目中引進國(境)外優秀科研人員擔任首席科學家;吸引國際知名科研機構來粵與高校聯合組建國際科技研發中心,引導外資研發中心在粵開展高附加值原創性研發活動。支持高校積極參與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選派骨幹教師和優秀學生進入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協同開展面向國際前沿的科研探索和技術攻關。
(三)支持高校教師在崗離崗創業。允許高校科研人員在認真履行所聘任崗位職責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團隊的科技成果在崗創業或到科技創新型企業兼職。擔任學校處級以上(含處級)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在崗創業的,應辭去領導職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後,可給予其三年期限在崗創業;三年期滿後,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及實際情況安排使用。
高校科研人員經學校同意,可離崗從事創業工作,雙方應簽訂離崗協定,相應變更聘用契約。離崗創業期限以三年為一期,最多不超過兩期。離崗期間,保留人事關係,工資及繳交社會保險費用返納,人事檔案由學校管理,工齡連續計算;離崗人員應每年度向學校報告創業情況,與學校其他在崗人員享有同等參加職稱評審、專業技術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到期後返回學校的,所聘專業技術崗位等級不降低;從批准回學校的次月起按所聘崗位核發工資待遇,執行國家和省的社會保險政策。到期後自願與學校解除人事關係的,學校和個人雙方按簽訂的契約協商解決。解除人事關係後,其人事檔案交由人才服務機構管理,社會保險按照國家和省關於職工在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允許在讀大學生休學創業。支持有條件的高校深化學分制管理改革,為大學生創新創業營造有利條件。放寬學生修業年限,允許在讀大學生(含研究生)保留學籍,休學從事創業活動。高校應制定相應的規定,明確休學創業的學生免修課程的範圍以及相應課程成績考核評定方式。將學校支持在校大學生創新創業工作情況作為考核高校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指標。

二、激發高校科研創新活力

(五)建立開放高效的科研創新機制。引入創新需求方和成果使用方參與高校科研項目的申報、遴選和驗收等關鍵環節。對於已與政府或企事業單位簽訂創新成果遠期約定購買契約,或者形成了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需求約定的高校科研項目,在同類項目遴選立項中予以優先考慮。對於政產學研深度結合融合的高校科研創新平台、研發機構和新型智庫,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綜合獎補中予以重點支持。
(六)完善高校科研人員收入分配機制。高校科研團隊在粵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轉讓的收益,其所得在重要貢獻人員、所屬單位之間合理分配,用於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等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應不低於50%,具體比例額度及分配方式由高校與科研團隊以契約形式予以明確,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擔任處級以下(含處級)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參與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的,由高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擔任廳級以上(含廳級)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參與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的,應從嚴把握,按規定報批。嚴禁未作貢獻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科研成果轉化相關權益。對領導幹部違規獲取科研成果轉化相關權益的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高校採用協定工資制、年薪制、項目工資、特別補貼、一次性獎勵等方式給予高層次人才的收入,不計入高校績效工資總額基數。高層次人才具體包括兩院院士、973計畫首席科學家、千人計畫(含青年千人計畫)、國家傑青、國家優青、長江學者、省創新創業團隊帶頭人、萬人計畫(含傑出人才、領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廣東特支計畫的傑出人才、大型企業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等。
(七)創新高校科研經費管理機制。支持設立高校科研成果孵化基金。支持高校利用財政資金或自有資金,引入社會資金共同成立科研成果孵化基金,資助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和成果轉化,並按照“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原則支持高校科研人員開展科研成果中試及科技型企業孵化工作,促進高校科研成果有效轉化和產業化。
規範科研項目勞務費管理。高校承擔的各類省財政資助的科研項目,項目負責人可結合項目開展實際需要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編制勞務費預算,用於支付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後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用,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高校根據項目負責人提出的用人需求及勞務費預算,公開公正地落實項目研究人員的聘用和勞務費發放。
完善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管理制度。高校承擔的各類省財政資助的科研項目,可參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立、安排和使用間接費用。高校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合法合理使用間接費用,結合一線科研人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間接經費的績效支出不計入高校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明確橫向項目經費管理方式。高校科研人員承擔的非財政性資金來源的橫向項目經費,按照“誰投入、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委託單位與項目承擔方簽訂的契約進行管理並納入監管。橫向經費的使用不受縱向科研經費使用範圍和比例的限制;在契約中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在契約中沒有約定的,經高校同意後可由項目組自主支配。在完成契約任務、經委託單位驗收同意的前提下,橫向經費的結餘部分可按高校制訂的管理辦法統籌用於科研直接支出,或按一定比例以科研績效的形式直接獎勵項目組成員。

三、創新高校科研評價考核機制

(八)建立健全科研誠信體系。對申請、實施、評審評估項目的高校和個人建立科研信用檔案,作為審批其申請項目、承擔評估評審工作的重要依據。對於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或干擾項目評審評估的,應適當限制直至取消其承擔科研項目或評估評審工作的資格。完善高校科研項目資助、評價等方面的信息公開制度,提高科研管理透明度,為社會公眾有效參與監督創造條件。
(九)完善高校科研考核評價機制。加快建立高校自我評價與用戶、市場、專家等第三方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機制,形成開放、透明的評價環境。實行分類評價,建立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開發以及成果轉化等科研業績等效評價機制;基礎研究、套用研究的業績評價更加注重科研創新的同行影響力,技術開發、成果轉化的業績評價更加注重市場需求和效益。
按照國家及廣東高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精神和有關規定,下放高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允許有評審權的高校在不低於全省統一標準的前提下自定具體評審標準,自主制定評審辦法,在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內自主評聘,評聘標準、辦法和結果按程式報備。高校應根據科研人員的不同崗位類型,合理設定相應的考核辦法、考核標準與考核周期。根據不同類型科研活動的特點和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管理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科研人員適當延長考核周期,為高校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專注開發等創造條件、提供支持。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此前有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各高校要結合自身定位和發展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抓好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教育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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