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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轄區範圍內建設項目(“三舊”改造項目除外)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管理,通過規劃管控、計畫調節、標準控制、市場配置、監測監管、考核評價、共同責任,實現國有建設用地從用地報批、土地供應和供後監管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條 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和各專項規劃,不占用生態控制線範圍。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章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及用地報批管控
第四條 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辦法》分配和使用年度計畫指標,並進行計畫指標使用的全程跟蹤管理。
第五條 鎮政府、區辦事處、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鎮區政府)應根據年度征地計畫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安排申報用地報批手續。
第六條 鎮區政府應嚴格按照《中山市集體土地徵收管理辦法》要求,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征收集體土地申請,依職能開展各項征地實施工作,提交建設用地審批材料,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方能用地。
第七條 徵收集體土地,應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等規定落實征地補償,嚴格按照《中山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落實留用地補償,並足額落實征地養老保障資金。
第八條 用地經批准後,該宗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不得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不得違背用地報批時確定的規劃控制要求,保持相關規劃的穩定性;對未按時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的修編工作、未按時落實征地補償工作的,撤銷用地批准檔案或由市政府統籌調整用地指標。
第九條 對未完成當年批而未供或閒置土地處置任務的鎮區,暫停其下一年度除民生保障項目外的計畫指標分配。
第三章 土地供應前期工作
第十條 鎮區政府應在用地經批准後半年內完成土地供應前期工作,使已批准的建設用地達到供地要求。市級儲備用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或鎮區政府落實土地供應前期工作。
第十一條 土地供應前期工作包括:
(一)完善用地徵收手續。徵收集體土地的,履行告知、聽證、調查確認、登記等法定程式,足額落實征地、留用地和地上附著物等補償工作,鎮區政府完善徵收土地資料並報送市自然資源局歸檔。
(二)明確用地規劃要求。合理設定供應宗地,辦理規劃條件。用地報批時,用地不符合或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的,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鎮區政府落實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的修編工作。屬於市重點發展區域、重要交通節點及市確定重點項目的,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鎮區政府編制城市設計方案。
(三)完善道路、宗地給水、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實現通水通電、污水收集,相關管道接入城市管網。
(四)存在土壤污染的,須進行土壤污染修復治理。
(五)其他影響土地供應需解決的事項。
第十二條 出具規劃條件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劃定出讓宗地界線,使其形狀規整,具備單獨開發建設條件。住宅用地單宗公開出讓面積不得小於15畝且不超過210畝,工業、商業用地單宗公開出讓面積不得小於10畝,屬增資擴產的工業用地不受最小面積限制。
擬公開出讓用地單宗面積小於上述面積要求的,需整合周邊用地後再行出讓。周邊用地已無合適地塊可以整合的,需編制該宗用地的可行性規劃建築設計方案,經評審同意後,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確定的規劃指標,方可出具規劃條件。不具備單獨開發建設條件的宗地,不得出具規劃條件。
(二)宗地的容積率、綠地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等技術經濟指標應科學合理,符合技術規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未設定技術經濟指標的地塊,應編制規劃條件論證報告,並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確定。技術經濟指標不匹配或無法確定技術經濟指標的地塊,不得出具規劃條件。
(三)屬於市重點發展區域、重要交通節點及市確定的重點項目,應將城市設計管控要求納入規劃條件。
(四)根據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的公建配套要求,在規劃條件中明確宗地具體公建配套要求。
(五)宗地給水、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需落實雨污分流,與城市管網銜接。商業、住宅用地周邊未敷設市政污水管網的,或工業用地周邊未敷設市政污水管網且屬地鎮區政府未制定實施計畫的,不予出具用地規劃條件。
第十三條 實行“淨地”出讓制度,擬出讓宗地須是未設定除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產權,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施工設備與人員進場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電等動工開發所需的基本條件。
擬出讓宗地原則上應實施平整或圍蔽。屬於省、市支持的重點項目,在未完全實施平整或圍蔽的情況下,屬地鎮區政府制定實施計畫並出具承諾書。
第四章 土地供應計畫編制
第十四條 編制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簡稱土地供應計畫),應結合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城市規劃劃定的重點發展區域、中長期區域布局和用途布局、產業布局、商品房去化周期等因素,合理配置土地供應計畫的土地用途布局。
當年經依法批准的建設用地,必須納入下一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實施供地。各鎮區土地供應計畫執行率作為編制下一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鎮區政府、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征管中心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報土地供應計畫。
擬供應宗地必須有合法的土地來源,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已落實征地補償款和征地留用地;產業類新增建設用地必須符合用地指標分配時確定的產業類型,擬供套用途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的用地性質。
鎮區政府編制土地供應計畫必須符合省對批准建設用地供地率的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 市自然資源局根據鎮區政府、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征管中心申報的土地供應計畫,參考前五年實際土地供應總量的平均值,確定當年土地供應總量,初擬土地供應計畫。經徵詢意見和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市政府批准,並逐級上報和按規定發布。
第十七條 鎮區政府、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征管中心應按照經批准的土地供應計畫申請辦理供地手續。未納入土地供應計畫的商業、住宅用地,原則上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各鎮區和市土地儲備中心確有優質項目需調整納入供應計畫的,應專文請示市政府,經批准後才可申請辦理供地手續。
第十八條 鎮區政府應明確專人負責統籌落實土地供應計畫,協調解決供地過程出現的問題,及時清除供地障礙,有序推進土地供應,做好跟蹤督辦,確保土地供應計畫有效實施。
第五章 實施土地供應
第十九條 軍事、保障性住房、政府統建的安置房用地、征地留用地、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政府及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能源、交通、市政、水利、教育、醫療等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的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地。
上述公益性或非營利性項目由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意見認定。
第二十條 除下列情形必須採用公開方式出讓外,其餘國有建設用地可採取協定方式出讓。商業、住宅用地嚴格落實省的拆舊復墾指標政策方能出讓。
(一)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二)營利性的教育、醫療衛生用地。
(三)同一宗用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人。
第二十一條 對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或中山市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商業、住宅以及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途。
污染地塊經修復,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複目標並依程式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或中山市污染地塊名錄的,方可供應作為上述用途。
第二十二條 基礎設施用地供應按照發展改革部門批准的項目實施供應。
第二十三條 工業用地公開出讓應設定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產值、稅收等經濟評價指標,制訂項目評價表,經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同意後,納入土地出讓方案,辦理用地供應手續。
未經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調整計畫指標分配時確定的產業類型、用途或挪用計畫指標;對確需調整的,嚴格按照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確定的程式申請調整,經市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供地。
第二十四條 制定土地出讓方案時,應當遵循規劃條件的技術經濟指標、公建配套、用地出讓規模等要求,重點發展區域、重要交通節點及重點項目將項目城市設計管控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人才、征管等相關部門應根據土地供應計畫,書面提出住宅用地中配套、配建的具體要求,並納入土地出讓方案,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用地劃撥程式:
(一)提出劃撥申請。由項目用地單位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用地劃撥申請。
(二)組織批前公示。市自然資源局審核符合要求的,同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及市自然資源局入口網站公示10日。
(三)擬定供地方案。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自然資源局擬定供地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四)核發劃撥決定書。經市政府批准後,市自然資源局核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以下簡稱劃撥決定書)。
(五)土地交付。由用地所在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按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和交地條件交付土地,並與用地單位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交付確認書》。
(六)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交付完成後,用地單位提交《國有建設用地交付確認書》,市自然資源局核發批文及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建設用地協定出讓程式:
(一) 提出出讓申請。由項目所在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協定出讓土地的書面申請。
(二) 公示出讓信息。市自然資源局審核符合要求的,同步在《中山日報》及市自然資源局入口網站公示30日。公示期間,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提出用地意向的,可按協定出讓方式供地。
(三)擬定供地方案。項目所在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提出協定出讓建議價格,市自然資源局委託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用地評估,擬定供地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四)簽訂出讓契約。供地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市自然資源局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出讓結果同步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及市自然資源局入口網站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自然資源局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以下簡稱出讓契約),並發出繳款通知書。
(五)繳交出讓金。受讓人按繳款通知書繳交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受讓人應在簽訂出讓契約之日起60日內付清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繳納違約金,延期超過60日,經市自然資源局催交後仍不能支付的,市自然資源局有權解除出讓契約。
(六)土地交付。用地所在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按出讓契約約定的期限和交地條件交付土地,並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交付確認書》。
(七)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交付完成後,受讓人提交《國有建設用地交付確認書》、規劃許可證、繳納出讓金單據及完稅證明,市自然資源局核發批文及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八條 建設用地公開出讓程式:
(一)提出公開出讓申請。市自然資源局委託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對擬出讓用地進行評估,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評估結果初擬出讓方案,報市自然資源局申請公開出讓。
(二)擬定出讓方案。市自然資源局對用地出讓方案進行審核及現場勘查,完善出讓方案,提請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市政府批准。
(三)實施公開交易。經市政府批准的出讓方案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制定公開出讓檔案、發布公告,實施公開網上競價出讓,並審核競買人資格、見證交易過程、確定交易結果。住宅和商業用地競買人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參與競買。
(四)簽訂出讓契約及監管契約。公開交易成交後,競得人與市自然資源局簽訂出讓契約、與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簽訂《土地交付協定》。工業用地的競得人須同時接受市自然資源局及鎮區政府對其履行出讓契約條款的監管,並在簽訂出讓契約當日與鎮區政府簽訂《項目履約監管契約》(以下簡稱《監管契約》),接受鎮區政府對該用地開發建設相關要求和經濟指標等事項的監管,各鎮區政府可收取不高於出讓價款10%的履約保證金。
(五)繳交成交價款。競得人的競買保證金轉為出讓契約定金,沖抵相應成交價款,剩餘成交價款根據出讓契約約定30日內一次性支付完畢或一年內分期付清。競得人不能按時支付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繳納違約金,延期超過60日,經市自然資源局催交後仍不能支付的,市自然資源局有權解除出讓契約。
(六)土地交付。競得人按出讓契約約定全額付清成交價款後,鎮區政府或市土地儲備中心將土地交付競得人,並簽訂《土地交付確定書》。
(七)成立新企業。競得人為非出讓用地所屬鎮區註冊的企業,須在簽訂出讓契約之日起60日內在項目用地所屬鎮區註冊成立全資獨立法人企業,並與市自然資源局簽訂補充出讓契約,承繼原出讓契約的權利義務;其中工業用地的競得人所成立全資獨立法人企業必須符合原出讓契約約定的行業要求,同時與鎮區政府簽訂補充監管契約,承繼原監管契約的權利義務。
(八)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交付完成和成立新企業後,競得人提交規劃許可證、繳納出讓金單據及完稅證明等資料,市自然資源局核發批文及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九條 市自然資源局建立土地市場信用評級機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納入市“信用聯合獎懲套用系統”黑名單:
(一)土地開發利用中的失信主體;
(二)自身原因閒置土地未完成處置的使用權人;
(三)違法用地主體;
(四)未按規定建設移交公建配套或人才房的公司;
(五)單宗商業自持面積、自持年限未能按出讓契約或相關協定約定執行的公司;
(六)“問題樓盤”未完成處置的企業及主要股東持股的企業。
上述納入市“信用聯合獎懲套用系統”黑名單的競買人及與其有參股、控股、投資關係的法人、個人及其他組織,在失信行為消除前,不得參與競買土地。
第六章 土地供後監管
第三十條 受出讓人委託,由屬地鎮區政府與土地受讓人簽訂監管契約,鎮區政府作為土地供後監管的責任主體,按照用地出讓契約和監管契約對開發建設及投入產出等經濟指標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管和考核評價,並每季度將履行情況上報市自然資源局。
在用地開發竣工後,屬地鎮區政府應組織對該用地的開發建設、投資強度、產值、稅收等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價。按照“誰提出、誰審核”原則,考核評價結果須提交對應的職能部門審核,並由該職能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反饋屬地鎮區政府。
第三十一條 鎮區政府負責對用地開發建設情況進行動態巡查。土地使用權人未能按照出讓契約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日期開工、竣工的,鎮區政府應提前提醒督促。對依法批准延期的,鎮區政府按照新的開工、竣工時間進行跟蹤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局應建立土地監測與監管台賬,每季度抽查鎮區政府上報的用地履約情況,並更新台賬信息,並通報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統計、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和鎮區政府。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人因自身原因終止用地投資建設,市自然資源局報經市政府批准後,按以下方式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中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附屬設施按出讓契約約定處理:
(一)土地使用權人在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屆滿前不少於60日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申請的,在扣除出讓契約約定的定金後,退還土地使用權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讓價款(不計利息)。
(二)土地使用權人在超出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但未滿二年,並在屆滿二年前不少於60日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申請的,在扣除出讓契約約定的定金、違約金及其他必要費用(屬閒置土地的需徵收土地閒置費)後,將剩餘已支付土地出讓價款(不計利息)退還土地使用權人。
(三)土地使用權人超出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市自然資源局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四條 對經屬地鎮區政府考核評價不達標的土地使用權人,市自然資源局和屬地鎮區政府可分別按出讓契約和監管契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並可按約定解除出讓契約,由政府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扣除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及其他必要費用後,將剩餘已支付土地出讓價款(不計利息)退還給土地使用權人,其中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附屬設施按出讓契約約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屬於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由市或鎮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市自然資源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出讓契約補充協定,重新約定開工、竣工時間。
第三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人違約未能開工和竣工的,該用地一律停辦抵押、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施工報建和竣工驗收手續,需按違約條款處理或進行閒置土地處置後由市自然資源局出具業務辦理意見後方可受理。
第三十七條 對依法辦理土地轉移登記手續的,受讓方須按原出讓契約和監管契約的開發建設相關要求和經濟指標履行責任。根據出讓契約和監管契約約定,工業用地必須在項目竣工、考核評價達標後方可申請辦理土地轉移登記手續。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三十八條 鎮區政府應落實土地管理屬地責任。擬定出讓工業用地的產業要求、容積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土地稅收產出率等指標;組織鎮區供地會審;與土地競得人簽訂土地監管契約;辦理用地交付手續;負責對用地供後的巡查和按期上報動態更新情況;監管轄區範圍內用地供後履約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市級各部門分工:
(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辦理建設用地報批;出具國有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編制土地供應計畫;擬定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方案,按需提請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辦理供地手續,與土地受讓人簽訂出讓契約或發出劃撥決定書;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規劃驗收等手續;工業項目投產後,對容積率等規劃指標達標情況出具審核意見;組織基層部門和鎮區政府進行動態巡查;建立土地監測與監管台賬,對用地開發建設的相關要求和經濟指標履行情況進行動態更新。
(二)市商務局(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產業類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安排方案;牽頭制定產業類項目評價標準;負責落實已安排用地指標的產業類項目落地、建設、投產並達到承諾投資條件等情況的監督管理,並出具相關經濟指標履行情況的審核意見。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配合市商務局(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產業類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安排方案;對工業項目要求、土地產出率、土地稅收產出率等提出準入意見;工業項目投產後,對工業項目要求、土地產出率、土地稅收產出率履行情況出具審核意見。
(四)市發展改革局按照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政策辦理項目立項;工業項目投產後,會同市統計局對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達標情況出具審核意見。
(五)市稅務局負責協助屬地鎮區政府統計相關工業項目的繳稅情況,並在項目投產後對項目繳稅情況出具審核意見。
(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辦理工程項目用地的施工許可手續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制定房地產用地公開交易競買人資金來源有關規定,對競買人資金來源出具審核意見;制定房地產企業監管規定。
(七)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全市污染地塊實施統一環境監管,制定和更新中山市污染地塊名錄,配合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對有環保要求的工業項目設定準入條件;工業項目投產後,對項目履行竣工驗收、申領排污許可證等環保手續情況出具審核意見。
(八)市統計局負責協同市發展改革局對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達標情況出具審核意見。
(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在土地出讓公開交易環節核驗競買人資格、進場交易項目資料並通過市“信用聯合獎懲系統”查詢競買人信用情況,見證公開交易全過程,確認交易結果。
第四十條 在項目用地報批到項目投產的過程中,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鎮區政府須按職能分工,履行責任。鎮區政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土地出讓條件設定、供後監管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鎮區政府沒有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責任,造成土地閒置、項目無法投產、投產不達標等情形,市自然資源局可停辦該鎮區的用地報批和土地供應業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國家、省新出台與本辦法不一致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施行前我市有關政策檔案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印發的通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政策解讀
我市制定了《中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中府〔2019〕6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於2019年6月4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現就檔案解讀如下:
一、出台政策的背景說明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對粵港澳大灣區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合作發展提出綱領性指導意見。我市應主動融入粵港澳大灣區規劃建設,強化與廣州、深圳等灣區城市規劃對接,最佳化資源配置尤其是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我市新增建設用地緊張的情況下,如何創新和改進建設用地供應與供後監管,加強優質產業與土地資源的融合,提高產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效益,為粵港澳大灣區融合互動發展提供保障,具有迫切需要。
(一)突破土地利用瓶頸難題。省明確2018年起不再向珠三角地區直接下達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結合“三舊”改造、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等盤活存量土地成效來安排和獎勵指標。近年來,我市用地緊張制約了經濟社會發展,為突破土地利用的瓶頸,亟需改進建設用地的管理模式,從最佳化土地資源要素配置入手,加強市級統籌,理順各環節工作流程,最大限度的發揮土地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二)實現用地全流程監管。當前用地報批、土地供應和供後監管分開管理,沒有建立聯動機制,造成大量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地、閒置土地;另一方面出讓條件設定不合理,以致用地碎片化、無法按規劃指標建設、投資產出稅收等經濟指標無法實現等。從嚴格用地準入、科學設定用地出讓條件、最佳化土地供應管理、強化供後跟蹤監管,進一步完善“批、供、用”全流程監管聯動機制,從源頭上減少土地低效利用。
(三)實現供後監管部門聯動。我市招商引資工作由鎮區主導,但鎮區長期以來在建設用地的統籌利用、供應管理、供後監管力度不足,而且職能部門之間缺乏有效聯動,造成土地批而未供、閒置、低效用地情況較多。針對工業用地出讓,相關職能部門在出讓條件中設定多項投資經濟指標,用地出讓後由自然資源部門與受讓人簽訂出讓契約,其中各項投資經濟指標部分不屬自然資源部門監管範圍,而其他職能部門確認為契約監管事項由自然資源部門一併跟進,未能實現投資經濟指標“誰提出,誰監管”理念,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未有效落實。完善部門聯動監管機制,明確土地供後用地項目情況跟蹤考核評價,可有效減少土地低效利用、土地閒置等浪費土地現象的發生。
為切實推進落實相關工作,市自然資源局牽頭研究擬定了《中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
二、檔案主要內容
本《管理辦法》主要由八部分內容組成:
第一部分為《管理辦法》的總則,包括指導思想、適用範圍、用地總括要求。
第二部分為計畫指標及報批管控,明確計畫指標分配、報批用地選定要求、辦理用地報批要求、報批階段的批後監管。
第三部分為供地前期工作,明確完成供地前期工作期限、供地前期工作內容和要求、出具規劃條件要求、“淨地”要求。
第四部分為供應計畫編制,包括編制供應計畫原則、供應計畫編製程序和對相關鎮區、部門的要求。
第五部分為土地供應,明確建設用地劃撥、協定出讓、公開出讓適用範圍及辦理程式,污染地塊供地要求,出讓方案制訂。
第六部分土地供後監管,明確鎮區政府在土地供後監管負主要責任及相關監管事項,土地使用權人申請退出或因違約收回土地的處理方式,屬政府原因延長開、竣工時間的處理方式,土地供後考核評價要求,土地供後違約時採取的限制措施,土地供後轉移登記辦理要求。
第七部分職責分工,明確鎮區政府和市相關職能部門在土地供應和供後監管的具體職責,對失職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八部分為施行日期及其他說明。
三、如何避免土地的低效利用
(一)建立批、供、用聯動機制。加強用地選址、征地報批管理,從源頭上杜絕已批准徵收並轉為建設用地未如期供地和閒置土地的發生,將緊張的用地計畫指標用在實處,嚴格按照計畫指標分配的產業實施土地供應和供後監管,落實“指標-項目-效益”掛鈎,保障項目開發建設後能產出理想的經濟效益。
(二)加強土地出讓管理。一是科學設定規劃條件,避免因規劃條件設定不合理導致土地受讓人(業主)無法按約定的規劃條件進行開發建設。二是強化出讓條件的設定,多元化設定工業用地出讓條件,相關職能部門對準入門檻嚴格把關,保證項目質量優異和競買人具備開發資質。三是將出讓條件和違約責任納入土地出讓契約和項目監管契約,土地出讓契約由市自然資源局與土地受讓人(業主)簽訂,項目監管契約由屬地鎮區政府與土地受讓人(業主)簽訂。
(三)確立供後聯動監管。建立土地供應後的監管機制,市、鎮兩級聯動,落實鎮區政府和相關部門的供後監管職責,實現出讓條件中相關建設和經濟指標“誰提出,誰監管”,避免土地受讓人(業主)不按出讓條件和契約約定開發建設,從而引發的土地低效利用或土地閒置。
(四)提出建設用地退出方案。針對土地受讓人(業主)無力開發或低效利用的用地,提出多種建設用地退出方案,退出建設用地由政府收回,土地交還政府後可重新安排項目招商,進一步提高建設用地使用效率,並避免土地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