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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在依法實施補償安置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家所有的法律行為。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本行政轄區內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程式規範、補償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政府是組織實施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定主體,負責審定徵收土地年度計畫、審批(核)“一書三(四)方案”(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發布征地公告、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協調征地補償標準爭議,並根據省政府的委託作出征地補償標準裁決。
第五條 鎮政府、區辦事處、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鎮區政府)負責市土地儲備計畫以外的土地徵收實施具體工作,按照市政府審定的徵收土地年度計畫,做好征地前期及征地批後實施的相關工作,並協助做好納入儲備計畫土地的征地實施工作。
(一)征地前期工作。確定征地紅線範圍;征地動員和前期協商工作;與被征地農民集體簽訂征地補償意向協定;調查、確認擬徵收土地的現狀;開展擬征土地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工作,協助生態環境等部門對污染地塊認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明確污染地塊後續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等環境活動的實施主體;協助做好批前征地預公告和聽證工作;預存征地補償款、社會保障費用;組織編制“一書三(四)方案”和留用地安置方案等征地報批相關材料;負責征地紅線範圍內青苗及地上建築物的清點和評估工作,制止征地紅線範圍內搶栽、搶種青苗和搶建地上附著物。
(二)征地實施具體工作。協助市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局做好徵收土地公告、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張貼發布工作;完成征地補償登記;落實留用地安置;依法繳納徵地報批相關稅費;指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分配和使用征地補償款項;指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征地表決材料檔案保存工作;清理並收回被徵收土地;協助市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局處理解決因征地引起的相關行政訴訟、複議、上訪等糾紛和征地補償標準裁決等工作。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局是征地報批工作責任主體,負責全市征地報批材料的審核、組卷及上報;指導各鎮區政府做好征地範圍界線的確定、征地報批和實施工作;辦理用林手續;製作征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協助市政府發布征地公告;組織批前、批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組織征地信息公開工作;協助市政府擬定徵收土地年度計畫,開展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等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各鎮區政府設立征地補償安置費用預存專戶,並指導征地補償安置費用預存和支付工作,保證專款專用。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核征地養老保障方案,出具社保審核意見書,聯合市自然資源局做好征地批前養老保障方案告知和聽證工作,將預收的養老保障資金全額劃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並做好養老保障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
第九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是市土地儲備計畫的土地徵收實施主體,負責市土地儲備計畫內的土地徵收具體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依職責配合做好征地相關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徵收計畫
第十條 建立徵收土地年度計畫機制。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產業布局和近期建設規劃等要求,並結合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配方案和林地定額計畫,擬定本年度的徵收土地年度計畫,上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一條 納入徵收土地年度計畫是開展征地前期協商工作和進入征地程式的先決條件。當年具備明確開發意向的項目、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設項目和儲備項目用地應優先納入徵收土地年度計畫。徵收土地年度計畫實行動態增補機制,經市政府同意的項目可動態增補納入當年徵收土地年度計畫。
徵收土地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審核能調整或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村莊規劃;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位於海拔50米等高線以下、坡度在25度以下(對選址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除外);不得占用生態紅線,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生態紅線範圍的,應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徵收土地須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需占用耕地的應“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第四章 土地徵收程式
第十二條 各鎮區政府將納入徵收土地年度計畫的用地範圍界線相關材料報市自然資源局,市自然資源局就擬征地位置、土地利用現狀、規劃建設用途、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等主要內容,以《征地預公告》形式書面在被征地現場、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張貼不少於5個工作日,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進行預告知,並在市自然資源局網站公示。工作人員需於張貼當日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在見證公告證明上籤名蓋章確認,並對張貼情況拍照取證,將現場照片和見證公告證明等材料存檔。
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可與被征地農民集體開展前期協商,在初步協商同意的情況下可簽訂征地補償意向協定(涉及市土地儲備計畫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征地預公告》發布後,鎮區政府需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對擬徵收土地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協助生態環境等部門對污染地塊認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明確污染地塊後續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等環境活動實施主體,調查和認定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以書面形式共同確認。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不配合調查工作和不認定結果的,鎮區政府可以通過公證的方式進行確認。《征地預公告》發布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在征地範圍內搶栽、搶種的青苗和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局將納入當年年度土地徵收實施計畫的擬征地界線、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等情況,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擬定《聽證告知書》(內附《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養老保障方案》),在被征地現場、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張貼不少於5個工作日,並在市自然資源局網站公示,告知其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工作人員需於張貼當日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在見證公告證明上籤名蓋章確認,並對張貼現場情況拍照取證,將現場照片和見證公告證明等材料存檔。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如需申請聽證應當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申請聽證的,由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規定組織聽證,將聽取的意見和採納情況報市政府。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放棄聽證的,需出具放棄聽證證明(證明中需明確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表決同意),對聽證筆錄、簽到表或放棄聽證證明存檔。
第十五條 征地報批前,市自然資源局應根據《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核定征地補償安置總費用(含青苗補償費),並由鎮區政府落實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總費用(含青苗補償費)可選擇全部存入征地補償款預存專戶、全部預付或兩者結合的方式兌現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全部征地補償款預存的,須將征地補償款預存到征地補償款預存專戶,取得進賬憑證後,方可申報征地報批手續;選擇征地補償款全部預付的,須在足額劃付補償安置總費用至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賬戶,並取得相應進賬憑證後,方可申報征地報批手續;採取兩者結合方式的,鎮區政府須與被征地農民集體約定預存和預付比例,提供相應協定及單據作為報批用地依據。
第十六條 城鎮分批次建設用地由鎮區政府組織用地報批材料報市自然資源局,單獨選址項目由項目單位組織報批材料至市自然資源局,審查通過後報請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用地批准檔案印發後10個工作日內,市自然資源局擬定《徵收土地公告》,報市政府批准發布。《徵收土地公告》由市自然資源局組織鎮區政府在被征地現場、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張貼不少於10個工作日,並在市自然資源局網站公示。張貼當天應通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民代表見證,由公證部門對公告材料張貼情況進行公證存檔。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所有權證書、地上附著物的權屬證書、土地使用協定等證明檔案到公告指定地點,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申請手續。由鎮區政府對征地補償登記申請進行審核、調查、確認。
征地補償內容以補償登記結果為準,凡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鎮區政府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公告》張貼期滿並完成征地補償登記後10個工作日內,市自然資源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除《徵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的公告內容外,還應包括移交土地期限及註銷相關產權登記期限要求。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由市自然資源局組織鎮區政府在被征地現場、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張貼不少於10個工作日,並在市自然資源局網站公示。張貼當天應通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民代表見證,由公證部門對公告材料張貼情況進行公證存檔。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要求聽證的,市自然資源局應當組織聽證會,並做好聽證筆錄。經市政府同意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方案進行修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滿後,市自然資源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並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二十條 鎮區政府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落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兌付。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應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明確的期限交付土地,鎮區政府負責清理土地、收回土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未按規定兌付、社會保障費用未按規定落實或留用地未按約定落實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依法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責令限期交付土地通知書規定期限內不交付土地的,由市自然資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應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明確的期限申請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等物權憑證註銷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部門可依據司法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生效決定直接辦理註銷登記,將註銷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原不動產物權憑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十三條 用地批准檔案有效期為2年,期間未完成“兩公告、一登記”和其他征地實施工作的,批准檔案可報有批准許可權的機關批准失效。
第二十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鎮區政府會同市自然資源局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實施。
第五章 土地徵收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法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結合當地習慣和被征地農民集體需求採取多種補償安置方式,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社會保障費、留用地安置。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其所有人。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以貨幣補償的方式向補償對象足額兌現,不得採用兌換土地、折抵工程款等其他方式代替支付征地補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根據“產值倍數法”計算標準和《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採取孰高原則設定最低補償標準。在同一鎮級行政區域,不同宗地的征地補償標準原則上相同。同一征地目的征地範圍跨越不同鎮級行政區域,結合不同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征地補償標準予以補償。以征地雙方協商不低於最低補償標準的價格為最終標準。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參照《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中山市公益性項目建設徵收補償的實施意見》計算補償。對補償費用存在爭議的,由市自然資源局在中介超市隨機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確定評估價格,參照評估價格予以補償。下列情形不予補償:
(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發布征地(預)公告之日起新增的農作物、放養物、魚塘、建築物、構築物;
(二)採取反覆移植方式申報的青苗數目;
(三)已枯死的各類種植物;
(四)登記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核實時已減少的部分;
(五)種植物超過正常標準種植密度的部分;
(六)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規定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留用地按實際徵收土地面積的10%-15%安排,留用地具體比例及安置落實方式應按照《廣東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及《中山市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為保障被征地農民失地後老有所養,被征地農民依法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列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單位按標準一次性計提。未確定用地單位的,由屬地鎮區政府代為計提。
第三十條 對於不符合第十一條征地範圍要求,在實際征地協商過程中,出於土地集約利用、保障農民利益和有利於征地工作推進的考慮,可將征地範圍以外的邊角地一併協商補償,並可通過設定他項權的形式明確使用方式並保障徵收土地實施主體權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其他權利人包括承租土地的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等。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提相關公告張貼時間均自張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產值倍數法”是指以土地利用現狀地類的前三年平均產值乘以規定的相應倍數計算得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方法,具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省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土地徵收工作、土地徵收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前我市印發的規定與本辦法內容有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印發的通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集體土地徵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政策解讀
我市制定了規範性檔案《中山市集體土地徵收實施辦法》(中府〔2019〕63號,以下簡稱《辦法》),於2019年6月6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相關要求,現就檔案解讀如下:
一、檔案制定背景說明
由於我市以往征地工作缺乏市級統籌管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管委會)自行征地,導致土地資源重複浪費或碎片化嚴重,粗放用地問題突出。同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管委會)征地範圍未經研究論證,導致部分土地徵收後因規劃不符、不符合產業導向或未按規定兌現征地補償承諾等原因遲遲不能供地,造成我市批而未供壓力較大、土地閒置現象嚴重,給土地管理帶來嚴重影響。
此外,我市近年來因歷史征地等涉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引起的信訪、信息公開、行政複議訴訟數量逐年上升,突顯我市歷史用地問題嚴峻。結合近年行政案件審理情況分析,我市征地工作中主要存在征地主體不規範、徵收程式未嚴格執行、征地補償安置未落實到位、被征地農民征地知情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問題,導致土地徵收的效力存在瑕疵,進一步影響社會穩定發展。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管理,規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健康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檔案主要內容
(一)《辦法》明確市鎮兩級職責分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由於我市不設縣,因此《辦法》明確了市人民政府是征地實施的法定主體,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管委會)是征地實施的具體實施主體,可以開展征地前期協商和簽訂征地意向協定。同時明確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管委會)要落實屬地責任協助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局處理解決因征地引起的相關行政訴訟、複議、上訪等糾紛和征地補償標準裁決等工作,協助市土地儲備中心做好納入儲備計畫土地的征地實施工作。
(二)《辦法》建立徵收土地年度計畫制度。徵收土地年度計畫制度明確了征地要求,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產業布局和近期建設規劃等要求,以及對土壤環境、坡度、生態紅線等方面要求。在源頭上提高徵收土地的門檻,控制徵收土地範圍,促進我市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辦法》明確了徵收集體土地由開展《征地預公告》、征地前期協商、調查確認、聽證告知、落實征地補償款、組織報批材料、項目用地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管委會)實施征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註銷產權或變更登記等征地流程,並詳細列明每個環節的要求,有利於指導徵收土地工作的開展。
(四)《辦法》明確征地意向協定的簽訂及簽訂主體。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辦法》明確在《征地預公告》公告後,鎮區地方政府可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前期協商,通過了解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願和需求,在初步協商同意的情況下可簽訂征地補償意向協定。同時明確征地補償意向協定需約定貨幣形式落實征地補償款,不得以村基礎設施建設、歸還村地等做法兌付征地補償款。
(五)《辦法》明確徵收地塊邊角地的處理方法。因在實際征地過程中,對於在征地範圍外的邊角地,農民經常提出一併徵收的要求,出於土地集約利用、保障農民利益和有利於征地工作推進的考慮,《辦法》允許將征地範圍以外的邊角地一併協商補償。由於被徵收土地須依法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為避免邊角地的撂荒、閒置等問題,《辦法》通過設定他項權的形式明確使用方式並保障征地主體權益。
三、其他重點內容
(一)《辦法》細化了《征地預公告》、《聽證告知書》、《徵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公告的相關事項,明確了《征地預公告》、《聽證告知書》張貼時間自張貼之日起不少於5個工作日,明確了《徵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張貼時間自張貼之日起不少於10個工作日,並且在公告同時還應在市自然資源局網站公開,確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知情權。
(二)《辦法》明確徵收土地對土壤環境質量要求。本《辦法》明確了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才能納入徵收土地年度計畫,同時在征地實施過程中增加對擬徵收土地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環節。明確擬征地所在政府作為征地具體實施主體,應協助生態環境等部門對污染地塊認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明確污染地塊後續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等環境活動。
(三)《辦法》明確了用地批准檔案有效期為2年。期間未完成“兩公告、一登記”和其他征地實施工作的,批准檔案可報有批准許可權的機關批准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