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是2007年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上海社會科學院房地產業研究中心,上海市房地產經濟學會。

基本介紹

  • 書名: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
  • 作者:上海社會科學院房地產業研究中心,上海市房地產經濟學會
  • ISBN:9787807451136
  • 類別:圖書 > 法律 > 法律實務
  • 頁數:188
  • 出版社: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7-10-01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 叢書名:中國房地產研究叢書
內容簡介
在實際工作中,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形成了貨幣補償、實物補償、異地重建和資本化補償等多種方式及N個補償公式。本課題在集中各地現行公式之優點的基礎上,對天津原有公式進行了修正,提出了新的公式,並對新公式進行了政策依據解說。
巴中市恩陽區建設項目徵收集體土地拆遷安置補償實施方案
一、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恩陽區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的順利實施,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人民民眾的合法利益,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建設項目征地拆遷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建設項目征地拆遷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
第三條 發改、人社、規劃、住建、國土、交通、民政、公安、農發、水務、統計、房管、電力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參與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依照有關規定,具體負責安置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業人員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管理、分配、使用,調整承包土地,協調落實拆遷戶房屋拆除、過渡安排和新建房宅基地,按時交付土地,協調處理建設過程中的用地問題,確保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全部被徵收的,統建拆遷安置房由區住建部門為實施主體,並會同區級相關部門按程式統一組織、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分配、業主管理。
第五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法定程式,實行徵收土地公告制度、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制度、補償補助安置公示和結果公布制度。
第六條 征地範圍以勘測定界圖確定的征地紅線為準。
第七條 集體土地徵收主體為區人民政府,安置補償實施主體為區國土部門,實施拆遷主體為被徵收地鄉(鎮)人民政府。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以市政府審批的恩陽區城市規劃為準。建設項目徵收集體土地,登記時以土地利用現狀為準。
二、土地徵收程式
第九條 實物清點登記程式:
(一)區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
(二)建設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級部門開展實物清點工作。
(三)由權利人申報登記,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審核,各相關職能部門確認登記上報。
(四)巴中市國土資源局恩陽分局編制徵收土地及實物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並報區政府批准。
(五)巴中市國土資源局恩陽分局發布《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公告。
(六)巴中市國土資源局恩陽分局會同鄉鎮、相關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民眾對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方案舉行聽證。
(七)建設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與被徵收單位或個人簽訂徵收安置補償協定書。
(八)兌付徵收費用,落實補償安置。
(九)巴中市國土資源局恩陽分局發布交地通知,被徵收單位或個人交付土地。
三、登記的範圍、內容和要求
第十條 登記範圍和內容:項目建設劃定區域內的土地及地上的各類青苗、林(果)木、塘庫、桿管線、道路、溝渠、墳墓、水井及其他附屬物設施名稱、類型、規格、數量等,房屋等建(構)築物占地面積、建築面積、結構、建修時間、使用情況。
征地紅線外的土地及附屬物一律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徵收集體土地總面積以實際勘測面積為依據計算(以組為單位)。登記耕地面積以征地拆遷小組現場逐塊勘丈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 耕地登記
(一)下列情形登記為耕地:
1.常年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2.園地、微水池、囤水田等;
3.其它應登記為耕地的土地。
(二)下列情形不得登記為耕地:
1.田埂、道路、溝渠等;
2.退耕還林的土地;
3.荒蕪兩年以上的土地;
4.其它不應登記為耕地的土地。
第十三條 房屋登記
(一)下列情形應予登記:
1.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2.經批准獲得土地使用權,但未辦理產權的房屋;
3.未經批准占地建設,但經相關部門處罰並繳清相應費用的房屋;
4.當地居民繼承祖輩遺留的房屋,無產權“兩證”的房屋;
5.當地居民因住房困難,登記前(一年含一年以上)經基層組織同意並收取相關費用後建修的房屋;
6.新農村風貌建設規劃範圍內的房屋;
7.其它應當予以登記的內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1.發布預征地公告之日起違反規定建設的建(構)築物及臨時設施;
2.在建(構)築物上或依附於建(構)築物違法搭建的彩鋼棚、雨棚或商品房;
3.占用公共通道違法搭建的建(構)築物;
4.在院壩、天井中搭建的建(構)築物;
5.根據影像資料,證實屬未經批准擅自修建的建構築物;
6.僅與當地村(居)或農戶簽定租地協定,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所租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構)築物;
7.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
8.被拆遷人在拆遷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規定拆除原有宅基地用房的;
9.其它不予登記的內容。
(三)登記的房屋及建(構)物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上蓋;
2.具有維護物;
3.結構牢固,屬永久性建築;
4.前後牆平均層高2.2米以上(含2.2米)。
(四)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方式:
1.具有以下情形的全部計算建築面積:
(1)層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單層房屋(含豬牛圈舍);
(2)按規劃設計的全封閉陽台、通廊、挑樓,白水柱以內。
2.下列情形減半計算建築面積:
(1)與房屋相連有上蓋有柱三面無牆體、未封閉的走廊、屋檐,白水柱以外至滴水其面積按減半計算;
(2)未封閉的陽台;
(3)無頂蓋的室外樓梯;
(4)磚木磚纖結構及土牆房中的樓層最高處低於2.2米但最低處高於1.2米的建築(含豬牛圈舍)。
(五)房屋面積按照提供的合法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檔案記載的建築面積進行登記。
因正當理由確實無法提供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檔案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檔案未記載房屋建築面積的,按照國土、規劃等部門按國家規範要求勘丈後認定的面積登記。
被拆遷人在拆遷範圍內有多處合法住房的,其住宅用房建築面積實行合併計算。
被拆遷人在拆遷範圍外另有集體土地住宅用房的,在適用低限安置標準時,應當合併計算其住宅用房建築面積。
第十四條 被拆遷戶房屋具有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具備經營性用房性質的房屋(臨街一樓門市),其補償標準按同類結構住房補償標準執行,勘丈登記時按主體建築面積的1.5倍計算。
第十五條 林木登記
(一)成片林(單塊面積在0.5畝以上)面積登記方式:成片用材林木按實有面積登記,薪炭林和灌木林按實有面積的0.5倍登記,防護林按實有面積的2倍登記,特殊用材林按實有面積的3倍登記。
(二)單塊面積在0.5畝以下的,按零星用材林逐根登記。
(三)苗圃按實有面積登記,並確定苗圃種類(用材林或經濟林等)。
(四)零星林木實行單株登記,並明確單株胸徑尺寸。
(五)合理密植的果樹、木本藥材實行單株登記,並明確單株果樹、木本藥材的老化、盛產、初產、幼苗等規格。
(六)合理密植木本花卉按單株登記,並明確花卉的樹徑、冠高、冠幅、枝數等規格;草本花卉單株按每窩登記,成片的按面積登記(單位為㎡)。
(七)不合理密植的果樹(僅限公告發布前種植的),掛果樹按實有株數登記,幼樹苗一律按面積登記。
(八)竹類按種類依據重量登記。
(九)發布預征地公告之日起違反規定搶栽、搶種的林木、花卉、果樹等作物不予登記。
第十六條 附屬設施登記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登記:
1.房屋內外裝飾;
2.與房屋相連的前、後、左、右堡坎(含石、磚);
3.院壩(石、磚、三合土、土院壩);
4.圍牆(磚、石圍牆)、大門;
5.室內特殊裝修;
6.室內外地下水管或明溝、暗溝、糞池;
7.其他應登記的不可移動房屋附屬設施。
(二)下列情形不予登記:
1.可移動的附屬設施;
2.室內電線;
3.其它不予登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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