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衡陽市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一部法規。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批覆
衡陽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審批〈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請示》(衡政[2009]5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你市要強化依法行政觀念,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機制,確保房屋拆遷程式合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三、你市要切實加強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費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遷民眾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屬檔案: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簡稱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拆遷單位和村民(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徵收或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發生的房屋等建(構)築物拆遷補償、安置。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徵收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餘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南嶽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拆遷安置工作的領導,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管理,征地拆遷機構具體實施。
發展與改革、財政、審計、物價、公安、建設、規劃、農業、畜牧水產、林業、水利、環保、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民政、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在征地報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征地前告知書,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依據、安置途徑等在擬征地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告知。
第五條 自征地前告知書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土地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分戶和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退伍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分戶和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手續,但土地承包經營契約到期的除外;
(六)特種養殖證;
(七)其他有礙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書發布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征地告知後,征地拆遷機構應對擬征地上的建(構)築物面積、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擬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權利人依法依規共同確認,並在確認書上籤字蓋章。擬被拆遷人不配合調查或不簽字蓋章的,征地拆遷機構可採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取證,並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確認或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據、現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七條 征地公告發布後,被拆遷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持房屋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相關手續和覆核。
第八條 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使用用途、建築年限的認定,均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或其他合法證件為依據。
第九條 下列建築物不予補償:
(一)征地前告知書發布之後新增的建(構)築物;
(二)違法違章建築物;
(三)拆除已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
第十條 補償費的確定以合法房屋建築面積和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標準結合新舊程度為依據。具體補償見附表1。
第十一條 符合安置條件的戶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的農業家庭。政策性移民需要安置的,按移民安置政策執行。下列情況按本辦法附表1規定的標準補償後不予安排宅基地或房屋安置:
(一)被拆遷人在集體土地上另有房屋占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的;
(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及屬本集體經濟組織但依法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權者的房屋被拆遷的;
(三)被拆遷戶非住宅房屋或建(構)築物拆遷的。
第十二條 住宅房屋安置包括貨幣安置及統規統建、統規自建、自拆自建等建設方式。衡陽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工業園、開發區內,採取貨幣補償或統規統建方式;其它地區,可採取貨幣安置、統規統建、統規自建、自拆自建方式。
衡陽市城市規劃區、工業園、開發區內,被拆遷人可在貨幣安置或者統規統建方式中任選一種方式安置,但本辦法規定只能採取貨幣補償的除外。補償安置後,被拆遷人再以其他方式申請異地新建,各相關單位和部門一律不得批准。
第十三條 被拆遷人住宅房屋安置選用貨幣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除按本辦法附表1補償外,另根據房屋正屋的合法面積按照補償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支付節地獎。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選用統規統建安置方式的,按成本價結算,成本價安置房人平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五十五平方米,但每戶最低不少於六十五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米。
第十五條 統規自建、自拆自建的,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六條 統規自建、自拆自建安置用地的,有關報建報批規費免收市縣級收取的部分;水、電、路“三通”及宅基地平整費用,基礎深超過1.5米的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被拆遷戶符合條件的優先享受愛民房、經濟適用房政策。
第十八條 愛民房、經濟適用房建設成本由申請用地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拆遷房屋戶外設施,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附表2)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一次性搬遷至新居的,付給一次性搬遷補助費;需要過渡的,支付房屋過渡補助費,並付給兩次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見附表3。
第二十一條 拆遷生產經營性用房實行貨幣安置,或者用相當的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抵償。貨幣安置的,按同類房屋結構和面積的百分之一百四十補償。生產經營性用房的認定以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確定的用途為依據,權利人必須持有效營業執照,並在征地公告發布之前已經營業滿半年且依法納稅。
第二十二條 拆遷戶提前拆遷完畢交出土地的,給予獎勵,但獎勵總額不超過補償總額的百分之四。
第二十三條 電力、電訊、給排水管道、燃氣管道等設施搬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適當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征地範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單位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學校、寺廟、企業生產和經營用房、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房屋等)按本辦法規定的農村村民住房同類結構補償標準補償。
第二十五條 由申請用地者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庫、道路等其原有設施和相應土地不予補償,但重建設施所需土地按新征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已異地集中安置的,原宅基地不予補償,但原宅基地面積超過異地安置所占面積的部分應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征地範圍內的墳墓,有戶主的由戶主負責遷移,按規定付給遷移補助費;無戶主的由申請用地單位負責遷移。遷移墳墓應當發布公告,要求戶主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遷移;逾期未遷移者,按無主墳墓處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南嶽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對一定時期內將徵收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實行協定收購,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衡政發〔2002〕1號檔案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實施之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已獲得批准並已依法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且已經征地補償安置費支付到位的,按原規定辦理;但本辦法實施後3個月內仍未支付到位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表:1、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結構、裝(修)飾、設
施補償費標準
2、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的戶外設施補償費標準
3、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其它補償費標準
附表1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補償費標準(1
單位:元/㎡
序號
類別
級別
最高補償限價
結 構
裝(修)飾
設施
備 注

鋼混

840
廠房結構,鋼筋混凝土柱、梁、板作承重構件或框架結構,鋁合金窗,內外粉刷,水磨石或瓷瓦地面,房高3.5—4m。
1、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達到防滑地面磚、花崗岩、大理石或實木、強化木地板;
2、室內牆面瓷塗、頂面一級吊頂以上標準;廚房、洗漱間、廁所牆裙貼面;
3、各類防盜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護窗、各類材質雨蓬,各類材質裝(修)飾門,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標準。
1、廚房、洗漱間、廁所內設施;2、室內外水電設施;3、室內壁櫃等生活設施(含室內各類材質間牆)。
一、結構補償價格為600元/㎡;
二、裝(修)飾補償價格一級為180元/㎡(外牆正面和兩側為貼瓷磚);二級為150元/㎡(外牆素麵或水泥面);
三、設施補償價格為60元/㎡;
四、裝(修)飾和設施每少一項扣減10—30元/㎡。

810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補償費標準(2
單位:元/㎡
序號
類別
級 別
最高補償限價
結 構
裝(修)飾
設施
備 注

磚混

660
24cm眠牆;標準樑柱;現澆或預製樓梯踏步;預製空心板樓面;預製空心板鋼絲網砼防水層面帶空心板隔熱層或平頂青瓦屋面;現澆天溝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挑陽台,梯間為金屬、木質或磚混等各類材質扶手護欄;層高3m以上,屋頂隔熱層高0.5m以上。
與表一相同
與表一一樣
一、結構補償價格為450元/㎡;
二、裝(修)飾補償價格一級為150元/㎡(外牆正面和兩側為貼瓷磚);二級為100元/㎡(外牆素麵或水泥面);
三、設施補償價格為60元/㎡;
四、裝(修)飾和設施每少一項扣減10-30元/㎡。

610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補償費標準(3
單位:元/㎡
序號
類別
級別
最高補償限價
結 構
裝(修)飾
設施
備 注

磚木

570
24cm眠牆;木屋架牆磚基礎;木架青瓦屋面;白灰泥條平頂;房屋四周水泥砌磚排水明溝或暗溝層高3m以上。
同上
同表一
一、結構補償價格為380元/㎡;
二、裝(修)飾補償價格一級為130元/㎡(外牆正面和兩側面貼瓷磚);二級為100元/㎡(外牆素麵或水泥面);
三、設施補償價格為60元/㎡;
四、裝(修)飾和設施每少一項扣減10-30元/㎡。

540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補償費標準(4
單位:元/㎡
序號
類別
最高補
償限價
結 構
裝(修)飾
設施
備 注

土木
340
內外磚石基礎;土磚土築或節磚牆;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層高3m以上。
1、地面硬化以上標準;
2、門窗齊全。
室內外水電設施齊全
一、結構補償價格為260元/㎡;
二、裝(修)飾補償價格為50元/㎡;
三、設施補償價格為30元/㎡;
四、裝(修)飾和設施每少一項扣減10—30元/㎡。

棚屋
150
結構同序號四
1、地面硬化以上標準;
2、門窗齊全。
室內外水電設施齊全
一、結構補償價格為100元/㎡;
二、裝(修)飾補償價格為30元/㎡;
三、設施補償價格為20元/㎡;
四、裝(修)飾和設施每少一項扣減10—30元/㎡;
五、簡易結構雜屋(指集體或個人修建的廚房、廁所、豬圈、牛欄、堆放雜物有柱有屋頂的房屋)每平方米補償100元,不計算裝修和設施。
說明:1、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2、以上裝(修)飾、設施指滴水內範圍。3、房屋屋頂架空層和隔熱層層高(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應按合法面積計算,高度在2.2米以下的,以建築面積套相應類別補償單價計算後,再乘以實際高度與2.2米的比例計算補償。4、層高每增減10厘米,按房屋主體補償價增減1%
附表2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的戶外設施補償費標準(1
單位:元
項 目
單 位
補償金額
備 注
磚坯

0.1
能搬走燒窯的磚坯只付給搬運費。
水泥曬穀坪

15
用碎磚砂礫石等鋪成的底層包括在內。
三合土曬穀坪

7
三砂掏築、表面拍光。
素土曬穀坪

5
素土夯實、表面拍光。
磚砌體
m
120
包括砂漿、水泥抹面,未抹面的磚砌體每立方米96元。
塊石砌體
m3
100
石頭護坡等,包括水泥鉤縫。
條石砌體
m3
132
塊石基礎,條石砌面。
水泥管
m
18
按實際長度計算。
磚石水泥池
m3
90
廢棄不用的不補償。
三合土池
m3
30

素土池
m3
9

淤缸

25-60

水泥路面

30
以路還路的不予補償。
瀝清路面

18

塊卵石路面

12

三合土路面

10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的戶外設施補償費標準(2
單位:元
項 目
單 位
補償金額
備 注
板石路面

15
以路還路的不予補償。
填體沙路面

8
以路還路的不予補償。
混凝土沉井

400-2000
水井口徑1.5m以下,井深4m以下,每口400元。其餘按口徑不同井深每增加1m酌情遞增100—130元。
磚石井

200-500
水井口徑1.5m以下,水深2m以內,每口200元。其餘酌情遞增。
磚石壓水井

300-600
水井口徑1.5m以下,水深2m以內,每口300元。其餘酌情遞增。
鑽孔壓水井

200-300
井深4m以下,每口200元,其餘酌情遞增。
混凝土墳墓

1200
雙冢加50%,三年內新葬墳墓增加50%。
石砌拱墳墓

1000
雙冢加50%,三年內新葬墳墓增加50%。
有石碑土墳墓

1200
雙冢加50%,三年內新葬墳墓增加50%。
土墳墓

500
雙冢加50%,三年內新葬墳墓增加50%。
麻石墳墓

2000
雙冢加50%,三年內新葬墳墓增加50%。
琉璃瓦(瓷瓦)

80
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補償。
沼氣池

2000
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說明:表中未列項目按成本價評定補償。
附表3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其它補償標準
項 目
單位
補償金額
備 注
房屋過渡補助費

4元/月
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其中統規自建、自拆自建付12個月;統規統建付24個月。
搬遷補助費

1000元/次
一次性遷至新居的,按1次補助;需要過渡的,按2次補助;含太陽能儲水罐、衛星接收天線等;養殖大戶(牲豬一百頭以上,家禽五千羽以上)增加搬遷補助費1000元。
誤工補貼費

50元/日
補貼對象僅限於協助征地拆遷而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拆遷工作人員。
農具設施補償

2000元
補償對象僅限於徵地後無地可耕的農民。
說明:表中未列項目按成本價評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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