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家界
- 名稱:張家界土地徵收及補償安置辦法
- 通過日期:2012年8月3日
- 審批機構:張家界人民政府
- 施行日期:2012年8月3日
- 條款數量:三十一條
- 附屬檔案內容:青苗補償標準
實施時間,條例內容,
實施時間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徵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徵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徵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徵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徵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協調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及其他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並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規定撥付征地補償費用、責令限期騰地及其他征地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物價、房管、工商、監察、公安、維穩、信訪、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六條 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統一拆遷、統一補償標準、合理安置的原則,確保被拆遷人得到合理補償和安置。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支持、配合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七條 擬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後、征地方案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在擬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張貼發布預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
發布預征地公告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建、構築物等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確認。
第八條 發布預征地公告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地公安、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房管、農業、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自預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擬征土地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
(五)改變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暫停辦理期限自預征地公告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暫停辦理期限內辦理的上述手續,不能作為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九條 征地方案批准後,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發布征地公告,將批准征地的機關、文號、時間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用途、位置、地類、面積、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方式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期限、地點等予以公示。
第十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房屋產權證、他項權利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調查結果應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確認。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或者對征地調查結果拒不配合予以確認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取證,並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發布。
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批准用途、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補償費用數額、農業人員安置方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的期限、地點、聽證的權利與期限等。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聽證。
第十三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前,足額存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設立的征地拆遷補償專用賬戶,未足額存入的,市、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拆遷補償費用足額直接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並在被征地村組張榜公布。
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名義專戶儲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征地補償費用。
第十五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期限內騰地。
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足額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騰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限期騰地決定;逾期拒不騰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征地拆遷補償費用沒有足額支付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騰地。
第十七條 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的,應對被拆遷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拆遷房屋主體價值的補償;
(二)被拆遷房屋裝飾裝修、構築物、附屬設施等價值的補償;
(三)因拆遷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四)因拆遷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補償的情形。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面積、結構、使用性質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符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十九條 征地拆遷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由規劃、房管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未經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理辦法由市規劃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征地拆遷範圍內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建築,由房管、國土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房屋登記簿、房屋所有權證、航拍圖及相關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條 對於征地拆遷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建築,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
(二)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三)認定為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按建築成本並結合使用年限給予補償。
(四)認定為歷史性建房或視同罰款補證的房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被拆遷人須繳納的罰款、稅費由國土資源部門在撥付征地拆遷補償費用時一併計算代扣,全額上繳市、縣財稅部門,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徵收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的,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有條件的,也可實行自拆重建安置。
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參照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償標準按照評估價格確定;實行自拆重建安置的,可在城市規劃區外安排重建用地,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徵收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的,採取自拆重建方式補償安置。
(一)住宅房屋主體及其裝飾裝修,生產生活設施、其他地上建(構)築物按照本辦法附表2、3規定的標準補償。
(二)自拆重建安置,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征地單位負責重建地的規劃設計和用地報建等手續,按規劃設計要求平整場地,還建水源、電源、室外排水主管、超深部分基礎及道路。
2.拆遷一處房屋原則上由征地單位負責安排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拆遷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其一處宅基地被徵收,而他處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用地面積標準的,不再安排重建地。
(三)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執行:
1.集體企業經營性房屋,按本辦法住宅房屋拆遷標準增加10%補償,不再安排重建用地。
第二十三條 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補助費,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征地單位應當向被拆遷戶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搬遷補助費以戶為單位,按常住人口計算,3人以內(含3人)的,搬遷補助費一次補助6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補助費50元。自拆重建的被拆遷戶,搬遷補助費計算兩次。臨時安置費按月計算,每戶每月補助300元,一般不超過12個月;超過12個月未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雙倍標準支付。
(二)拆遷經營性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產、停業補助費支付給房屋使用人。停產、停業補助費的標準為征地拆遷公告之日前三個月實際繳納的生產經營稅款平均額的3倍,補助費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執行。未經批准,手續過期失效的,不予補償。
(三)被拆遷戶誤工工資,按每戶每天80元,計時15天包乾補償。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按期簽定房屋拆遷協定並搬遷騰地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50元/平方米的獎勵。在規定期限內未搬遷騰地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征地涉及遷墳的,按照本辦法附表4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工商、公安、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地拆遷人騰地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土地徵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加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市規範性檔案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本辦法施行前,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具體徵地,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辦法施行。
附表1
青苗補償標準(一)
土 地 種 類
類 別
補償標準(元/畝)
水 田
一
1800
專業菜地
一
2800
旱 地
一
1300
魚 池
魚苗、魚種
2900
成 魚
2400
藕 池
1800
青苗補償標準(二)
類 別
規 格
單位
補償標準
(元)
備 注
各類乾果、水果、園林綠化、林木、藥材假植苗
樹高0.5—1米,
1—2年生
畝
4000
種植密度不少於2000株/畝;未達到規定種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畝計算補償
用材林及雜樹
胸徑10厘米以下
畝
1200
(指砍伐工資、運費)
樹木成片生長。胸徑10厘米以下的樹木鬱閉度不低於70%(含)的,按此標準補償;樹木鬱閉度在20%(含)至70%之間的,減半補償;樹木鬱閉度低於20%的,不予補償。荒山不予補償
胸徑10厘米以上
畝
3000
樹木成片生長。胸徑10厘米以上的樹木鬱閉度70%以上,按此標準補償。
胸徑10—20厘米
株
20(指砍伐工資、運費)
房前屋後單株樹木
胸徑20厘米以上
株
30(指砍伐工資、運費)
房前屋後單株樹木
各類藥材、林木、園林綠化樹成片種植(含木本花)
種植3年生以內
畝
7000
種植密度不少於1500株/畝;未達到規定種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畝計算補償
種植3至5年
畝
10000
種植密度不少於1000株/畝;未達到規定種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畝計算補償
種植5年以上
畝
14000
種植密度不少於400株/畝;未達到規定種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畝計算補償
經濟作物
一年生
畝
4000
草莓
多年生
畝
5000
1—2年,葛,500蔸以上
多年生
畝
8000
3—5年,葛,500蔸以上
多年生
畝
10000
5年,葛,500蔸以上
青苗補償標準(三)
類 別
規 格
單位
補償標準
(元)
備 注
各類乾、
水果苗圃
已嫁接
畝
10000
嫁接苗,未解砧,未出幼苗,種植密度不少於3萬株/畝;未達到種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畝計算補償
1年生
畝
12000
嫁接苗,解砧長出幼苗,生長至當年年底,種植密度不少於3萬株/畝;未達到種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畝計算補償
2年生及2年生以上
畝
15000
嫁接苗,經過兩年生長周期,種植密度不少於3萬株/畝;未達到種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畝計算
各類乾、
水果砧木苗圃
砧木幼苗
畝
5000
不能開刀嫁接,種植密度不少於3萬株/畝;未達到種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畝計算補償
壯年砧木苗
畝
7000
開刀嫁接的最佳期,種植密度不少於3萬株/畝;未達到種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畝計算補償
衰老期砧木
畝
4000
最佳嫁接期已過,種植密度不少於3萬株/畝;未達到種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畝計算補償(兩年以上,60cm以上)
各類園林綠化育苗、藥材(林木)苗圃
1年生
畝
7000
實生苗、扦插苗,嫁接苗按增加0.2的係數計算補償,種植密度不少於3萬株/畝;未達到種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畝計算補償
2年生及2年生以上
畝
13000
實生苗、扦插苗,嫁接苗按增加0.2的係數計算補償,種植密度不少於3萬株/畝;未達到種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畝計算補償
茶葉
茶葉苗圃
播種或扦插半年
畝
4000
播種或扦插1年
畝
6000
幼林園
1—3年生
畝
8000
初採茶,每畝栽2200蔸左右(每蔸2株)
成林園
3年以上生
畝
12000
長年採茶,每畝栽2200蔸左右(每蔸2株)
青苗補償標準(四)
類 別
規 格
單位
補償標準(元)
備 注
綠化樹樁
胸徑12厘米以下
畝
9000
種植密度不少於400株/畝;未達到規定種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畝計算補償
胸徑12—20厘米,樁高2—4米
畝
10000
種植密度不少於300株/畝;未達到規定種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畝計算補償
胸徑20厘米以上,樁高2—4米
畝
12000
種植密度不少於250株/畝;未達到規定種植密度的,按比例折合成畝計算補償
竹 類
幼齡竹園
畝
3000
成片種植
初盛竹園
畝
4000
成片種植,能砍伐較少數量的竹材
盛產竹園
畝
5000
成片種植,每年能砍伐一定數量的竹材
爬山虎
平方米
1.5
綠化草皮
平方米
6
青苗補償標準(五)
定植期
1—2年生
初果期
第3—4年
盛 產 期
三類
二類
一類
補償標準
(元/畝)
補償標準
(元/畝)
補償標準
(元/畝)
補償標準
(元/畝)
補償標準
(元/畝)
桔樹、柚樹、
桃樹、李樹、
梨樹、棗樹、
枇杷、板栗、
石榴、杏子、
核桃、花椒、
無花果、葡萄、
獼猴桃等
3300
6600
12000
15000
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