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落實本市徵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相關制度,規範征地房屋補償工作,按照《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工作的若干意見
  • 實施時間:2015年2月1日
制定背景,檔案內容,

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落實本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相關制度,規範征地房屋補償工作,按照《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切實加強征地房屋補償信息公開工作
(一)結果公布
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應當將房屋調查結果和分戶評估結果在征地房屋補償範圍內公布。房屋調查結果公布內容包括宅基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或者建房批准檔案記載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以及房屋現狀建築面積。經相關部門認定存在可建建築面積、超標準建築面積或違法建築的,也應當進行公布。
簽訂補償協定後,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應當及時將每戶的補償結果在征地房屋補償範圍內公布,並接受相關權利人的查詢。對補償結果有異議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區(縣)征地事務機構反映,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答覆異議人。
(二)政府信息公開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要加強征地房屋補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對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以及其他相關權利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規定予以公開。
二、嚴格落實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房源
(一)計畫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征地房屋補償的安置房源,編制2014年至2017年解決在外過渡的動遷居民安置實施計畫和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嚴格組織實施。
(二)安置房源要求
對新啟動的征地房屋補償項目,在落實必要的安置現房的前提下,可採取異地期房安置,但必須已取得《施工許可證》並開工建設;原地安置的期房必須已取得市房管部門出具的有關動遷安置房認定檔案和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意見。安置房源為多層住宅的,臨時過渡期原則上不得超過2年;安置房源為高層住宅的,臨時過渡期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
(三)過渡費標準
被補償人在外臨時過渡超過協定約定期限的,應當提高過渡費發放標準,具體標準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三、嚴格規範征地房屋補償準備工作
(一)規範程式
因市重大工程中的社會民生、城市交通基礎設施項目需要,在建設項目取得選址意見書後,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可以發布《擬征地告知書》,由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按照《暫行規定》的工作要求提前開展下列征地房屋補償準備工作:
1.進行房屋調查登記確認。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會同鎮(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委員會組織對擬征地範圍內宅基地及房屋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納入征地補償登記範圍。調查結果應當經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確認,並在擬征地範圍內公布。
2.籌措落實安置房源和補償資金。根據本意見的要求,落實安置房源;用於貨幣補償的資金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前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3.編制和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根據調查結果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補償方案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30日。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補償方案聽取相關權利人意見。對於符合條件的聽證申請,要組織聽證。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應當根據徵求意見和聽證會意見,修改方案。
4.確定估價機構。區(縣)征地事務機構發布估價機構報名通知,並將確定的估價機構名單在擬征地範圍內予以公告。鎮(鄉)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估價機構的選定工作。
(二)實施條件
提前開展征地房屋補償準備工作的,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經書面請示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同意,並報市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征地公告發布以及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准後,區(縣)征地事務機構方可與被補償人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定。
經各區(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的社會民生、城市交通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在取得選址意見書後,可以參照實施征地房屋補償準備工作,但應當嚴格按照第三部分第(一)、(二)的相關要求實施。
四、加強對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的監督管理
征地房屋補償面積確定以調查確認的房屋建築面積為準,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市土地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公開徵地房屋補償信息、未落實安置房源實施房屋補償、違反《暫行規定》及本意見實施征地房屋補償準備工作的,應當提請區(縣)人民政府責令區(縣)相關部門和單位整改;對整改不力的,應當通報批評;對產生嚴重後果的,市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暫停相關區(縣)辦理農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
市和區(縣)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協同做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本意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本意見施行之日起,新啟動的征地房屋補償項目按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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