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含義,相關條例,檔案內容,最新要求,公開內容,行政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市級政府,鄉(鎮)政府,主要特徵,行政性,權利性,例外性,依託載體,公開方式,面臨問題,實施意義,服務平台,
基本含義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
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對此,可以從廣義與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
政務公開,二是
信息公開;狹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指政務公開。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公開其行政事務,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要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和執法結果,屬於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的
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它不僅要求政府事務公開,而且,要求政府公開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相關條例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基本原則、公開的範圍、公開的方式和程式、監督和保障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定。是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法規,是一部政府加強自身建設的重要法律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敗。
國家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電子政務是信息公開的重要載體。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面向公眾、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信息公開平台。
檔案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11號
現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9年4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07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辦公廳(室)主管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網際網路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線上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二章 公開的主體和範圍
第十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經批准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網際網路聯繫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採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四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五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九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定、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徵收、房屋徵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徵收、房屋徵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網際網路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依託政府入口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七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並採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三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並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能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四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於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覆、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範。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四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覆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四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五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統一格式,並適時更新。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制定專門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最新要求
2016年05月9日,在全國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上,李克強總理指出:“目前我國信息數據資源80%以上掌握在各級政府部門手裡,‘深藏閨中’是極大浪費。”首要一點,就是樹立起“公開是慣例,不公開是例外”的自覺意識,突破掉“不公開是常態,公開是找麻煩”的舊思維。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要求對當前涉及“三公”經費、環境保護等九項重點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作出部署。
檔案指出,政府信息公開是現代政府的內在必然要求,是推進依法行政、打造“陽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舉措。去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部署,積極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公開,帶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全面深入開展,在回應公眾關切、有效保障人民民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方面邁出新的步伐。新一屆政府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高度重視,對加強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專題研究,專門作出部署,並提出了明確要求。
檔案要求,當前要重點推進9個方面的政府信息公開:
一是推進行政審批信息公開。加強行政審批項目調整信息公開,推進審批過程和結果公開,著力做好行政許可辦理情況的信息公開。
二是推進財政預算決算和“三公”經費公開。2013年,各省級政府要全面公開省本級“三公”經費。爭取2015年之前實現全國市縣級政府“三公”經費全面公開。
三是推進保障性住房信息公開。市縣級政府要全面公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退出信息。
四是推進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公開。重點推進食品藥品安全熱點問題、重點整治工作、執法檢查等信息公開。
五是推進環境保護信息公開。重點推進空氣品質、水質環境、建設項目環評等信息的公開。
六是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公開。推進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公開工作。2014年,實現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全面公開。
七是推進價格和收費信息公開。著力推進涉及教育、
交通運輸、農民負擔、
醫療、房地產市場、旅遊市場等價格和收費監管信息的公開。
八是推進征地拆遷信息公開。著力推行征地信息查詢制度,推進房屋徵收決定、徵收調查結果、初步評估結果、補償情況等信息的公開,實行陽光徵收。
九是推進以教育為重點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擴大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範圍,加大高校財務信息公開力度。
公開內容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縣級以上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市級政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鄉(鎮)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
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主要特徵
行政性
政府信息公開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開同樣具有行政性。一方面,政府信息是與行政行為有關的信息,或者是政府機關以職權獲取的信息,這些信息都是與政府公共行政權力的運行有關,是行政權力運行過程或其結果的表現形式,沒有行政權力,就沒有我們所說的公共信息,也就沒有政府信息公開。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開也需要行政權力的運行,信息的產生離不開行政權力,信息的公開同樣離不開行政權力,有時信息公開的過程也就是信息產生的過程,行政性貫穿始終。
權利性
政府信息公開具有權利性。信息公開是以公民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為基礎的,而不是以行政權力為基礎。現代憲政觀念告訴我們,政府是否應當公開信息,是否向民眾提供信息,這並不是政府的權力決定的,而是由民眾的權利決定的,這種權利是民眾所享有的憲法權利。所以說,民眾需要什麼信息,政府就要提供什麼信息,只有這樣,相應的憲法上的權利才能夠實現。公民個人根據憲法權利和具體的法律規定,自由地獲取政府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權力機關之間關係的一項基本原則。
例外性
政府信息公開具有例外性。並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開的,實際上,相當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開的。政府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級的,這是基於國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國普遍的做法。當政府信息的內容涉及到國家的安全,公開會影響國家的利益時,其公開就會受到嚴格禁止,並通過《
保密法》予以嚴格規制。所以,政府信息公開具有例外規定,並且,由於對可以公開的信息難以一一列舉,因而,在立法技術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為研究的重點,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餘政府信息均應當公開。
依託載體
政府信息公開要以
載體為依託。政府信息是無形的,它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體現出來,一定的方式實質就是一定的載體的表現形式。比如,通過政府公開刊物刊載出來,通過設立閱覽室展現出來等等,這些表現形式均離不開一定的載體,所以說,政府信息公開要以載體為依託,離開載體,政府信息無法傳遞。載體的範圍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紙張書面形式,也可以是電子形式,並且,隨著科技的發展,通過計算機網路形式獲得信息的方式更為普及,但是,不同的載體的成本是不一樣的,這就需要法律的規定與選擇。因而,政府信息公開要以載體為依託的特性,儘管不顯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卻影響著信息的傳遞,甚至也直接影響政府信息公開收費標準的確定。
公開方式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根據
財政部 國家
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範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20號檔案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徵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包括:檢索費,複製費(含案卷材料複製費),郵寄費
面臨問題
1、如何解決信息公開主體的多樣性帶來的問題?
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信息公開主體就涉及到眾多部門和機構,在實施中就存在統一建設和分布建設的問題。
2、如何支持信息公開流程的多樣性與複雜性問題?
公開目錄中信息發布會根據不同部門和目錄,設定相應的發布流程,需要支持可定製的多級發布審核流程;依申請公開對申請單的審批過程,需要支持滿足業務的審批流程。
3、如何滿足信息公開數據格式的穩定性與可變性問題?
公開目錄中信息發布會根據不同部門和目錄,設定不同的數據格式內容,同時對原有目錄的數據格式經常變更。
4、如何實現信息公開中的監督管理要求與落實的要求?
根據規範的評估原則、考核方式和用戶需求,根據政府信息公開考核指標的設定,如何實現考核數據的統計和分析,如何更好地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監管和工作考核提供量化依據。
5、現實中,不同的人對公開的認識仍有深淺之分,公開的做法仍有高下之差,公開的效果因而也就有了好壞之別。一些地方,對“談公開”顧慮重重,覺得這是革自己的命,不願甚至不敢向公眾坦誠交底,造成了大量的信息遲滯和不對稱。
實施意義
有效推動全國範圍的反腐倡廉。一切欺詐行為的基礎都來自信息不對稱,無論是不法分子的欺詐,還是政府官員的貪污和濫用職權,都源於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事實證明占據信息優勢就會成為強勢的一方。政府信息公開使政府將信息充分公開,減少了政府與公眾的信息不對稱,會極大地改善社會公眾的監督條件,提升公眾的監督能力,對政府的瀆職、貪污、濫用職權行為產生極大的抑制效果,政府信息的充分公開是反腐敗的重要措施,是推動政府官員廉政、勤政的重要措施。
推動全國自上而下依法執政。政府信息公開之前,雖然部分先進地區已經通過電子政務的建設來實現部分政府信息的公開,但政府信息公開的發展很不平衡,很多地區尚未行動起來,一些地方的官員藉沒有相應法規為由而減慢政府信息公開的進度,拖延政府改革。政府信息公開有力規範了各級政府的信息公開行為,保障了政府改革的進度,並使各項政策都因為有了更為有效的公開而提升了執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陽奉陰違,促進了政府行為,特別是
基層、邊遠地區、農村政府行為的規範化,推動了整個國家自上而下依法執政。藉此可以預知,與政府信息公開相結合的
電子政務建設也必將成為推動各級政府依法執政的重要力量。
提升政府公信力、促進政府與公眾合作。現代社會中政府的公信力已經成為一項寶貴的社會資源:政府與公眾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強彼此的合作效果;政府與企業建立共識可以提升經濟活動的成效,從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使社會更為受益。在過去,政府在公眾面前有著很強的信息渠道優勢,管理起來比較容易;如今,隨著網際網路等現代化信息手段的普及,公眾的信息渠道日益豐富,了解的事情日益增加。社會的流言、噪聲及一些政府官員違紀現象的出現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很大的挑戰。因此,現在已經不再是政府說什麼公眾就相信什麼,政府唯有以坦誠的態度面對公眾才能提升自己的公信力。
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政策穩定、政務公開是現代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環境,公眾越清楚地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圖,對未來的預期就越有把握。同時,明確的預期能夠鼓勵社會的長遠投資,也能有力的促進經濟的發展。政策只鎖在抽屜里由官員隨需而用,會增加投資者對日後效益的擔心而縮減投資規模,從而導致企業與投資人追求短期效果,使經濟建設的質量及效益大大下降。事實證明,那些吸引投資多、經濟發展好的地區常常是政府信息公開做得好的地區,是政府最講信用的地區。
推動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建設。中國經濟已經發展到必須推行以人為本政策的階段,依靠大量消耗自然資源的粗放型經濟成長模式已走到盡頭,“知識經濟”已經成為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必經之路。知識經濟社會最重要的資源是知識、智慧與創造力,這種資源只存在於人們的頭腦中,現代政府要以調動
智力資源為中心,唯有以人為本、尊重人才的社會才能夠調動智力資源。
政府信息公開絕不是單純信息發布那么簡單,而是關係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於政府而言,加強信息公開就是大勢。形成現代治理體系,培養參與型公民,增強政府公信力,離不開“公開”二字。為全面深化改革積累民意資源和經驗基礎,為創新創業做好公共服務、提供信息支撐,同樣要以“公開”為底色。信息公開不僅是建設透明政府的題中應有之義,更是關聯百姓生活的現實要求。
服務平台
《
中國政府公開信息整合服務平台》是國家圖書館為滿足公眾對政府信息的有效利用而開發的一站式服務平台,以用戶為中心,以政府公開信息為基礎,以技術為依託,以服務為導向,是國內首個政府信息
垂直搜尋引擎。《中國政府公開信息整合服務平台》以各級政府網站政府公開信息為整合對象,通過自動採集,將各級政府公開信息採集到本地;平台整合了國務院各部委、全國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等政府公開信息,建立了政府公開信息、政府公報、政府機構等專題資源庫;針對不同形式的政府檔案構建了資源描述體系,利用統一的元數據框架,對政府信息資源內容、外部特徵及關聯關係進行充分組織、挖掘和揭示,為公眾查詢政府公開信息提供了便利。
期望“中國政府公開信息整合服務平台”的推出,能帶動公共圖書館在政府公開信息整合服務方面的統籌協調發展,為公眾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