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集體土地房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衢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4日
  • 發布單位:衢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衢州市區範圍內(未列入衢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範圍的柯城區、衢江區行政區域)集體土地徵收涉及房屋及其附著物的補償、安置等事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集體土地房屋徵收是指因實施城鄉規劃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徵收集體所有土地需徵收房屋的,由徵收人對被徵收人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集體土地房屋徵收應當遵循依法徵收、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
第五條 柯城區、衢江區政府和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市西區管委會為本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的責任主體,分別負責本轄區範圍內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的實施工作。
市資源規劃、住建、發改、財政、綜合執法、人力社保、農業農村、公安、司法、市場監管、民政、衛健、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協同做好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六條 徵收集體土地需徵收房屋的,在土地徵收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有關部門在征地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宜,直至徵收結束:
(一)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手續;
(二)資源規劃、住建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新建、改建、擴建、析產、分割、贈與、租賃、抵押、典當等手續;
(三)市場監管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
暫停期間,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離退休人員、中專以上院校畢業學生以及刑滿釋放人員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登記、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可辦理戶口登記、遷入手續。
第七條 徵收公告發布後,被徵收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村(社區)如實申報戶籍、家庭常住人口、被徵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等補償依據。申報材料如下:
(一)戶口簿;
(二)《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有效權屬證明;
(三)房屋租賃和抵押典當協定等。
第八條 公告發布後,徵收範圍內房屋所有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為徵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一)戶口遷入的(第六條第二款的情形除外);
(二)房屋買賣、交換、新建、改建、擴建、析產、分割、贈與、租賃、抵押、典當的。
第九條 被徵收人的房屋建築面積和土地使用權面積以被徵收人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為依據認定;證書不全或無證的,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面積為依據確認房屋建築面積和土地使用權面積。
被徵收房屋由被徵收人提供下列證件或有效憑證:
(一)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憑證;
(三)建房批准檔案;
(四)改、擴、新建的批准檔案;
(五)徵收實施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憑證。
第十條 安置人口按被徵收戶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確定,並按以下情形進行相應增加或核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1個安置人口:
1.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2.符合再生育條件且已領取再生育證明的;
3.已婚尚未有子女或目前只有1個子女且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1.原戶口在本村的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
2.原戶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和在讀研究生;
3.配偶及其22周歲以下(含22周歲)子女為戶改前非農業戶口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4.居住在本村戶改前的紅藍印戶口、土地徵收農轉非人員,不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編制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5.因在戶口所在地無人贍養且在本村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房屋所有人夫妻雙方父母,又未享受過農村宅基地建房的;
6.依法辦理了收養登記的;
7.原戶口在本村的正在服刑人員;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掛靠在本村的外來人員;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在編人員(含離退休人員);
3.被徵收人的成年子女,在本村(社區)徵收區域外另有宅基地房屋的;
4.已享受過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公寓安置、“房票”安置等政策的人員;
5.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員;
6.其他特殊人員。
(四)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除公告發布後,自公告之日起至公告規定的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截止之日前出生的人口應當作為安置人員,在此期間死亡的人口不計入安置人口。
第十一條 符合分戶條件且已辦理分戶手續的被徵收戶,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未分立的,按家庭成員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人均等分計算房屋占地及建築面積,並實施相應的補償和安置。父母原則上隨一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子女安置。
第十二條 在徵收範圍內,涉及國有土地房屋徵收的,按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徵收人與被徵收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就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書面協定。協定內容應當明確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安置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簽訂後,被徵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徵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被徵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徵收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徵收: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
第三章 補償與安置
第十六條 徵收合法住宅房屋,可以實行產權調換安置、遷建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一戶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安置的,不再享受宅基地建房權利。
產權調換安置是指徵收人向被徵收人提供公寓式住宅作為產權調換用房,安置被徵收人。
遷建安置是指由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補償,由被徵收人按規劃要求自行建造安置住房,或由徵收人按規劃統一建造安置住房安置被徵收人。
貨幣補償安置是指徵收人提供補償安置資金,由被徵收人自行解決安置住房。
第十七條 徵收房屋價格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率(以下稱重置價格)確定(重置價格標準見附屬檔案1)。
第十八條 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一)合法面積封頂安置。
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以小戶(1—3人)不高於315平方米、中戶(4—5人)不高於360平方米、大戶(6人及以上)不高於420平方米封頂安置。
(二)可審批面積封頂安置。
被徵收人符合現行的農民建房條件和“一戶一宅”政策,不違反父母隨子女安置原則的,按柯城區、衢江區農戶建房審批標準執行。
(三)托底保障安置。
安置面積按安置戶計算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最低保障安置面積安置。被徵收人在徵收範圍外另有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在計算最低保障安置面積時,應當合併計算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分立前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積達到人均50平方米以上的,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最低保障安置。
(四)被徵收人為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被徵收住宅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有效權屬證明齊全的,原則上只享受貨幣補償安置。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約,且按期騰空交付房屋的,可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以不高於270平方米封頂產權調換安置。
(五)被徵收房屋價格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率確定,未建部分面積不計價值。
(六)產權調換安置房在被徵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或安置戶最低保障安置面積範圍內的,安置房按重置價結算,超出部分按綜合成本價(柯城區、衢江區政府,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市西區管委會自行確定)結算。
(七)被徵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超過安置房面積的,超過部分按徵收時重置價格3倍補償。
(八)安置地點按照相關規劃要求合理安排,土地取得方式為出讓。
第十九條 實行遷建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一)被徵收房屋面積按合法建築面積計算;
(二)被徵收房屋價格按徵收時重置價格的1倍計算;
(三)安置用地選址按照規劃要求確定;
(四)對新安排房屋占地面積超過原住房占地面積部分,按安置地點所在征地區片收取土地成本費用(標準見附屬檔案2);
(五)徵收人負責遷建安置用地的通水、通電、通路等基礎設施配套和場地平整;
(六)被徵收人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和建房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安排遷建安置用地。
(一)家庭成員均為戶改前非農戶口的;
(二)出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房屋的;
(三)徵收公告發布後分家立戶的;
(四)未滿22周歲分家立戶的;
(五)父母與子女雖獨立分戶,但父母隨子女居住且已享受過宅基地審批建房的;
(六)分戶後戶均住房占地面積低於30平方米的;
(七)其他不符合安排遷建用地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遷建安置用地面積按安置人口數,劃分為大、中、小戶三個標準,按柯城、衢江區農民建房審批政策確定用地面積。
第二十二條 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一)被徵收房屋面積按合法建築面積計算;
(二)補償價格按徵收時重置價格的3倍計算。
第二十三條 被徵收房屋的閣樓、架空層不作為安置依據,由徵收人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被徵收人在徵收紅線範圍內合法的附屬倉房、牛棚、豬舍、室外廁所、門斗等附屬房不作為安置依據,由徵收人給予相應補償(補償標準見附屬檔案3)。
第二十五條 被徵收房屋裝修、其他附屬物(構築物)等補償標準參照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相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徵收人應當支付被徵收人臨時安置及搬遷費用。
(一)臨時安置費。被徵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臨時安置費標準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10元/月·平方米計算,每月每戶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發。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支付周期為自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後4個月。採用多層公寓安置的應在24個月內安置完畢,採用高層公寓安置的應在36個月內安置完畢,超過以上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安置和遷建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12個月支付。
(二)住宅搬遷費。按每戶2000元/次支付。選擇產權調換安置和遷建安置的,被徵收人從被徵收房屋遷往周轉房時應支付搬遷費,從周轉房遷往安置房時應再次支付;被徵收人從被徵收房屋直接遷往安置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搬遷費。
第二十七條 被徵收人的徵收獎勵。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不高於400元/平方米標準實施,具體獎勵辦法由柯城區、衢江區政府和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市西區管委會確定。規定期限內,徵收範圍內(以行政村為單位)涉及的所有被徵收人全部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定並交付拆除的,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再給予60元/平方米的獎勵。
第二十八條 徵收集體土地非住宅房屋,原則上按徵收時重置價格的2倍給予貨幣補償。
徵收非住宅房屋涉及的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房屋簽約和騰空等補助獎勵標準參照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相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被徵收人在徵收紅線範圍內的違法建築不作安置,被徵收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被徵收人擅自加層等改(擴)建房屋的,改(擴)建部分不作安置依據,不予補償。
被徵收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規定拆除舊房的,該舊房不作為安置依據,並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徵收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對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由產權所有人自行處理租借關係。
第三十一條 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和安置後,被徵收房屋由徵收人統一拆除。
第三十二條 選房(地塊)方式。原則上按照被徵收人協定簽訂和搬遷騰退的先後順序選擇安置房(遷建地塊)。
第三十三條 被徵收人憑《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及其它材料到資源規劃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
第三十四條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並在房屋被徵收後兩年內購買衢州市區住宅的,憑《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享受一次免交相當於補償總額價款的房地產契稅;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今後安置房上市交易,按規定收取相關交易稅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被徵收人弄虛作假,騙取補償安置費用的,收回被騙取的安置資金,並由徵收人交有關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徵收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徵收人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徵收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資源規劃、住建、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加強集體土地房屋徵收中面積認定、補償標準以及安置後建房審批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柯城區、衢江區政府和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市西區管委會要嚴格執行政策標準,切實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工作,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擅自突破政策標準,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柯城區、衢江區政府和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市西區管委會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4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實施徵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印發的通知

衢政發〔2019〕20號
衢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柯城區、衢江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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