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集體土地房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衢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4日
- 發布單位:衢州市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規範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集體土地房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衢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集體土地房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衢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1全文...
第一條 為統一市區徵收國有土地上公有住房辦理房改購房政策,確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順利推進,根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衢政發〔2015〕16號)和浙江省有關房改購房...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房屋拆遷,是指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拆除該地塊上房屋的行為。第三條城市房屋拆...
“征地補償是指房屋徵收部門自身或者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徵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徵收或徵用,並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2010年7月13日,國土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簡介 徵收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
回遷補償 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徵收範圍內未經依法登記的建築予以認定、處理。處理後確認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
(二)征地區片綜合價標準 征地區片綜合價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二項。青苗、墳墓、果樹、房屋及重大水利設施等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用另行計算。各區片徵收耕地類區片綜合價調整為:一級區片每畝57000元;二級區片每畝50000元;三級區...
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評估機構評結果等,針對被徵收人如何補償、安置以及限期搬遷 問題作出...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依照有關規定,具體負責安置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業人員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管理、分配、使用,調整承包土地,協調落實拆遷戶房屋拆除、過渡安排和新建房宅基地,按時交付土地...
二、產權調換補償安置標準按“征一補一”原則實行同產權置換,如被徵收人房屋的土地性質屬國有劃撥,置換後的安置房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的,被徵收人需按規定繳納出讓金;如被徵收人房屋的土地性質屬國有出讓,置換後的安置房土地性質為國...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是指農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徵收土地範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的拆遷。第二章 工作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鄉鎮(區)及縣直相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開展相關...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耕地總量減少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的,適用本辦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其原有剩餘土地需要徵收,涉及徵收補償安置的,按照本辦法執行。非農業...
衢州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是衢州市住建局直屬單位。衢州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受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承擔委託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參與擬定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
本條例已被2011年1月21日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廢止,不再具備法律效力。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了本條例。 條例於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履行《條例》規定的組織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和徵求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等法定職責。
本辦法所稱補償人是指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指定的實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的機構;被補償人是指被徵收土地涉及補償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人。第四條 征地房屋補償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第五條 麗水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你市《關於審批〈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請示》(永政[2009]1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一、同意《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二、你市要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機制...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經濟和社會發展利益需要徵收集體土地及地上的房屋(包括附屬物,下同),並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被徵收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應當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式正當合法、補償...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徵收和徵用集體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徵收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餘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按...
徵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拆遷的,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另行制定。二類地區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不得低於省政府規定的每畝21000元,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不得低於省政府規定的每人23000元。具體標準由金壇、溧陽兩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在征地範圍內,合法取得被拆遷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市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協調小組做好相關統籌協調監督...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2、相關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經2014年4月22日安慶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5月26日安慶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徵收安置程式、征地補償安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責任、附則6章34...
你州《關於批准實施〈湘西自治州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請示》(州政[2008]1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湘西自治州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你州要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機制,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