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區徵收公有住房辦理房改購房實施辦法》是衢州市為統一市區徵收國有土地上公有住房辦理房改購房政策、確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順利推進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衢州市區徵收公有住房辦理房改購房實施辦法
- 所屬地區:衢州市
衢州市區徵收公有住房辦理房改購房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統一市區徵收國有土地上公有住房辦理房改購房政策,確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順利推進,根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衢政發〔2015〕16號)和浙江省有關房改購房政策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市區國有土地房屋徵收中,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房管部門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住房房屋承租人選擇房改購房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承租人選擇房改購房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1998年12月31日前租賃的;
(二)有合法租賃關係且無擅自轉租、轉讓、轉借、長期空關等情況的;
(三)沒有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不滿6個月的;
(四)承租人(包括夫妻雙方)未購買過公有住房、安居房、經濟適用房,未參加過集資建房,未享受過住房貨幣化分配補貼政策,未享受過農村批地建房政策的。
(五)具有市區常住居民戶口的。
第四條 市區公有住房房改購房出售的各類結構房屋成本價以同時期同區域政府房屋徵收政策中公布的一般民用建築造價為準,其中非成套住房成本價按成套住房成本價的95%計算。同時實行最低限價,在考慮成新折扣、工齡折扣以及地段、層次、朝向調節係數後,房改購房出售價格不低於成本價的50%。
第五條 出售公有住房統一以房屋產權登記的面積為準。對只有1本房屋權屬證書、有2戶以上租用的公房,出售給各戶的建築面積=各戶的租賃使用面積×1.12。
第六條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其成新折扣、工齡折扣和地段、層次、朝向等調節係數,以及房價計算公式,統一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房價計算公式。
房改購房價格=成本價×(1-工齡折扣率×夫婦雙方工齡之和-年成新折扣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地段增減率+層次增減率+朝向增減率)×建築面積。
(二)成新折扣為每年2%,折扣年限計算到簽訂購房契約前一年。竣工使用年限超過25年,但經過產權單位修繕完好的住房,其成新折扣最高不超過50%。
(三)對本單位職工,在其應享受的房改購房面積標準內,由產權單位給予工齡折扣。工齡折扣為每年0.6%,工齡計算截止時間為1994年。其中,在職教師1年教齡按1.2年工齡計算。
(四)地段等級劃分以同時期政府房屋徵收政策中公布地段等級為準。
(五)層次增減率、朝向增減率以同時期市區房屋徵收評估確定的係數為準。
(六)購買公有住房面積超過其應享受的房改購房面積標準上限部分,按現行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考慮成新折扣計價,不享受工齡折扣。
第七條 房屋承租人選擇房改購房的,按如下程式執行。
(一)房屋徵收公告發布後5個工作日內房屋承租人須向產權單位提出房改購房申請。
(二)產權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對房屋承租人房改購房的條件進行審查,其中涉及農村批地建房的認定,由國土部門出具意見。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5日內無異議的,由產權單位在公示期滿後3日內向市住房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上報售房方案。
(三)市房改辦收到產權單位售房方案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並將批准件同時抄送房屋徵收部門或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四)產權單位收到批准件後,須在5個工作日內與房屋承租人簽訂徵收房改購房協定,明確購房人的搬遷期限,並將協定報送市房改辦備案,同時送房屋徵收部門備查。房屋承租人在簽訂徵收房改購房協定後,應同時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徵收房改購房協定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互為生效條件。
(五)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定中應當列明房屋承租人須繳納的房改購房款。房改購房款由房屋徵收部門從房屋徵收補償款中扣減,並與產權單位進行結算,統一划入產權單位指定的銀行專戶。
第八條 徵收公有住房房改時,產權單位不得提取房屋維修基金,房屋承租人房改購房後不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
第九條 房管部門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自管住房的房改售房款,繳入市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市監察機關和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房改售房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提出房改購房申請,但產權單位不同意房改的,則必須由產權單位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如產權單位沒房源,房屋徵收部門應幫助提供房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