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為做好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等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永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 編號:湘政函〔2009〕123號
  • 時間: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 地區:湖南省
通知,辦法全文,附屬檔案,

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
安置辦法》的批覆
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審批〈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請示》(永政[2009]1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你市要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機制,確保房屋拆遷程式合法,依法依規做好安置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附屬檔案: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辦法全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征地拆遷機構受國土資源部門委託負責具體事務性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房產、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市轄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對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被拆遷人應支持、配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對在規定期限內騰出土地的被拆遷人,按房屋拆遷進度適當給予獎勵。
第五條 擬徵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後、征地方案依法報批10個工作日之前,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擬征地所在的鄉鎮、村、組或社區發布征地前告知書,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告知被拆遷人,並認真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第六條 征地方案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組、社區發布征地公告,將批准征地的機關、文號、時間、範圍和所有權人、用途、位置、面積、地類、補償標準、人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期限及地點予以公示,並組織落實。
第七條 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1年內,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征地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
(三)戶口的遷入和分戶,但因出生、婚嫁、軍人復員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四)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手續,但土地承包經營契約到期的除外;
(六)特種養殖證;
(七)其他有礙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在此期間,除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有關手續,不能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因擅自辦理有關手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自行負責。
第八條 征地拆遷機構應當對擬拆遷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面積、數量、結構等現狀情況進行調查,被拆遷人應當予以配合,並進行確認。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使用性質、建築年限等的認定,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或其他合法證明為依據。
被拆遷房屋有合法證明的,面積以合法證明上註明的面積為準。被拆遷房屋沒有相關證明的,面積以雙方共同確認的結果為準。
被拆遷人拒不配合調查或拒不確認的,征地拆遷機構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房屋測繪機構測繪,或者採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取證,並可將取證過程和取證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九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內,以被徵用土地的使用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被拆遷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拆遷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門或征地拆遷機構可以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該協定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符合第十一條規定,被拆遷人拒不簽訂協定,不在規定期限內騰地的,經依法補償後,國土資源部門可以責令限期騰地;被拆遷人逾期不騰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拆遷補償款沒有足額支付到位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騰地。
第十三條 征地單位應當向國土資源部門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未出具證明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第十四條 征地拆遷機構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經當事人申請,由縣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也可直接申請市人民政府裁決。其中涉及到補償標準依據的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裁決。
市人民政府的裁決決定,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房屋拆遷情況書面告知市、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和房產等部門。
第十六條 住宅房屋拆遷按照附屬檔案1規定的標準補償。
生產經營性用房拆遷補償,除按相應等級房屋進行補償外,另按房屋總價款(包括設施)的65%補償停產停業損失,並補償有關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的實際費用。
搬遷集體企業其他用房的,按相應等級房屋標準的30%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集體企業或個人房屋性質的認定以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確定的用途為依據,且被拆遷人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否則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給予補償。
下列情形不予補償:
(一)征地公告後新增的建(構)築物及搶插搶栽的林果苗木;
(二)違法違章建(構)築物;
(三)已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
第十七條 拆除電力、通信通訊、有線電視、給排水、燃氣等公共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補償。
拆遷房屋其他附屬設施、遷移墳墓等按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附屬檔案5、附屬檔案7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房屋應當支付搬家費。搬家費以戶為單位,按戶籍在冊人口計算。
實行重建安置的,還應當支付過渡費,並支付兩次搬家費。搬家費、過渡費按附屬檔案6的規定執行。
過渡期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需要延長過渡期的,延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從延長之日起,過渡費按2倍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從超過之日起,按3倍支付。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住宅房屋拆遷,一般實行貨幣安置。有條件的村、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集體土地上集中建設居民點或安置小區。居民點或安置小區的建設應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貨幣安置是指對被拆遷人的拆遷房屋進行補償後,不進行統一安置,也不安排宅基地,實行發放安置補助費,由被拆遷人自行安置的辦法。貨幣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按被拆遷房屋正房占地面積每平方米1200元執行。
廂房、偏房、用於農業生產的房屋及其他附屬設施給予拆遷補償,其用地不計入正房占地面積。
被拆遷房屋正房面積、建築面積的計算及補償按附屬檔案8執行。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區外的住宅房屋拆遷,一般實行自拆自建方式進行安置。
對被拆遷人的拆遷房屋進行補償後,由被拆遷人自行安置,征地單位負責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安排重建用地。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其中一處房屋被拆遷,其他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用地面積標準的,不再安排宅基地;兩處同時被拆遷的,只能選擇其中一處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二條 住房特別困難的被拆遷人,由征地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冷水灘區、零陵區拆遷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按本辦法執行;東安縣、祁陽縣、藍山縣拆遷補償標準按本辦法可下調10%,寧遠縣、道縣、江永縣、江華縣、雙牌縣、新田縣拆遷補償標準可下調15%。
各縣實行貨幣安置的,房屋安置補助費可適當下調,下調幅度不超過20%。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其他有關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實施之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已獲得批准並已依法發布土地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尚未發布的,或者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後3個月內未補償到位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屬檔案:1、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2、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其他設施補償標準(一)
3、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其他設施補償標準(二)
4、儲水池、沼氣池拆遷補償標準
5、糞池補償標準
6、搬家費、過渡費補償標準
7、遷移墳墓補償標準
8、房屋拆遷計算補償方法的說明

附屬檔案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房 屋
類 別
補償價格
(元)
主要特徵

鋼 混
結 構
800
1、樁基礎或筏板基礎,承重部分全部為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
2、現澆樓面、屋面、樓梯、天溝,層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熱層或平坡型隔熱層框架間均為24厘米眠牆填充。
3、外牆全粉飾,貼外牆磚,有琉璃飾物及石質材料貼面。
4、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為實木地面,
其餘為石質或瓷磚地面。
5、木製或石膏、金屬物飾頂,有木製牆裙,固定壁櫃、門、窗套全包裝飾

6、防盜門、防盜窗、鋁合金門窗。
7、廚房、衛生間設施配套齊全,室內水、電、衛設施齊全(全裝修房、室)。
8、水、電進戶,排水設施齊全。

磚混
結構
一等
700
1、樁基礎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砼現澆基礎,承台或圈樑結構。
2、全部為眠牆、水泥或混合砂漿砌築,現澆樓梯、客廳、廚房、衛生間地面和圈樑、過梁、挑梁、砼柱、天溝,有隔熱屋或坡屋面蓋瓦,房屋結構完整,標準層高為3米以上。
3、外牆全粉飾,貼外牆磚,有琉璃物及石質材料貼面。
4、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地面為實木地面;
其餘為石質或瓷磚地面。
5、木製或石膏、金屬物飾頂,有木製牆裙,固定壁櫃、門、窗套全包裝飾

6、防盜門、防盜窗、鋁合金門窗。
7、廚房、衛生間設施配套齊全,室內水、電、衛設施齊全(全裝修房、室)。
8、水、電進戶,排水設施齊全。
二等
650
1、標準磚石基礎,鋼筋砼地梁、圈樑、部分構造柱,廚房、廁所樓面、樓梯、天溝均現澆,其他樓面預製板,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熱層或者平坡型隔熱屋。
2、全部為眠牆、混合砂漿砌築,房屋結構完整,標準層高為3米以上。
3、外牆全粉飾,部分貼外牆,有琉璃物及石質材料貼面。
4、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地面為瓷磚或石質材料貼面,部分實木地面。
5、木製或石膏角線、木製或其他材料牆裙,部分固定壁櫃、部分門、窗套裝飾。
6、防盜門、防盜窗、鋁合金門窗,部分木製門、窗帶紗。
7、廚房、衛生間設施配套齊全,室內水、電、衛設施齊全。
8、水、電進戶,排水設施齊全。

三等
600
1、標準磚石基礎,鋼筋砼地梁、鋼筋砼預製樓面、屋面、樓梯、天溝、有柱檐廊,屋面上部架空隔熱層或平坡型隔熱層,房屋結構完整,標準層高3米以上。
2、24厘米眠牆,部分斗磚。
3、外牆部分粉飾,內牆粉刷塗料罩面。
4、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地面為瓷磚或石質材料貼面,部分水泥或其他飾面材料。
5、木製或石膏線、有固定壁櫃、部分牆裙、門套、木製門、窗帶紗,普通防盜門、窗,部分鋁合金窗。
6、廚房、衛生間設施配套齊全,室內水、電、排水設施齊全。

磚木
結構
一等
500
1、標準磚石基礎,瓦屋面,前後檐口高度不低於3米。
2、空斗磚牆,部分眠牆,有圈樑、過梁、磚柱結構,天溝、隔熱層。或坡屋面蓋瓦,房屋結構完整。
3、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地面為瓷磚或石材貼面,外牆有部分粉飾或瓷磚貼面。
5、普通內牆面、頂棚裝飾、木製門、窗帶紗;防盜網,部分鋁合金窗。
6、廚房、衛生間設施配套齊全,室內水、電、排水設施齊全。
二等
450
1、標準磚石基礎,24厘米斗牆和部分眠牆,瓦屋面,有磚柱結構,前後檐口高度不低於3米。
2、客廳、臥室、生活配套房地面為部分瓷磚,外牆有粉飾。
3、普通內牆面、木製門、窗帶紗,有防盜網。
4、廚房、衛生間設施配套齊全,室內水、電、排水設施齊全。

三等
400
1、木柱屋樑,半土、半磚、木板牆或填充牆,瓦屋面,前後檐口高度不低於2.8米。油漆木製門窗,室內水、電、衛生設施和廚房設施配套齊全。
2、空斗磚牆或土磚、土築牆,有隔熱層。坡屋面蓋瓦,房屋結構完整。
3、室內地面為水泥,外牆為清水牆,門、窗齊全,帶紗,室內全粉飾,帶防盜網。
4、廚房、衛生間設施配套齊全,室內水、電、排水設施齊全。

土木 結構
一等
300
1、土築混砌牆,木屋架,瓦屋面,前後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門、窗齊全,帶紗,室內全粉飾。
3、室內水、電、衛生間設施和廚房設施配套齊全。
二等
250
1、土築混砌牆,木屋架,瓦屋面,前後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門窗。
3、簡單的水、電設備。

三等
200
1、無獨立山牆,24厘米斗牆或12厘米牆,檐口高度2.2米以上。
2、各類材料砌築牆體,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材料、屋面完整。
3、油漆木製門窗,簡易水電進戶。

簡易 結構
一等
150
1、基礎深度0.5米,12厘米牆或雜磚牆,瓦屋面,檐口高度1.8米以上。
2、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油漆木製門、窗,簡易水電進戶。
3、木板平房、磚坯房。
二等
100
磚木柱、簡易門窗、石棉瓦、杉皮殼、油毛氈等房。
油漆木製門、窗,簡易水電進戶。

三等
50
蓋石棉瓦、油毛氈、杉皮殼的廁所、牛欄、豬欄及廠棚等。

備註:
1、結構標準符合等級要求,但裝飾標準有二項以上達不到標準的,套用下一個類別。
2、裝飾標準符合類別等級,但結構標準有一項以上達不到標準的,套用下一個類別。
3、本補償標準含室內外裝飾、裝修。
4、房屋主體補償每缺少一項扣減10—30元/平方米。
5、層高每增減10厘米,按房屋主體補償價增減1%。
6、房屋裝(修)飾補償每增減一項增減10—20元/平方米。
附屬檔案2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其他設施補償標準(一)
序 號
名 稱
單 位
補償單價
(元)
備 注
1
水泥坪
m3
300

2
水 渠
m3
120
按砌體計算
3
固定灶台

80

4
無油煙灶

600

5
高檔防盜門

1000
每戶防盜門不超過3扇(含3扇),超過的,每扇只給移裝費50元
6
普通防盜門

600

7
簡單防盜門

300

8
不鏽鋼防盜網
m2
60

9
空調移機(立)

200
分體機
10
熱水器移裝

200

11
水泥電桿(8米以上)

800
含配件
12
水泥電桿(8米以下)

400
含配件
13
水泥電桿(5米以上)

200
含配件
14
鋁合金卷閘門
m2
150

15
鋁合金門窗
m2
120

說明:
1、凡屬非固定性生產或生活的爐灶、裝配或水池、非固定豬(牛)糟,活動水泥板,穀倉等均不予補償。
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溝,進屋的踏步、上樓的樓梯等均為房屋的必要配套設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補償單價中,不再另行補償。
3、附屬檔案中未列入項目,一般按現行建築定額直接費的70%予以補償。
附屬檔案3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其他設施補償標準(二)
項目名稱
單 位
補償金額
(元)
備 注

擋土牆護 坡
砌漿、水泥溝縫
m3
160
條石護坡酌減,水泥粉面每m增加5元
乾砌、水泥溝縫
m3
120


圍 牆
塊石、預製磚牆
m3
270
有水泥粉面的每m增加5元,牆麵粉白灰的每m增加1.5元
24厘米眠牆
270



24厘米有眠斗牆
230



24厘米無眠斗牆
190



土磚、土築牆
80



壓水井

1000
深≥8米的,每增加一米加
150元

紅薯窖
m3
100—120


附屬檔案4
儲水池、沼氣池、化糞池拆遷補償標準
項 目
水 池
沼氣池
化糞池
砌 體
砌體m3
砌體m3
砌體m3
紅磚砌體水泥抹面
300元
300元
300元
混凝土
400元
400元
400元
附屬檔案5
糞池補償標準
結構
土涵
三砂
磚砌、粉水泥
價格
25元/m
40元/m
60元/m
附屬檔案6
搬家費、過渡費補償標準
類 別
補償標準
備 注
搬家費
400元/戶
三人以上戶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過渡費
300元/月
三人以上戶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附屬檔案7
遷移墳墓補償標準
單位:元/墳
墳墓
骨灰盒(壇)
土 墳
三合土(水泥)墳
雙人合葬墳



類別

好棺
腐棺
好棺
腐棺
好棺
腐棺
補償費
300
500
300
600
400
1000
600
說明:
1、規劃區範圍外,徵收土地後該村、組尚有集體土地的,由村組自行調劑解決遷墳地點。在規劃區範圍內徵收土地,經建設用地單位同意後,自行解決遷墳地點的,每墳另補償700元。如無遷墳地點,由擬用地單位在規劃的公墓內進行安置的,不另行補償。
2、用建築材料修繕加固的墳墓,根據用材料類別遷墳補償標準在同類墳墓補償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100%。
3、超過遷墳公告期限,逾期不遷的,由擬用地單位深埋處理,不再補償。
附屬檔案8
房屋拆遷計算補償方法的說明
1、被拆遷房屋(構築物)視結構類別,按本辦法的補償價格進行補償;使用次品、劣質材料或未達到質量標準的裝飾項目應減少補償,直至只補償人工工資。
2、房屋一律按合法建築面積計算。單層(平房)和樓房的底層,從房屋外牆勒腳以上水平面積計算;樓層按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有柱的走廊、檐廊、凹陽台、挑陽台,按其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突出牆面的柱、垛、勒腳、扶梯以及前後經牆的出檐、出牆的山梢部分不計算建築面積。樓層和架空層的高度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的,以建築面積套相應類別補償單價計算後,再乘以實際高度與2.2米的比例計算補償。
3、房屋的層高、單層(平房)建築,按勒腳以上前後經牆柱的平均高度計算;樓房按室內地平面至樓面或樓面至屋面的前後經牆的平均高度計算。
4、共牆按一半計算面積,寄搭作無牆處理。
5、本標準按房屋的不同結構分為五類十三等,計算補償時,視房屋的結構,按所屬類別的補償價格計算補償金額,不得越類計算補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