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鹹豐縣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徵收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徵收土地公告》等公告明確的範圍內所有集體土地的徵收。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是指農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徵收土地範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的拆遷。
第二章 工作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鄉鎮(區)及縣直相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一)縣紀委(監委):負責對征地拆遷、工程建設、“兩違”整治等工作中黨員幹部、企事業職工執行相關法規政策和遵守紀律情況、幹部職工參與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以下簡稱“兩違”)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涉及違紀違規行為,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二)縣鹹豐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管理區域內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組織協調、實施工作。
(三) 各鄉鎮(區):為轄區實施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組織實施責任單位,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宣傳發動、解釋疏導、入戶調查、附著物清點確認、簽訂征地拆遷安置協定、征地拆遷補償、清場平整、糾紛排查、社會穩控、後勤保障、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登記以及擬徵收土地徵收範圍內“兩違 ” 、搶栽、搶種、搶建行為的巡查和制止;負責依法依規委託測繪、評估機構對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核確認的征地紅線範圍內的土地和房屋、附著物等實物進行測量評估及認定等工作。
(四)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履行土地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法定主體職責,。負責擬徵收土地範圍紅線的確定和放線,征地信息公開、政策解釋、指導協定簽訂、統計匯總、土地報批、儲備管理;負責核撥征地拆遷補償款和測量評估中介機構服務費;根據林業部門提供的資料和初審意見進行林地徵收後林權證的變更、註銷登記。
(五) 縣住房和城鄉建局:履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法定主體職責。負責委託中介測繪評估機構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測量、評估和實物進行認定;對建築結構分類認定及相關政策解釋;負責高層還建安置小區安置房建設、分配和監管;指導房屋及附屬設施評估工作。
(六)縣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縣城規劃區範圍內“ “兩違””整治工作,對土地徵收範圍內““兩違””行為的巡查、制止、查處,組織相關單位依法拆除征地範圍內的““兩違””建(構)築物。
(七)縣財政局:負責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資金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的籌措、分配撥付;負責資金運行的日常監管。
(八)縣公安局:負責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徵收範圍內村(居)民的戶籍審核和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工作秩序的維護;負責查處涉嫌非法倒買倒賣土地、非法侵占土地的犯罪案件;負責查處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案件。
(九)縣稅務局:負責被徵收經營性房屋和生產加工、養殖等經營性用房經營性收入評估指導和監督;參與被徵收經營性房屋和生產加工、養殖等經營性用房認定工作。
(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被徵收經營性房屋和生產加工、養殖等經營性用房的營業登記核查;參與被徵收經營性房屋和生產加工、養殖等經營性用房認定工作。
(十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負責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養老保險補償資金記入個人賬戶和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等工作。
(十二)縣林業局:負責辦理被徵收林地內林木採伐許可、林地核減、變更或註銷《林地承包契約書》《林權證》,辦理林地征占用許可手續;負責林權糾紛的調處、林地權屬審核,提供林權變更、註銷的基礎資料和初審意見 ;負責林木、綠化苗圃徵收補償價格評估和森林資源價格評估機構的監管和指導。
(十三)縣農業農村局(農經局):對符合養老保險政策的失地農民參保名單進行核實,負責被征地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界定、核實工作,負責徵收土地後承包經營權證的變更、註銷。
(十四)縣民政局:負責公益性公墓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十五)項目業主和主管單位:負責配合土地徵收或徵用工作。
第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選擇及管理
(一)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到戶測量、房屋測繪和房屋評估由各鄉鎮(區)依法依規選擇具有測量和評估丙級以上資質的服務機構開展測量和評估工作;經營性損失評估、林木調查評估、造價等由各鄉鎮(區)依法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評估或造價,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管。
(二)各鄉鎮(區)和其依法依規確定的中介服務機構對測量、評估成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並履行直接管理責任。
(三)森林資源價格評估的中介服務機構由林業部門依法依規公開選擇。
(四)交通、水利等有專項資金的項目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測量和評估。
(五)測量、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的費用納入征地成本,各鄉鎮(區)按照縣自然資源和和規劃局要求提供成交確認書、成交契約、全部被征地農戶簽字確認並經所在村、鄉鎮(區)領導簽字加蓋公章的成果資料等材料,按程式申報核撥費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部門依法確定的土地勘測定界、土地報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礦產資源壓覆、維穩評估及增減掛鈎項目指標實施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費用納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資金中支付。
(六)各鄉鎮(區)及相關單位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公平、公正、公開依法依規進行,按照節約成本、價低者得的原則擇優確定,最終成交價不得超過同期同類項目招標成交價(縣內同期無同類項目的參考上年度招標成交價或周邊縣市同期同類項目招標成交價)。
(七)各鄉鎮(區)要對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合理性進行審核並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徵詢意見。對存在明顯造假、違背技術規範形成的虛假結果和報告的測繪、評估、造價等第三方機構,鄉鎮(區)上交到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實行黑名單制度和納入全國徵信平台管理。
第三章 徵收土地補償
第六條 土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類區域: 578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23120元/畝,安置補助費34680元/畝;
二類區域: 44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7600元/畝,安置補助費26400元/畝;
三類區域: 396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15840元/畝,安置補助費23760元/畝。
將安置補助費全額補償給被征地農民;將土地補償費的 90% 補償給被征地農民、 10% 補償給所在村集體(省或州若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青苗補償費標準:徵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全縣統一補償標準為2300元/ 畝,一次性補給被征地農民。
(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按照第三方機構評估價確認後據實補償。
(四)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本辦法附屬檔案所列標準進行補償。在同一地塊有多種經濟作物的,按照被征地農戶意願確定一個或幾個品種測算補償 ,,每個品種按照合理種植株數計算占地面積,若一個品種計算後已到達該地塊的面積,不再計算其他品種,未達到該地塊面積,計算下一個品種,直至幾個品種的合理種植面積達到該地塊面積為止。
(五)管(桿)線的遷移,由管(桿)線產權部門提出合理的費用預算交鄉鎮(區)研究後提出處理方案,報縣人民政府確定。
古大珍稀林木必須進行移栽保護,其移栽補償搬遷費用經第三方林木評估機構評估後予以補償;園林綠化景觀等其他特殊情況經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後予以補償。
全額由國家項目資金建設(整治)的設施及溝、坎、路、渠等項目,徵收時建(構)築物不予補償,部分由國家項目資金投入的按比例扣減,已給予土地徵收補償的不再予以補償;經公示無異議、村民委員會簽章認可的屬於個人或集資修建的應予以補償。
第七條 土地徵收補償資金支付和獎勵
(一)土地徵收補償資金,在簽訂土地交付協定後,直接轉入被征地農戶的銀行賬戶。
(二)對積極支持土地徵收工作,按時間節點開展現場指界、面積確認簽字、領取土地補償款、簽訂協定並交付土地、及時搬遷征地範圍內附著物的,按補償時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總額 10% 的標準予以獎勵。
第四章 墳墓搬遷補償
第八條 政府設立公益性公墓,用於規劃區內墳墓搬遷和安葬,規劃區內的墳墓必須搬遷到公益性公墓,鼓勵規劃區外的墳墓搬遷到公益性公墓。項目實施涉及墳墓搬遷的,鄉鎮(區)應就墳墓搬遷至公墓的相關事宜同民政部門會商,共同組織實施。
各鄉鎮(區)要對搬遷到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墳墓地點進行審核,搬遷至規劃區外的墳墓,所選擇的位置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且不得選擇在規劃的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
第九條 墳墓搬遷補償程式
(一)墳墓調查。對征遷範圍內的墳墓進行現場清點登記,對有墳墓管理者的要現場指認關係並簽字確認。
(二)發布遷墳公告。通過電視、網路、張貼公告等方式向社會發布,公告時間一般為 30 日。如遇特殊情況的,在發布遷墳公告期滿後,可適當延遲,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 30 日。
(三)墳墓搬遷協定簽訂。墳墓管理者與征遷實施單位簽訂墳墓搬遷協定,約定遷墳時間和遷墳地點。
(四)墳墓搬遷驗收。對遷墳實行全程監管,保留好三張圖片(遷墳前、中、後),搬遷後現場驗收簽字。
(五)補償及獎勵資金兌付。墳墓搬遷補償及獎勵資金在墳墓搬遷結束現場驗收後,直接打入墳墓管理者個人銀行賬戶。
(六)對遷墳公告發布後在規定的遷墳時間內無人聯繫、無人管理的墳墓視作無主墳,不予補償,由征地實施單位處置。
第十條 墳墓搬遷補償標準 :土墳 6000元/座,石(磚)砌墳7000元/座,碑墳 12000元/座合葬墳14000元/座 。
第十一條 墳墓搬遷獎勵:按墳墓搬遷協定約定的時間搬遷墳墓的,每座獎勵 1000 元,規劃區外墳墓搬遷到政府公益性公墓的每座另獎勵 1000 元。合葬墳按 2 座計算獎勵。
第五章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
(一)安置補償原則
1. 縣城規劃區補償安置方式為貨幣補償或高層房屋產權調換,原則上不再採用宅基地安置方式,但因特殊情況確需安置的,由各鄉鎮(區)人民政府在不影響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城鎮開發邊界外依法依規選址,,確定鄉村振興建設示範點(小高層或宅基地)安置, ,具體安置方案由各鄉鎮(區)人民政府報縣人民政府審核查批准後實施。安置方案應包括示範點選址、用地規模、建設規模、規劃設計、安置資格和條件、建設單位、資金預算、分配方案、交付期限等內容。
2. 鄉鎮集鎮規劃區補償安置方式為貨幣補償安置、高層房屋產權調換、鄉村振興建設示範點安置、在規劃區外分散自主安置等多種安置方式,由各鄉鎮(區)根據實際確定具體的安置方式。選擇高層房屋產權調換和鄉村振興建設示範點安置方式的,鄉鎮(區)需將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參照縣城規劃區安置政策執行。
3. 其他區域採取貨幣補償後分散自主安置。
(二)安置補償方式
1. 貨幣補償
被徵收人的合法住房 ( 吊腳樓部分或正負零以下部分除外 )面積在 360 ㎡以內的部分,參照同地段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上住房綜合評估單價的 80% 給予貨幣補償;超過 360 ㎡的部分按照集體土地上房屋重置評估價進行補償。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定的,按上述評估總價的 20% 予以獎勵。
室內裝飾裝潢、其他附屬建(構)築物等按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被徵收房屋存在多種結構的,按最高評估單價執行。
宅基地按照集體建設用地進行評估。
被徵收人在簽約規定的期限內騰空並交付被拆遷房屋、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的,按照住房、室內裝飾裝潢、其他附屬建(構)築物、宅基地評估補償費總額的 20% 予以獎勵。
為保障住有所居,上述獎勵資金需被徵收人在提供已購買商品房備案契約或有屬於自己房屋的產權證明後方可兌現。
2. 房屋產權調換
(1)調換條件
用於高層房屋產權調換的應是產權明晰、合法修建的居住房屋和修建年代久遠、由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健全,但權屬明晰的居住用房以及違法處置完畢並結案的房屋。附屬建築、室內裝飾裝潢、室內不可遷移設備設施經中介機構評估後實行貨幣補償。
用於產權調換的必須是主房(含與主房一體的其他房屋),豬欄牛圈、煤棚、車庫、地下室、拖水等生產生活設施用房和臨時構(建)築物不能用於產權調換;被徵收房屋是否屬於商業門店須進行認定,並須提供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頒發的證照及相關調查佐證材料,以實際經營現狀為準,用於倉儲、生活起居的視為住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其宅基地及基礎部分不再予以補償。
(2)房屋產權調換方式
按被徵收房屋可調換面積調換,調換比例為 1:1.2,但每棟房屋按照調換比例調換後的最高調換面積不超過 360 ㎡(含),超過 360 ㎡的剩餘調換面積按調換比例折算(剩餘面積 ÷1.2),折算後的面積依照集體土地上房屋重置評估價進行補償。
被徵收房屋調換應選擇在同一安置小區或商品房小區,必須先選大戶型,剩餘面積不足以調換最小戶型且所差面積在 20 ㎡以上的,按重置評估價補償;剩餘面積不足以調換最小戶型但所差面積在 20 ㎡以下(含)的,可以調換一套最小戶型住房,但所差面積部分必須按該安置小區(安置房)房樓盤成本價購買,費用繳入國庫;(安置房)或所選商品房樓盤同期市場價購買。,費用繳入國庫。
調換房屋的分配方式:同一安置小區,以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契約時間(同一天簽契約的,按時、分、秒時間為序)的為先後順序在現有房屋中選擇調換房屋的樓棟、樓層及戶型,完全相同時間以搖號確定。
3. 鄉村振興建設示範點安置
被徵收人選擇鄉村振興建設示範點安置方式的,不能同時選擇其他任何一種安置方式。
(1)安置資格。被徵收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並按照“一戶一基”原則確定鄉村振興建設示範點安置資格 :
① 被徵收家庭戶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 (本村農業自然戶)本村農業自然戶 );
② 被徵收房屋產權合法 ;
③ 被徵收人接受對其被徵收的全部房屋按重置評估價補償 ;
④ 被徵收人同意按照鄉鎮(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五統一”要求 ( (即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用地標準、統一建設規模、統一建築風格、統一建設管理)即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用地標準、統一建設規模、統一建築風格、統一建設管理 )自建房屋。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被徵收人,不具備鄉村振興建設示範點安置資格 :
①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
② 被徵收房屋系簡易棚房、廠房、違法建築;
③ 被徵收房屋屬於建新未拆舊或一戶多基的。
(2)安置方式
鄉村振興建設示範點安置對象為被徵收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安置方式為小高層或宅基地集中安置,原則上以小高層安置方式為主,嚴格控制宅基地安置,特殊情況可選擇宅基地集中安置。具體安置方式由鄉鎮(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3)其他規定
① 選擇順序
原則上按照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定和騰空並交付被徵收房屋的的時間先後順序選擇鄉村振興建設示範點小高層房屋的樓棟、單元、樓層和房號或宅基地位置,完全相同時間以搖號確定。
② 面積控制
a 確定小高層安置的,以戶為單位選擇1套住房。
b 確定宅基地集中安置的,每戶人數在 3 人(含)以下的,安排 1 宗 100 ㎡的宅基地;每戶人數在 4 人(含)以上的,安排 1 宗 120 ㎡的宅基地。鄉鎮(區)負責審查本轄區內被徵收人安置資格。
建設層數以設計為準,“三通一平”由鄉鎮(區)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被徵收房屋的認定及補償安置辦法
(一)被徵收房屋分以下情況區別對待。
1. 產權明晰、合法修建“兩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按照評估價進行補償或進行產權調換。
2. 修建年代久遠(2009年6月30日前),由於歷史原因造成手續不健全,但權屬明晰的居住用房按照評估價進行補償或進行產權調換。
3.“ 兩證”不全、未登記建築、臨時建(構)物可根據產權人提供的《建設用地批准書》《村民建房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臨時用地、設施農用地審批手續進行認定後予以補償或調換。
4.2009年6月30日之後至2013年10月9日期間前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建造的房屋,自願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鹹豐縣城鄉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處理暫行辦法》(鹹政規〔2014〕4號)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完畢後,按照合法建築進行補償和調換;不自願接受處理的,直接按照評估價的 60% 進行補償,不能進行產權調換。
5.2013 年 10 月 9 日之後的違法建(構)築物和征地公告發布後搶建的建(構)築物以及一戶多基、建新未拆舊的房屋一律不予補償。
6. 難以認定的未登記建築,由鄉鎮(區)提請縣人民政府組織住建、自然資源、城管、兩違辦、征拆辦等部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
(二)原不屬於縣城規劃區現劃入縣城規劃區的未登記建築,分以下幾種情況區別對待。
1. 在州政府批覆我縣縣城規劃區調整前(2017年3月27日)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建造的房屋及加樓加層的,按評估價進行補償,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但不享受獎勵政策;
2.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間,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建造的房屋及加樓加層的,按成本價給予貨幣補償,不得選擇產權調換,不享受獎勵政策;
3.2018年9月3日之後新建的建(構)築物及加樓加層按違法建築處理,不予補償,相關執法部門進入執法程式的依法處理。
(三)房屋產權的辦理
1. 調換高層住房的,由鄉鎮(區)人民政府、縣住建自然資源部門協調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所有證件登記權利人均為原權利人或合法繼承人,所需相關費用由產權人自行負責。
2. 在鄉村振興建設示範點實行宅基地安置的,由鄉鎮(區)人民政府收集資料到相關職能部門統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書》等手續,所有證件登記權利人均為原權利人,所需相關費用由產權人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 無房戶安置補償。被徵收人土地全部被徵收後,無調換房屋,而且本人及家庭成員均無住房、無買賣(出租)房屋行為、無私自買賣(轉讓)土地行為、無“兩違”行為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一)屬高層安置範圍的,被征地戶或拆遷安置戶無房安置,可申請在高層安置小區內按 2000 元 / ㎡ 申請購買。
(二)屬鄉村振興建設示範點安置的,由鄉鎮(區)按鄉村振興建設示範點安置規定執行。
(三)無力購買高層安置房,又符合公租房條件的可優先安排入住公租房。
第十五條 取得施工許可後,安置房屋在2年內以毛坯房的方式交付,安裝1道金屬防盜門,從交付之日起5年內不得進行市場交易。每個被拆遷戶限1套安置房免收水、電、氣初裝費,所產生的費用納入拆遷安置建設成本預算。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在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定後,直接轉入被徵收人銀行賬戶。
第十七條 房 屋建築面積的認定原則上按照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未發證或當事人對載明建築面積有異議的,按照《房產測量規範》應重新進行測量。木質(磚木)結構房屋按照滴水投影計算其建築面積,房脊到頂樓樓板距離超過2.2米及以上計全面積,2.2米以下計一半建築面積,吊腳樓樓底到正負零距離超過2.2米及以上計全面積,2.2米以下計一半建築面積;磚混結構房屋以正牆計算建築面積,頂層為坡屋面,人員可出入,2.2米及以上計全面積,2.2米以下計一半建築面積。
房屋屋頂以上裝飾性坡屋面部分、房屋正負零以下的部分(含木房吊腳樓)、臨公路或街面修建房屋在公路或街面正負零以下部分所計算的面積不參與房屋產權調換,按照集體土地上房屋重置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據實評估後只進行貨幣補償。
第十八條 縣城規劃區內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拆遷戶,可就近在商品房小區進行高層安置;一是被徵收房屋所在地塊用於商品房開發;二是被徵收房屋所在地塊處於該商品房開發項目紅線範圍內。具體工作由項目所在地鄉鎮(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關於已實施項目征地時選擇宅基地安置和單元房安置的換成高層單元住房安置問題。對縣城規劃區內原選擇宅基地安置的房屋拆遷戶,可申請變更安置方式為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但需退回原房屋可用於產權調換部分的房屋面積、宅基地及基礎部分補償款。符合併選擇單元房安置的被徵收戶,現要求變更為高層安置的,按900元/㎡購買高層安置房,可購買面積按人均30㎡執行,每戶最高不超過120㎡ ,超過標準的面積按市場價格購買。原《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鹹豐縣城至丁寨火車站道路工程建設項目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鹹政發〔2016〕5號)檔案規定的住房拆除後獎勵資金3萬元不再享受。
第二十條 征地拆遷範圍內涉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建(構)築物按《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規定評估後補償,土地按照國有土地評估的規範由有具備土地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後據實補償。涉及房屋產權調換、經營性損失補償、過渡安置等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鄉鎮(區)應會同縣住建部門就房屋安置等相關事宜協商後再簽訂安置協定,有序組織實施。
第六章 經營、收益性損失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生產加工型或養殖加工型用房是否屬於經營性房屋由鄉鎮(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認定,主要以在征地公告發布前是否在實際經營以及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頒發的證照和相關調查佐證材料(門面之前在經營,租賃期滿待租門面除外)等其他綜合因素和實際情況綜合認定。經營性損失補償是指被拆遷房屋的經營性用房、生產加工型或養殖加工型用房在一定時間內的預期收益損失補償;收益性損失補償是指被拆遷戶出租的經營性用房、生產加工型或養殖加工型用房在一定時間內的租金收益損失補償(不含住房出租)。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經營性用房、生產加工型或養殖加工型用房的經營、收益性損失補償,由鄉鎮(區)按法定程式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經營、收益性損失據實評估後予以補償。被拆遷房屋的經營性用房和生產加工型或養殖加工型用房經營性損失補償時間參照重新開始經營活動周期計算,一般不超過 6 個月,以經營戶近 3 年核定相關稅費為依據認定其經營收入,確定經營利潤,作為評估參考;收益性損失補償由中介機構按相關行業標準進行評估。
經營、收益性損失補償原則上直接補償給房屋產權人,由房屋產權人自行處理好與承租人的相關事宜並督促其騰空房屋;項目拆遷涉及國有土地上企業改制職工取得門面承包經營權,又存在房屋租賃情況的,經營、收益性損失補償給改制職工,改制職工自行處理好與承租人的相關事宜並督促其騰空房屋。
第七章 臨時過渡性安置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住房臨時過渡安置實行自行過渡安置、政府適當補助的原則。臨時過渡安置按原住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元補助,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 元補助。過渡安置期一般不超過2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按月計算。
搬家費補助: 4000元/戶(含搬進搬出)。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需征占用國有土地,原企業改制職工以門面出租獲得收益的,按近兩年簽訂的門面出租契約約定租金的平均價支付過渡性安置費給改制職工,支付至交付調換經營性門面鑰匙之日止(選擇貨幣補償者除外)。
第八章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理
第二十六條 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工作流程的通知》(鹹政辦函〔2016〕36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征地項目報批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建設項目所涉及被征地區域的戶籍人口(16周歲以上),按規定標準測算養老保險補償總金額,按程式預存到財政專戶。征地項目土地報批獲正式批准檔案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時發函至鄉鎮(區),鄉鎮(區)根據《通知》規定工作流程辦理,縣人社局負責指導、督促相關單位完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理資料和程式,嚴格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工作。
第九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擬徵收土地公告或土地徵收公告發布之後,搶栽、搶種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等,一律不予補償;經查證核實的新增““兩違””建(構)築物及搶裝的室內外裝飾裝潢,在土地徵收時,一律不予補償,並由縣城市管理執法局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二十八條 在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中,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冒領補償費用以及截留補償費用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追繳,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土地及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責令限期交出土地,對拒不交出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阻擾和破壞征地拆遷工作,妨礙公務執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對已徵收騰空的房屋及水、電、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拆除,由各鄉鎮(區)人民政府實行“三重一大”決定,拆除費用納入征地成本。
第三十一條 徵收土地上的房屋、林地上的林木及其他附著物補償後可歸原所有權人或權利人,但必須在鄉鎮(區)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遷移或處理,逾期未處理或未處理完畢,由鄉鎮(區)按遺棄物(廢棄物)進行處置。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省、州法規或政策調整,從其規定。國家和省、州單項重點建設項目對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土地及房屋徵收實施過程中,鄉鎮(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原已發布《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並正在實施的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項目,已實質性開展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並已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定的,按鹹政發〔2020〕8號檔案規定和協定執行;尚未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定的,嚴格按照本《辦法》執行按原已公布的方案執行。《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鹹豐縣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鹹政規〔2017〕3號)、《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鹹豐縣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實施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鹹政規〔2018〕12號)、《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鹹豐縣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鹹政發〔2020〕8號)及《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黔張常鐵路鹹豐段工程建設項目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鹹政發〔2016〕3號)出台的征地拆遷相關政策解釋、補充規定檔案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有效期內因法律法規或政策調整,適時進行補充或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