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邵陽市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邵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邵陽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2月6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陽市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邵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依法規範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簡稱“被征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1〕3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國防、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通信等建設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拆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指導全市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履行市轄區(含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體責任。
(一)貫徹執行督促落實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適時提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完善征地拆遷工作規章制度。
(二)提請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徵收土地公告》。
(三)負責市轄區(含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項目征地拆遷經費概算及實物量核准,並通知征拆實施主體執行。
(四)會同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征地拆遷補償資金使用情況。
(五)組織召開市轄區《徵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聽證會,負責征地拆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六)負責組織委託具有資質的拆遷、拆除、評估、測繪等機構開展征地拆遷工作,對征地拆遷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及管理。
縣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市轄各區人民政府(含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是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落實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一)宣傳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
(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包括宣傳動員、現場調查、張榜公示、實施補償、搬家騰地、現場清表等,分項目制定工作方案。
(三)負責征地拆遷過程中的民眾信訪和維護穩定工作。
(四)負責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其他建(構)築物的合法性以及安置人員資格進行認定。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開展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廉政責任制的落實。
(六)監管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分配及公開工作。
(七)負責對參與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部門、各單位的目標考核。
(八)對征地拆遷相關工作經費進行依法依規管理和分配。
第六條  自然資源、住建、公安、發改、財政、人社、城管、司法、民政、水利、農業、林業、審計、衛健、市場監督、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徵收部門做好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七條  遵循“依法徵收、資金到位、安置先行、補償規範”的原則。
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在實施徵收前足額撥付到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土地及房屋徵收拆遷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統一划撥和監管(含集體補助計提部分的劃撥等)。資金未到位,不得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將擬征地項目依法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前,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擬征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告知被征拆人,並對擬征地範圍內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現狀進行調查。被征拆人應配合調查,並對調查結果確認後簽字或蓋章。被征拆人拒不簽字蓋章的,可以採用照相、360°全景攝像等方式留存依據,並將調查結果予以公證,作為用地報批和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九條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當地住建、公安、城管、農業、林業、市場監督、稅務等有關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土地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因出生、婚嫁、軍人復退、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及刑滿釋放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五)特種養殖證;
(六)其他有礙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自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暫停辦理期限內,除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相關手續,不得作為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條  被征拆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房屋產權證、他項權利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到徵收機構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被征拆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的,以徵收機構的調查結果作為征地拆遷補償依據。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實施房屋拆遷過程中,實行“三榜公示、兩級審核”陽光拆遷工作機制:第一榜,公示被拆遷房屋及其戶主家庭信息;第二榜,公示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補償金額、安置方式;第三榜,公示房屋拆遷補償(獎勵)安置結果。在征地拆遷所屬村、組張榜公示,每榜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布監督電話,主動接受監督。第一級審核,在第二榜公示前完成,市轄各區由區人民政府(含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市徵收部門實施,各縣市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第二級審核,在第二榜公示期滿後進行,市轄各區由區人民政府(含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提請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各縣市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審核內容為被徵收房屋信息、補償標準、補償金額、安置方式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切實維護被征拆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對在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土地徵收補償
第十三條  征地補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附表一)執行。徵收土地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十四條  專業菜地、專業魚塘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且常年種植蔬菜或養殖魚類水產並有相關配套設施的生產基地,青苗補償費按附表二計算補償。
第十五條  耕地青苗補償費按附表三計算補償。
第十六條  果樹、經濟林類青苗補償費按附表四計算補償。
第十七條  成片林、疏林、零星樹木、竹類及經農林部門批准的苗木苗圃青苗補償費按附表五計算補償。水田、旱土上種植的苗木,如未經自然資源、農業、林業等部門批准,不屬專業苗木種植地,按原地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
第十八條  茶葉青苗補償費按附表六計算補償。
第十九條  藥材青苗補償費按附表七計算補償。
第二十條  被徵收土地上的生產設施按附表八計算補償。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徵收補償一般依據勘測技術報告的地類面積實施補償。經有關職能部門批准的按批准地類實施補償。
征地紅線範圍內地類現狀與勘測技術報告不符的,經實地調查丈量後,由各縣市區徵收機構負責組織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單位共同確認調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  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遷墳公告,經徵收機構核實後按附表九給予遷墳補助。超過遷墳公告規定期限未遷的墳墓,按無主墳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征地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統一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分配,青苗補償費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到戶。對分配有爭議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補償後,集體經濟組織及土地使用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對青苗及附屬設施予以處理;逾期未處理的,由征地單位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收支、分配、使用狀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各級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應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按下列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合法性認定,並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一)具有不動產權證的房屋,按不動產登記的面積進行認定。
(二)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屋,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面積進行認定。
(三)具有建設用地批准書或其他合法權屬來源的建房審批手續的房屋,按其審批面積進行認定。
對房屋合法性認定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拆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核查,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後予以認定。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以合法性認定公示結果為依據,按房屋結構等級標準(附表十)進行補償,房屋補償標準按徵收房屋補償標準(附表十一、附表十二),分散遷建安置另給予宅基地調換、水、電、路、超深基礎等補助(附表十三)。被拆遷房屋補償到位後,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拆除費用列入征拆成本。房屋殘值已包含在補償費之內,不再另行補償。
第二十七條  徵收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其房屋位於城市規劃圈內的,按房屋補償標準補償(附表十一),按合法房屋權證每證一人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費;其房屋位於城市規劃圈外的,按房屋補償標準補償(附表十二),並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補償後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有關批准文書中註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二)拆舊建新房屋的批准文書中,明確要求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三)被認定為違法違章建(構)築物。
第二十九條  拆遷合法住宅兼經營、生產房屋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有工商營業執照、拆遷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合法住宅房屋兼營業用房,其營業用房按照同類房屋結構補償標準增加60%的補償,不再安置經營場地。上述二項必備手續每缺少一項,扣減增加補償部分的1/2。商品和營業用具自行處理,不再另行補償。
(二)有工商營業執照、拆遷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合法住宅房屋兼生產用房,其生產用房按照同類房屋結構補償標準增加45%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損失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不再安置生產場地。上述二項必備手續每缺少一項,扣減增加補償部分的1/2。產品和生產用具自行處理,不再另行補償。
(三)合法住宅房屋兼營業、生產用房的,按實際經營面積計算。
(四)依法批准的畜禽養殖用房,按同類房屋結構等級住宅房屋結構補償標準(不含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室內裝修補償費和獎勵)增加20%補償,不再安置養殖場地。
第三十條  徵收經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為工商企業的非住宅房屋,有工商營業執照、拆遷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按同類房屋結構等級房屋補償標準(不給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的補償總額增加60%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損失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不再安置生產經營場地。
徵收學校、幼稚園、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事業用房,參照前款予以補償。
第三十一條  被征拆人的過渡費和搬家費按應安置人員計算(見附表十四)。
安置房安置過渡費計算時間為18個月(含交付期12個月,裝修6個月),集中遷建安置過渡費計算時間為24個月(含交付期12個月,建房和裝修12個月)。如因安置責任單位原因,安置房或集中遷建安置地超過交付過渡期限的,安置責任單位應與被征拆人重新約定過渡期限,按雙倍支付過渡費。
分散遷建安置過渡費計算時間為12個月。
貨幣安置過渡費計算時間為12個月。
安置房安置和遷建安置,計算兩次搬家費。
貨幣安置計算一次搬家費。
征拆非住宅房屋不計算過渡費及搬家費。
第三十二條  被征拆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獎勵。按簽約期限分三個階段計獎,第一階段簽約獎勵每平方米300元;第二階段簽約獎勵每平方米200元;第三階段簽約獎勵每平方米100元,逾期不予獎勵。在規定期限內搬家騰地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獎勵,逾期未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
被征拆人選擇貨幣安置方式並在規定期限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按合法正房建築面積獎勵每平方米1000元。
第三十三條  市轄區被拆遷房屋室外生產、生活設施(不含圍牆、堡坎)實行包乾補償,依據合法房屋和應安置人員計算,合法房屋每棟補償20000元,應安置人員每人補償3000元。圍牆、堡坎參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各縣(市)合法房屋室外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和方式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實施。
第四章  征地及房屋拆遷安置保障
第三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按照邵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房屋拆遷安置按照有關規定,採用貨幣安置、安置房安置和遷建安置。
貨幣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徵收後,由其自行購買商品房。
安置房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徵收後,由其選擇購買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安置房價格由政府確定。
遷建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本辦法確定的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徵收後,另行安排其宅基地建房。由徵收單位統一集中安排宅基地的稱集中遷建安置,由被征拆人依法申請宅基地的稱分散遷建安置。
市轄區在國土空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內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實行貨幣安置、安置房安置。在國土空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外的房屋拆遷,實行遷建安置。
具體安置方式由徵收單位根據情況在制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時確定。
新建安置房的用地應在實施房屋拆遷前依法批准,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邵陽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一組織建設。
補償安置後,被征拆人及家庭人員再另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徵收機構及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對被安置人員資格按下列規定進行審定,並張榜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應安置人員認定以公示結果為準。
對安置人員資格審定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拆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覆核。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調查核實。
(一)安置人員範圍:
1.合法房屋產權人及戶籍在冊家庭人員,且享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並履行義務的。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正在部隊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軍官和12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正在服刑的人員。
3.持證人及持證人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員指標:
(1)屬於獨生子女的;
(2)已婚夫婦未生育的;
(3)達到法定婚齡未婚的。
4.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二)享有安置人員資格以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日期為認定截止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安置人員範圍:
1.在過往房屋拆遷中已補償安置的人員;
2.未享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並履行義務的(含寄住、寄養、寄讀、空掛戶籍、繼子女等人員);
3.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後突擊遷入人員;
4.已死亡但未在公安部門註銷的人員;
5.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含臨聘人員)。
6.非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含城鎮居民)通過繼承等途徑在徵收土地範圍內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等方式在徵收土地範圍內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徵收區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三十七條  被征拆人有多處合法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範圍內,其家庭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
第三十八條  對市轄區被征拆人自購商品房安置和購買政府建設或採購的安置房安置的給予購房補助。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為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拆人按50m/人×2500元/m計算,如市場普通商品房價格出現較大波動,將依據房產部門公布的普通商品房均價信息對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適時進行相應調整。購買政府安置房補助標準為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拆人按50m/人×1500元/m計算。被征拆人選擇貨幣安置方式自購商品房的,購房補助直接發放到戶;選擇安置房安置方式購買政府安置房的,購房補助在購買安置房款中結算抵扣。
各縣(市)安置補助標準及兌付方式由各縣(市)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  實行遷建安置的房屋,原則上採取集中遷建安置,條件不允許的可採取分散遷建安置。分散遷建安置用地由村級組織負責調整。
(一)集中遷建安置:安置責任單位統一辦理用地報批和工程報建手續,完成安置地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電、通路,一平指場地平整)、基礎到正負零。
(二)分散遷建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的前提下,被征拆人按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有關規定申請宅基地,辦理相關手續後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建房。
(三)同一被征拆人有多處房屋被征拆的,只安排一處安置地,被征拆房屋合法占地超出安置地面積的部分,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同一被征拆人有多處房屋,其中一處被征拆,他處房屋已達到規定用地面積的,不安排安置地。
第四十條  符合安置條件的孤兒、“五保戶”、一至五級殘疾人及重大疾病人員,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確定並予以公示後,給予每人30000元的困難補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評估機構在征拆房屋、附屬物等評估中違反規定、損害當事人利益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土地承包契約等證明材料或冒名頂替騙取徵收補償安置,煽動、組織參與鬧事,謾罵、毆打征拆工作人員,無理阻礙征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影響社會穩定和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的暫停辦理手續期間、有關部門擅自辦理相關手續造成損失的,鄉鎮(街道)對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制止和查處不力、嚴重影響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和公益事業建設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安置地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六條  從事征拆工作的人員,在征拆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補償安置費用及有關土地規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對被征拆人補償安置後,征地拆遷實施部門應收繳土地使用權證,辦理註銷登記;被征拆人拒不上繳的,由市、縣(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註銷。
第四十九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全額支付到位後,被征拆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拒不騰地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土地和房屋征拆補償安置費,應當以被征拆人的名義專戶儲存。
第五十條  被征拆人不能與徵收部門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被征拆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政處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該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房屋征拆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
第五十一條  被征拆人對補償項目和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補償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核實申請。逾期提出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所轄行政區域內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台賬及被征拆人補償安置情況的電子檔案。
第五十三條  征拆項目實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確的或政策未覆蓋的個案問題,實行市、縣(市)人民政府集體研究決策機制,制定處理方案。縣(市)人民政府集體研究制定的處理方案應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餘土地,涉及土地和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經批准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土地,以及鄉(鎮)、村(社區)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鄉鎮企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涉及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徵收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如需結合所轄行政區域實際出台操作辦法(細則)的,應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邵陽市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邵市政發〔2018〕1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並發布《徵收土地公告》的,按原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發布《徵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辦法施行。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邵陽市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邵市政發〔2018〕11號)為2018年7月13印發,截至目前已有三年,今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1〕3號),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各市州和縣市區征地補償標準。通知要求各地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依規做好征地補償標準調整落實工作。
隨著機構改革職能職責調整,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等一系列重大舉措的實施,對邵陽市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修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1〕3號);
(四)《湖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湖南省政府令242號)
三、修訂內容
(一)文本表述方面。
1.根據機構改革要求,對機構名稱進行了修改。將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其他部門按機構改革後名稱修改。
2.根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相關政策表述進行修改。一是“徵收土地預公告”這一公告事項。二是將原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作出強制騰地決定的主體由“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3.對安置人員範圍進一步明確。一是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明確為持證人及持證人子女。二是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項“寄住、掛靠人員”修改為“未享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並履行義務的(含寄住、寄養、寄讀、空掛戶籍、繼子女等人員)”。三是增加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六項“非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含城鎮居民)通過繼承等途徑在徵收土地範圍內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等方式在徵收土地範圍內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徵收區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四是在第四十條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中增加“重大疾病人員”。
4.為減輕超期安置壓力,鼓勵貨幣安置,在第三十二條增加“被征拆人選擇貨幣安置方式並在規定期限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按合法正房建築面積獎勵每平方米1000元。”
5.為強化法律責任,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土地承包契約等證明材料或冒名頂替騙取徵收補償安置,煽動、組織參與鬧事,謾罵、毆打征拆工作人員,無理阻礙征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影響社會穩定和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二)征地補償標準方面。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湘政發〔2021〕3號檔案調整進行調整。征地青苗費在邵市政發〔2018〕11號的基礎上上調15%。
(三)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方面。
1.房屋結構補償費由900元/平方米調整為1200元/平方米;
2.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由1500元/平方米調整為1800元/平方米;
3.室內裝修補償費由350元/平方米調整為500元/平方米;
4.貨幣安置獎勵按實際合法面積1000元/平方米補償;
5.遷墳補償費土築墳由3000元/座調整為4500元/座,磚墳、石墳由5000元/座調整為8000元/座。其他具體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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