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號)和《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後批准征地的“先保後征”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足額安排社會保險費;政府、集體、個人共同負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工作範圍
2008年9月以來因市人民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對被征地農民支付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的用地項目,在繳清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和按規定計提集體補助後,將所涉及的被征地農民納入保障範圍,依法確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保障對象”)。
三、工作程式
(一)用地資料清理和報送
各區人民政府(含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用地項目的征地資料清理工作,各區土地和房屋徵收部門(含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征地拆遷中心,下同)負責具體工作。
用地項目業主單位或區相關項目指揮部應區分用地項目,填報《土地徵收情況表》(見附表一)(項目涉及的村、社區蓋章)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清理情況表》(見附表二),連同項目涉及的被征地村(社區)的《土地類別、面積及金額匯總表》和《土地類別、面積及金額計算表》以及本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沒有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以整個用地項目的第一筆征地補償費付款時間作為該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時間,提交項目的第一筆征地補償費付款憑證)等,報各區土地和房屋徵收部門。
各區土地和房屋徵收部門在確認其填報內容準確無誤後,將用地資料整理匯總,填報《土地徵收情況匯總表》(加蓋公章)(見附表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清理情況匯總表》(見附表四),連同每宗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沒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提供該用地項目的第一筆征地補償費付款憑證)、《土地類別、面積及金額匯總表》和《土地類別、面積及金額計算表》等,次月5日前報送市自然資源事務中心。
用地項目應按規定及時繳清所征地面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與集體計提。市自然資源事務中心對報送的用地項目是否按規定計提集體補助進行審核,沒有按規定計提的,書面通知用地項目業主單位將集體補助計提部分繳至市自然資源事務中心;市自然資源事務中心對集體補助按規定計提到位的用地項目,在《市區土地徵收情況匯總表》上就集體補助計提情況簽署意見,加蓋公章,5個工作日內將用地資料移送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
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在5個工作日內將已足額繳清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項目資料移送市社會養老保險服務中心。
市社會養老保險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審核清查後移交的《土地類別、面積及金額匯總表》《土地類別、面積及金額計算表》、保障對象花名冊、征地安置方案公告等相關資料,移送項目所在的區人民政府,同時將用地項目和涉及的被征地村(社區)錄入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信息系統。
(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人社局、各區土地和房屋徵收部門)
(二)確定保障對象
各區人民政府將市人社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供的用地《土地類別、面積及金額匯總表》《土地類別、面積及金額計算表》、保障對象花名冊、征地安置方案公告等資料分發給被征地村(社區),依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組織區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征地村(社區)完成保障對象確定工作,並將所確定的保障對象信息錄入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信息系統。每完成一個村(社區)的保障對象確定工作,各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務局應及時將該村(社區)的《邵陽市區被征地家庭申報社會保障審核表》報送至市人社部門備案審查。
保障對象的納入計算方法為:戶納入保障人數=被征地戶所征土地面積÷該征地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面積×該戶的戶籍人口數。若納入保障人數不為整數,計算結果向上升位為整數。
[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各區自然資源局、各區公安分局、各區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部門以及所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征地村(社區)]
確定保障對象的工作流程:
1.被征地村(社區)組織被征地的家庭按該戶應納入的保障對象人數,申報具體的保障對象,填寫《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申請表》,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2.被征地村(社區)討論通過並公示《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花名冊》,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天。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被征地戶應納入的保障人數、所領取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數額,同時審核被征地村(社區)是否按照程式規定召開村民(社區居民)大會討論和公示保障對象花名冊,工作時限為5個工作日。村民委員會(社區)需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資料:(1)《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花名冊》(加蓋村委會或社區公章);(2)《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花名冊》張榜公示的照片;(3)自然資源部門、用地單位、被征地村(社區)共同蓋章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匯總表;(4)被征地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領取原始憑證;(5)與原件核對無異的保障對象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
4.區相關部門審核保障對象情況,每個部門工作時限分別為3個工作日:
區自然資源部門審核確定保障對象被征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時間、被征土地面積和領取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金額;
區公安部門審核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時被征地戶中保障對象的戶籍是否在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被征地戶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口數;
區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部門審核確定被征地戶是否具有被征土地的承包經營資格,核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面積,按照《辦法》規定確定該戶應納入保障對象人數。
5.村(社區)將相關部門審核通過的《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花名冊》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剔除申報對象中屬於《辦法》規定的不得納入保障對象的五種人員後,確定保障對象名單。
6.返回被征地村(社區)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的,區人民政府將審定的《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花名冊》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各區自然資源局、各區公安分局、各區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部門以及所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征地村(社區)]
(三)社保辦理和補貼資金審核
各區人社部門牽頭,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配合,開展政策宣傳,組織保障對象持有效身份證和相關資料,辦理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保障對象可自主選擇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並在征地安置方案公告當年到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稅務徵收機構按規定辦理逐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
被征地村(社區)持保障對象的《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申請表》和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到區人社部門統一辦理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申領手續。區人社部門對繳納養老保險費並已辦理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申領手續的人員,於辦完手續的次月填制《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申請表》,報市人社部門審核。
市人社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涉及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的養老保險補貼年限、繳費補貼金額、當年應發補貼金額、剩餘補貼金額的準確性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並填制《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審核匯總表》,送市財政部門覆核,確定各區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總額。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各區人社部門)
(四)籌集和核撥資金
市財政部門按月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5%、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應計提的集體補助(被征土地10%的征地補償費)、市人社部門每月底將收繳到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市人社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在核定各區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總額後,按照用地項目社保報批資料顯示的被征土地面積數,將收繳到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和計提的集體補助資金分解下拔至各區設立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上述兩項資金之和少於核定該區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總額的,從歸集到位的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予以核撥。資金仍存在不足的,由市、區財政按照6:4的比例實行分擔。市財政部門在區級財政分擔資金到位後,將應由市級財政承擔的資金部分劃入該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人社局、各區財政局)
(五)保障待遇支付
區財政部門在收到市下撥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後3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區人社部門設立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戶,專項用於支付保障對象應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區人社部門在保障資金到位後的當月,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逐年繳費的保障對象,將其繳費補貼逐年支付至本人的社保卡(或銀行卡);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逐年繳費的保障對象,將其繳費補貼按補貼年限數逐年均等計入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市人社部門跟蹤督查各區保障對象繳費補貼發放情況,保障對象補貼未及時發放到位的,停止核撥該區保障資金。
(責任單位:各區財政部門、各區人社部門)
四、保障對象繳費補貼計發辦法
2008年9月起因市人民政府統一徵收農村或城中村集體所有土地所涉及的保障對象,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為基準時點計算其養老保險補貼年限,以2015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標準計發其養老保險補貼(4044元×60%×12%×12個月×補貼年限);2015年及以後年份的保障對象,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當年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按照《辦法》規定的標準享受繳費補貼。保障對象延後參保繳費的,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計算其繳費補貼。
五、關於集體補助計提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31號)出台前(2014年5月6日前)的用地項目,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07〕35號)規定,以被征土地25%的土地補償費為標準計提集體補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31號)出台後(2014年5月6日後)的用地項目,對所征土地一次性提取10%的土地補償費為標準計提集體補助。
市自然資源事務中心將計提到位的集體補助按月劃撥至市財政部門設立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已將集體補助提留村集體或發給被征地農民的,由各區人民政府責成村委會(社區)在保障補貼計發前將集體補助繳入市財政設立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六、組織保障
為確保工作順利實施,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協助分管社會保障工作的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市財政、市公安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委員會、市農業農村局、市城市建設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各區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為成員。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分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副市長為聯席會議第一召集人,分管副秘書長為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原則上一季度召開一次,研究、協調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召集人根據工作需要,也可臨時召開聯席會議。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操作難度大,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各相關部門既要分工協作又要緊密配合,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二)認真審核,嚴格把關。確定保障對象是做好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前提和關鍵,各區人民政府作為保障對象確定的責任主體,應充分認識該項工作的重要性和複雜性,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區各相關部門要認真把關,嚴格按照規定進行保障對象確定,並張榜公示,防止錯報、漏報、虛報。各區人社部門在計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時,要按照《辦法》規定加強審核,嚴格把關,杜絕虛報冒領和基金流失。
(三)設立工作機構,保障工作經費。各區人民政府應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專門工作機構,配備3-5名專職工作人員,具體實施保障工作。每年安排專項工作經費,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四)強化監督管理,依法追究責任。市監察委員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應組成聯合監督檢查組,定期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開展、資金的收繳和運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應收盡收和運行安全。根據檢查結果報請市人民政府,並以以獎代撥的方式安排各區相關單位部分工作經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2015年我市出台了《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和《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方案》,市人社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下,在相關部門的密切協作和通力配合下,全力以赴、最佳化服務,切實保障民生,全面推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應發盡發,我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各項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被征地農民獲得感和幸福感進一步增強。
隨著機構改革職能職責調整,以及《人社部、財政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職工基本養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號)等有關上位政策的實施,對邵陽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修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二)《人社部、財政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職工基本養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
(三)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號)
三、修訂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共7章16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補貼計算方式有調整。取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轉非的前提條件,對被征地農民是否辦理農轉非不再進行要求。
(二)修改實施責任部門。將涉及“市監察局、市國土局、市農委、寶工區”的表述修改為“市監察委員會、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三)繳費、補貼方式、補貼計算標準有調整,取消一次性補繳補建。將涉及一次性補繳內容全部修改為逐年繳費。對一次性補繳一次性支付補貼修改為逐年繳費,逐年補貼。計算標準調整為:保障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時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12%×12×補貼年限。
(四)明確補貼部分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起始時間。明確未到年齡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自其到齡後,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當月起增發被征地農民社保補貼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已到年齡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人員自其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次年1月起增發其被征地農民社保補貼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