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桑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為妥善解決我區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號)、《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事項的通知》(贛人社字〔2017〕247號)、《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九江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九府廳發〔2014〕60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則
(一)堅持同一制度平台,以養老保障為工作重點,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再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本實施方案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堅持誰用地、誰負責,實行政府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的原則。
在本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征地項目,凡未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和征地補償款未撥付到位的,未按本實施方案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的,不得實施土地徵收。
(三)嚴格審核程式,準確界定被征地農民範圍和對象,積極組織其按照國家規定參保繳費,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實施範圍和保障對象
(一)本實施方案所指被征地農民,是指在柴桑區行政區域內因農村集體土地被依法徵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被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且被征地後完全失去土地或剩餘耕地人均不足0.3畝(含)的在冊農業人口。
被征地農民年齡的確定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為基準點。
(二)凡16周歲(含)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根據本人自願,均可參加我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三)下列人員不屬於本實施方案保障對象:
1.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2.被征地後從村集體重新調劑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過0.3畝的;
3.被征地時已將戶籍遷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的;
4.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政府繳費補貼的;
5.雖無土地或人均耕地低於0.3畝(含)但未被征地的;
6.非法征地以及私自買賣土地的。
三、被征地農民的認定程式
(一)被征地農民向所在村委會領取並填寫《柴桑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交村委會初審;
(二)村委會初審後張榜公示七天,無異議後,由村委會加蓋公章報所在鄉(鎮、場、區、街道)複審。上報材料包括《柴桑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柴桑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匯總表》(見附屬檔案3)及公示情況;
(三)由鄉(鎮、場、區、街道)組織國土所、派出所以及有關人員,對村委會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對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的,鄉(鎮、場、區、街道)及時調查核實,並將調查結果在有異議人員所在地公示七天,無異議後,據實填寫《柴桑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格認定表》(見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認定表》),在《認定表》上籤署意見報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時按要求上報如下材料:
1.《柴桑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柴桑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格認定表》;
2.申請認定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4.征地協定書原件及複印件和征地分戶名冊;
5.《柴桑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匯總表》。
(四)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鄉(鎮)上報材料後,相關部門按以下流程把關:
1.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核鄉鎮、村組及農戶被依法征地情況;
2.區農業部門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被依法征地前土地承包面積情況,並會同區自然資源、公安等相關部門及土地所在鄉(鎮、場、區、街道)確定被征地農民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
3.區公安部門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家庭成員戶籍等相關情況;
4.區人社部門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現有參保情況,並確認被征地農民參保類型。
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審核程式及材料無誤後,組織鄉(鎮、場、區、街道)對符合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四、繳費補貼標準和參保繳費辦法
被征地農民實行自願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一次選定後不得更改。
(一)政府補貼原則
同一被征地農民無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繳費補貼數額不變,個人按規定應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變;繳費補貼只用於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不發給被征地農民個人;被征地農民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享受繳費補貼。
(二)政府補貼年限
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後均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補貼年限為15年。
(三)政府補貼標準
被征地農民享受的政府補貼標準為:參保時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12%×繳費補貼的月數。
(四)繳費補貼計算時間
被征地農民應在征地後一年內申報資格認定,已認定被征地農民身份的,當年應至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並從身份認定的次月起繳費。
(五)首次參保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及補貼辦法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以參保時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比例為20%(其中:政府繳費補貼比例為12%,個人繳費比例為8%,下同),按以下規定參保繳費,財政給予相應的繳費補貼:
1.參保時年滿16周歲未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採取逐年繳費的辦法參保繳費。財政逐年給予繳費補貼,繳費補貼直至滿15年為止。此後,本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滿180個月的,再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2.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方式,採取個人先繳納8%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實際繳費到賬人員名單以及到賬金額,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准後,區財政局於每年4月底前將上年度被征地農民繳費補貼轉入社保基金收入戶。
(六)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補貼辦法
1.已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被征地農民,由社保經辦機構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規定,按繳費憑證據實計算,其從首次參保繳費起至本方案實施日止,最長年限不超過15年,在被征地農民達到法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次年,經本人申請,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參保繳費情況以及身份認定日期綜合核實補貼金額,補貼金額不超過歷年最低繳費基數的60%核定,報區財政部門審核,經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准後,區財政局於每年4月底前據實撥付社保經辦機構,由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返還本人。
2.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已享受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被征地農民,不再重新計算養老金,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其靈活就業期間繳費情況核定財政補助金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七)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八)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個人賬戶,並將繳費補貼記入其個人賬戶。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將繳費補貼直接劃入個人賬戶。其中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在繳費補貼劃入個人賬戶後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繳費補貼不另行折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後,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參保被征地農民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餘額可依法繼承。
(九)被征地農民參保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參保關係轉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十)被征地農民中的現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不享受繳費補貼,但退出現役後自主就業的,本人仍可按本方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繳費補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因個人原因不願參保或退役後超過一年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均不能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十一)被征地農民中的在校學生不享受繳費補貼,但畢業後自主就業,如個人選擇按本方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享受繳費補貼,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從在當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日算起。因個人原因不願參保或畢業後超過一年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均不能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十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對符合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規定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五、資金籌集和管理
(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來源
1.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07〕20號)規定,按不低於當年區土地出讓收入8%計提的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和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安排;
2.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資金;
3.集體補助資金;
4.其他財政補助資金。
(二)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和其他財政補助資金中解決。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由區財政部門每年從土地出讓收入計提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和其他財政補助資金中解決,不得拖欠。
(三)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由區財政局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六、工作職責和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柴桑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區人社局主要領導為副組長,區人社、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安、民政、審計、教體、衛健等相關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
(二)明確工作職責。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協作,各負其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經辦管理。區財政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的籌集和工作經費的預算安排以及資金使用審核監督管理。區自然資源分局負責土地徵收、征地補償,配合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並會同農業農村、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的工作。區審計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和個人繳費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區民政局負責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濟工作。區公安、教體、衛健等部門分別負責被征地農民戶籍管理、義務教育、計畫生育等工作。
(三)對已經按照《九江縣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縣府辦發〔2009〕93號)參保的對象,由領導小組組織做好與新政策的銜接工作,依照相關程式及要求重新審核改辦。
(四)加強督促檢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工作調度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本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對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實施方案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自然資源分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公安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