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失地農民的產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在工業化過程中,農民的農業土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是不可避免的,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國家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以保障農民的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 參保對象:失地農民
  • 待遇:領取養老保險
  • 解讀: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成為熱點問題
介紹,政策解讀,辦理程式,繳費標準,存在問題,解決方案,

介紹

農民失去土地後,多會出現收入來源不穩定的情況,而現行的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無力考慮和承擔失土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我國各地相繼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各地政策實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齡段採取不同的繳費比例,按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繳費數額,並且逐步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一般條款如下。
參保對象
失地農民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時對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員。規定年滿18周歲及以上的失地農民方可自願參保,年齡以居民身份證登載的出生日期為準,征地時間以征地批文為準。
養老保險金待遇
對於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對於男性年齡在45-60周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周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項目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政府負擔的部分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再加專項的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體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資應在50%以上,集體出資應在30%左右,個人出資在20%左右,堅持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的原則。失地農民達到繳費年限後,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
對於男性45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勞動力再就業,應從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中,提出一部分就業培訓專用資金,使失地農民掌握新的勞動技能,增加就業機會,加快就業進程。當這部分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後,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項目,憑藉失地農民身份證明,享受一定的養老保險繳費的優惠待遇。同時也應特別注意農村低保人員失地後的養老保險安排,對於失地低保人員,社會保障部門應不分年齡差別,對其實施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失地養老保險制度將失地農民全部納入社保,將從根本上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

政策解讀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成為熱點問題,對於各地出台的失地養老保險政策,許多農民存在疑問,以下是該政策的相關熱點問題解讀。
一、哪些失地人員不在失業保險參考範圍內?
因非依法征地導致失去土地的人員不屬於失地農民範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轉租者也不屬於保障範圍;失地農民被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軍入伍後轉為軍官、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也不在保障範圍。
二、以往的被征地農民如何參保?
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著自願的原則,可參照本細則以村(居)為單位,經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定後,按參保時當地繳費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相應待遇。
三、繳費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被征地農民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以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準。
四、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遵循什麼原則?
遵循自願參保,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個人、集體共同負擔與政府扶助相結合的原則。
五、被征地養老保險金如何領取?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員在到達規定年齡的當月,本人持《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及公民身份證、銀行存摺(工行、農行、郵政)到社保處辦理相關手續,新參保的村由社保處統一下村發放。
七、如何辦理個人賬戶退還手續?
1、退休死亡,由辦理人員攜帶辦理人身份證原件、殯儀館火化發票原件、所在村委會證明(需寫明死亡時間和辦理人姓名)。
2、在職死亡,由辦理人員攜帶辦理人身份證原件、殯儀館火化發票原件、所在村委會證明、《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
3、戶籍遷出,由遷出者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手冊》、遷出地村委會證明、遷入地派出所戶籍證明或戶口冊。
4、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本人攜帶《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原件、《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辦理退還手續。

辦理程式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且符合辦理規定條件的,按以下程式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定及土地補償契約;
(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三)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四)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轉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辦理終止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
(二)本人提出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申請;
(三)各被征地村(社區)為其辦理增員手續;
(四)個人補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
(五)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係向外省市轉移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接收證明;
(二)市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轉移手續,並將其個人帳戶本息額轉出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終止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係。
參保人員達到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各被征地村(社區)攜帶參保人員身份證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定待遇。

繳費標準

由於各地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繳費額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農民的繳費標準:
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繳費檔次,由個人選擇其中一檔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個人應繳費總額。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以征地時上年度起歷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費率乘以折算後的繳費年限,計算應繳費總額。
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承包土地數量為依據,根據實際失地比例承擔一定數額的費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被征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乘以補繳年限計算得到的應繳費總額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擔費用為應繳費總額的60%乘以實際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家庭人口為若干人的,按符合參保條件的實際人口計算政府承擔費用。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政府承擔費用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作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依據;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除政府承擔費用外,其餘部分由個人承擔,應繳費總額的40%記入個人賬戶,其餘60%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一部分記入個人賬戶,一部分劃入統籌基金。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未滿60周歲、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個人選擇的繳費檔次繼續繳費,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標準繼續繳費,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被用人單位錄用的,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繼續繳費,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存在問題

(一)失地農民再就業比較困難失地農民本身綜合素質較低,有一技之長或文化程度較高的農民仍是少數,大多數缺乏非農勞動技能、年齡偏大、思想觀念落後。農民在失去土地後,一部分從事著勞動強度大、技術含量低、工資待遇少的工作,其勞動所得很難養家餬口,生活處境艱難;另有大部分農民處於失地又失業的困境。如何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保障問題,直接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全國性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目前,絕大多數地方政府採取一次性支付安置補償金的方式讓失地農民自謀職業,沒有對失地農民的生活、就業、社會保障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全國性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各地養老保險制度形式各異,失地農民大多採取自願原則選擇養老保險形式。由於對養老保險政策一知半解,許多失地農民並未參加社會保障。農民失地後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解決或解決不到位的現象嚴重。
(三)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險性不強征地過程中的安置方式隱含著一定程度的意志強制,如強制性地扣留農民的土地徵用補償費,或徵用補償費由村級集體組織提留,缺乏長遠考慮且容易滋生腐敗,不能有效地保障養老救濟。另外,農民養老保險存在統籌層次太低、續保不能及時銜接的問題。農民在征地補償款用完或發放不到位時,拿不出錢辦保險,其後顧之憂無法得到有效解決,失地農民已經成為一個弱勢群體和被邊緣化的群體。目前,有關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由於操作過程隱含著一定程度的意志強制,當農民權益受損時,缺乏暢通、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
(四)征地行為沒有統一的市場交易規則目前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具有較強的計畫經濟和強制色彩,在土地升值加快的背景下,農民沒有與政府平等商議土地價格的“話語權”,補償標準並未隨土地的增值而增加。土地補償的方案和標準由政府制定,補償款分配不平等,存在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的現象。沒有統一的市場交易規則,濫用征地權,補償款被層層盤奪、層層截留,造成土地收益分配機制扭曲,導致農民土地權益受損。

解決方案

(一)更新理念,促進失地農民充分就業
長期以來,我國農民都缺乏受教育和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會,農民失去土地後面臨著極大的生活壓力。要建立適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僅要給予經濟補償,更要從根源出發,作好對失地農民的教育培訓,提高其素質和就業競爭力。給予失地農民法律援助和合理的政策鼓勵,使其能夠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再就業。鼓勵用地單位給失地農民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支持農民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政府在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一定傾斜,讓失地農民能夠在較短時間內辦廠招工,實現再就業。
(二)合理確定、自主選擇養老保險模式
1.城市規劃區內的失地農民,可讓其享受與城市居民相同的社會保障待遇。失地農民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按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對繳費不滿15年的,可參加市政府規定的“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按繳費不同檔次享受不同水平的養老金待遇。向青壯年勞動力提供教育、培訓的機會,提高勞動技能,增強就業競爭力。對於失地老年人,讓其享受城市低保。
2.城市規劃區外的失地農民,失去部分土地後仍為農村居民,仍有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土地。應設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從征地補償費中一次性注入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資金。
(三)制定與法律配套的相關政策
加大投入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由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出資。一般應由征地單位為失地農民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可自由選擇。落實基本保障後,再給予失地農民一次性生活補貼,以暫時緩解失地農民不能就業的生活困難。
取消或降低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確立“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計算原則。有些地方濫用最低繳費年限的規定,要求必須連續15年繳費,一旦中斷,之前的繳費年限作廢,等於將已經納入保險的失地農民再次排除在外。
2.強化監管完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堅決查處強制性扣留農民土地徵用補償費的行為;落實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對於續保不能及時銜接的,政府應想辦法籌集資金或免交部分費用;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障資金收支情況,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嚴格制度一是完善征地補償政策。改革征地制度,結合當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水平和失地農民未來生存發展情況,依據市場交易規則制定合理的征地評估辦法,統一確定征地補償標準,落實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社會保障問題不落實、補償資金不到位的不能啟動征地程式。條件準許的地方要積極探索現金補償、留地、留房安置方式,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醫療保障。城市規劃要為村集體建設預留空間,培養村集體造血功能,幫助解決農民養老資金。
二是完善征地補償程式。嚴格土地徵用程式,在徵用農民土地時要尊重絕大多數民眾意見,公開補償標準、安置標準和保障水平,嚴禁對手成交、私下交易,嚴禁未批先征、邊批邊征和非法批地占地。
及時足額撥付失地農民補償資金,按規定程式辦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被征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片區綜合低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按照“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項目核算、適時撥付、滾動發展”的原則成立征地專項基金,妥善管理使用補償安置費,有條件的地方可幫助失地農民解決就業、住房、子女入學等問題。
三是健全目標績效考核體系。將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落實情況納入各級政府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中,完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專項資金管理細則和生活救助機制,將特困戶和低保戶作為重點幫扶對象,解決其基本生活、就業和社會保障權益等問題,避免侵害失地農民權益的行為發生,確保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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