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試行)》是攸縣人民政府為妥善解決失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失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省、市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攸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失地農民,是指縣城規劃區域內從1982年1月第一輪土地承包開始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因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依法徵收或徵用,以組為單位人均農業用地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第三條 保障對象和範圍
下列人員納入本辦法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一)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常住人員;
(二)入伍前符合(一)項規定條件的現役義務兵及一、二級士官;
(三)服刑、勞教前符合第(一)項規定的服刑、勞教人員。
下列人員不納入本辦法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一)歷次徵收土地中已轉城安置的人員;
(二)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
(三)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辦理離退休、退職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四)因其他原因將戶口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未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寄住人口;
(五)2010年12月31日前未滿16周歲的失地農民;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 保障確認程式
確定被納入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對象,由失地農民個人申請,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討論通過並公示,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縣公安部門核定戶口身份,報縣人民政府確定,再返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公示後,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縣勞動保障經辦機構按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人員名單和失地農民選擇的保障方式,相應發給《攸縣失地農民養老生活保障登記證》或者《攸縣失地農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登記證》。失地農民憑有效身份證到勞動保障經辦機構辦理領取上述待遇的有關手續。
第五條 保障方式和待遇
年滿60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按每月150元的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也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一次性補繳15年社會養老保險,由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給予5年的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每月補貼標準為全省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的12%,個人按照全省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的8%繳納養老保險,自繳費達到15年之下月起,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年滿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本人自願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繳費辦法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失地農民累計繳費達到15年,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本人不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在年滿60周歲時,享受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已享受養老保險補貼的,不再享受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凡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社保補貼實行逐年申報享受,離法定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可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分年補貼到位。
失地農民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時,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六條 資金籌集和管理
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風險儲備金制度,用於調整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和應對支付風險。縣財政負責設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資金的籌集和撥付。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失地農民,是指縣城規劃區域內從1982年1月第一輪土地承包開始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因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依法徵收或徵用,以組為單位人均農業用地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第三條 保障對象和範圍
下列人員納入本辦法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一)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常住人員;
(二)入伍前符合(一)項規定條件的現役義務兵及一、二級士官;
(三)服刑、勞教前符合第(一)項規定的服刑、勞教人員。
下列人員不納入本辦法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一)歷次徵收土地中已轉城安置的人員;
(二)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
(三)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辦理離退休、退職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四)因其他原因將戶口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未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寄住人口;
(五)2010年12月31日前未滿16周歲的失地農民;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 保障確認程式
確定被納入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對象,由失地農民個人申請,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討論通過並公示,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縣公安部門核定戶口身份,報縣人民政府確定,再返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公示後,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縣勞動保障經辦機構按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人員名單和失地農民選擇的保障方式,相應發給《攸縣失地農民養老生活保障登記證》或者《攸縣失地農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登記證》。失地農民憑有效身份證到勞動保障經辦機構辦理領取上述待遇的有關手續。
第五條 保障方式和待遇
年滿60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按每月150元的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也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一次性補繳15年社會養老保險,由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給予5年的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每月補貼標準為全省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的12%,個人按照全省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的8%繳納養老保險,自繳費達到15年之下月起,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年滿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本人自願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繳費辦法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失地農民累計繳費達到15年,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本人不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在年滿60周歲時,享受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已享受養老保險補貼的,不再享受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凡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社保補貼實行逐年申報享受,離法定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可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分年補貼到位。
失地農民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時,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六條 資金籌集和管理
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風險儲備金制度,用於調整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和應對支付風險。縣財政負責設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資金的籌集和撥付。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