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操作辦法

《山東省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操作辦法》是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操作辦法》的通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操作辦法》的通知
(魯勞社〔2004〕15號 2004年4月5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魯政發〔2003〕115號)精神,為規範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程式,便於各地參照制定各項標準,我廳制定了《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操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抓緊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加快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點工作。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省廳反映。

檔案內容

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操作辦法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魯政〔2003〕115號),制定本辦法。
保障對象
在城市規劃區內,經依法批准,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統一征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失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且失地後人均農業用地較少(具體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在冊人員,均應列入保障對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把城市規劃區外的獨立工礦區和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區等列入保障範圍。以前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遺留問題,本著自願參加的原則,由各市、縣(市、區)根據當地實際研究制定解決辦法。
參保的申報和手續辦理
被征地農民以村(社區)為單位組織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具體保障人員,由所在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填寫花名冊,連同保障人員繳費金額(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經村(居)民大會或村民議事會討論通過,公示3日後,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經國土資源部門核准後確定;以村(社區)為單位,持已經確認的參保失地農民花名冊及其身份證、戶口簿、照片到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農保處)辦理參保手續。
繳費辦法和標準
(一)縣(市、區)農保處根據村(社區)提供的失地農民花名冊及繳費數額,經與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失地農民名單和從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為失地農民轉支或抵繳的基本養老保障金核對後,為失地農民建立基本養老保障個人賬戶。
(二)縣(市、區)農保處設立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戶和失地農民補充養老金專戶。集體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障金(由國土資源部門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抵繳)進入基本養老保障專戶,財政部門按比例撥付的基本養老保障資金進入補充養老金專戶。
(三)繳費標準:
1、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集體和個人繳費參考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80。
2、男60周歲至65周歲(含65周歲)、女55周歲至65周歲(含65周歲)的失地農民,集體和個人繳費參考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50。
3、65周歲以上70周歲(不含70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集體和個人繳費參考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20。
4、70周歲(含70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集體和個人繳費參考標準: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60。
180、150、120、60為各年齡段繳費標準中的分檔係數。
X由各地根據征地數量、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徵用土地占所有土地的比例等因素確定。X=繳納的保障金/(繳納保障金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初次繳費時各年齡段繳費標準中的分檔係數)。
以上繳費全部記入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個人賬戶。
領取辦法和標準
養老金由農保處指定的金融機構或兼做金融業務的郵政部門發放。代發養老金的單位必須是在鄉鎮(或街道)設有辦事處並已實現計算機聯網的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部門以及農村信用社。
(一)失地農民領取的養老金包括兩部分: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積累額×支付係數
補充養老金=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0%
如分次征地,分次繳納基本養老保障金,補充養老金的領取標準為歷次繳納時按照以上計算辦法計算的領取標準的和值。
(二)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月領取標準是:
個人賬戶積累額×1/180+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0%
(三)男60周歲至65周歲、女55周歲至65周歲(含65周歲)失地農民,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月領取標準是:
個人賬戶積累額×1/150+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0%
(四)65周歲至70周歲(不含70周歲)失地農民,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月領取標準是:
個人賬戶積累額×1/120+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0%
(五)70周歲(含70周歲)以上失地農民,從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月領取標準是:
個人賬戶積累額×1/60+領取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X×10%
1/180、1/150、1/120、1/60為各年齡段支付係數。
(六)參保人員在開始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繼承個人賬戶中的全部本息;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後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繼承個人賬戶中剩餘本息部分(領取時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減歷次個人賬戶養老金領取合計,不包括個人賬戶資金支付期利息)。
(七)參保人在享受待遇期間被判刑或勞教的,在服刑或勞教期間停止享受基本養老保障待遇,服刑或勞教期滿後,經審批後可重新享受基本養老保障待遇,並補發服刑或勞教期間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金及個人賬戶管理
(一)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二)失地農民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同期銀行一年定期利率分段復息計息。
(三)失地農民領取的養老金(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先從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戶中支付,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專戶資金不足時,從補充養老金專戶支付。
(四)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以縣(市、區)為單位管理,不異地轉移。
(五)各縣(市、區)農保處具體負責資金的核算、收繳、發放、管理。
(六)失地農民個人賬戶養老金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退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當事人持繳費證、身份證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到縣(市、區)農保處辦理退保手續,經農保處核准,其集體和個人繳納本金或領取後的本金餘額可一次性退還,並終止其養老保障關係。
1、出國定居,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障關係的。
2、戶口遷移出本縣(市、區),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障關係的。
(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保障基金的監管,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等各項規章制度,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檔案管理
(一)縣(市、區)農保處要為失地農民建立專門的養老保障檔案。
(二)失地農民養老保障檔案要參照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管理方式進行編號,實行分類管理。
(三)繳費證、領取證的樣式和製作由各市自行確定。
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與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建立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原個人賬戶保持不變,到達領取年齡後,其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額可與參加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享受的養老金分別計算,統一發放。參加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原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個人賬戶保持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分別領取養老金。
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發布部門:山東省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4年04月05日 實施日期:2004年04月05日 ()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