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山東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做好山東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檔案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文號:魯人社規〔2023〕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5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魯人社規〔2023〕3號
各市人民政府: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3年9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納入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建立同一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利用同一制度平台,不作為單獨的社會保障制度管理。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民主管理、民眾認可的原則,擬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養老保險方案(以下簡稱“養老保險方案”)。養老保險方案的具體擬定辦法由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政府制定。
第四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由政府補貼資金、個人繳費、集體繳費組成,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體系。
第五條 徵收土地堅持“先保後征”原則,即先落實政府補貼資金、後申請土地徵收。政府補貼資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實施徵收土地。土地報批前,市、縣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測算政府補貼資金,並足額撥付至市、縣政府確定的征地費用專用預存賬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預存賬戶的管理辦法由市、縣政府制定。
第六條 市、縣政府是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責任主體,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有關職能部門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市、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測算政府補貼資金,及時提供征地相關數據、檔案等資料。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等工作。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登記、個人賬戶管理及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等工作,具體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費款的具體徵繳流程,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共同商定,並報市、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鄉鎮政府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定養老保險方案,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做好政策解釋、矛盾化解、信訪維穩和輿情處置等工作。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自然資源部門給予必要的政策指導。
第二章 辦理程式
第七條 在土地現狀調查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鄉鎮政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擬定養老保險方案。
第八條 養老保險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本次征地的詳細情況,政府補貼資金數額及分配方式,被征地農民個人基本信息、政府補貼資金具體數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居民養老保險,下同)情況等。
第九條 養老保險方案擬定後,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公示有異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養老保險方案由所屬鄉鎮政府核准後,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一條 土地報批前,市、縣政府應將政府補貼資金足額撥付至征地費用專用預存賬戶存儲。資金到位票據項目名稱應規範清晰,與政府申請用地檔案名稱稱一致,並將征地補償有關預存費用和政府補貼資金預存數額分別標註清楚,同時附銀行憑證。
第十二條 市、縣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收到征地批准檔案5個工作日內,將征地批准檔案送同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時提供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面積、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政府補貼資金數額等。
第十三條 市、縣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在征地批准檔案下達之日起60日內,將政府補貼資金足額撥付至當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資金撥付時應註明征地項目、批次,並同時附銀行憑證。
第十四條 土地批准面積與報批面積不一致的,鄉鎮政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征地批准檔案後60日內調整形成養老保險最終方案並報送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政府補貼資金到位,並收到征地批准檔案及養老保險最終方案後,按照有關規定在60日內完成被征地農民參保等工作。
第十六條 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徵收後,由鄉鎮政府擬定養老保險方案,無法擬定養老保險方案或沒有農民養老保障需要的,鄉鎮政府應向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報送相關資料,相應的政府補貼資金原渠道退回。
第三章 保障辦法
第十七條 被征地養老保險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增設被征地政府補貼資金、個人繳費、集體繳費欄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以下被征地農民建立居民養老保險個人預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個人預存款賬戶”),用於預存政府補貼資金:
(一)未滿16周歲的;
(二)16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
(三)其他未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
第十八條 政府補貼資金用於補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條件但未參保繳費的,辦理註銷登記時,其個人預存款賬戶資金納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統籌使用。
第十九條 政府補貼資金落實到個人賬戶時處在居民養老保險正常繳費年齡段的,個人和集體當年可繳納被征地養老保險費,個人和集體繳費之和不得超過居民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不得事後補繳。被征地養老保險資金不計算繳費年限。
如需通過稅務機關徵收被征地養老保險費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送繳費數據,稅務部門及時徵收入庫。
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符合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將其被征地養老保險資金與居民養老保險資金合併計算發放待遇。政府補貼資金落實到個人賬戶時,已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調整後的待遇次月起領取;政府補貼資金落實到個人賬戶或個人預存款賬戶時已死亡的,其政府補貼資金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符合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以下簡稱“城鄉銜接”)條件時,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銜接。城鄉銜接時,被征地政府補貼資金不作為重複繳費。
被征地農民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辦理城鄉銜接手續,將其被征地政府補貼資金全部發放給本人。
重複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時,個人賬戶中被征地養老保險資金餘額退還本人。
第二十二條 政府補貼資金在落實到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之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息。利息每年年底前結算,轉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統籌使用。政府補貼資金在落實到個人賬戶或個人預存款賬戶後,自次月起計息。
第四章 建立長效機制
第二十三條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各級自然資源、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及鄉鎮政府共同建立常態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信息共享機制。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共享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征地申請、批准等情況;財政等部門負責共享資金預存、撥付等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共享參保、待遇領取情況;稅務部門負責共享養老保險繳納情況(僅限通過稅務部門徵收的市、縣);鄉鎮政府負責共享養老保險方案擬定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建立定期調度機制。各市政府每半年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落實情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適時向全省通報。工作落實不到位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提請省政府,暫停其辦理征地報批手續直至遺留問題全部整改落實到位。
第二十五條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養老保險方案制定不力、政府補貼資金落實不及時、政策執行不到位等問題比較嚴重的市、縣,由省政府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市、縣政府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指導意見。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制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具體經辦流程。
涉農街道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我省已有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家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關於印發山東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魯人社發〔2013〕35號)、《關於對〈山東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有關條款進行修改的通知》(魯人社發〔2014〕39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