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是農安縣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安縣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 地方:農安縣
- 類型:實施細則
- 對象: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農安縣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是農安縣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細則。
《農安縣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是農安縣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和民政廳聯合下發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指導意見》(吉勞社養字[20...
《農安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暫行)辦法》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內容提要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
城居保險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對領取待遇人員應進行領取資格認定;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在1個月內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參保辦法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應攜帶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三份(屬重度...
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納入征地成本,並以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為征地的前置條件,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明確補貼對象、標準及資金籌集辦法,確保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的3個月內,將繳費補貼...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協調財政補貼資金及時劃撥;依據本規程制定本地區新農保業務經辦管理辦法;參與制定本地區新農保基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細則;制定本地區新農保內控和稽核制度,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規範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管理工作;編制、...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含牧民,下同)合法權益,使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徵收農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
第一條 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解決城鄉居民老有所養問題,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社會和諧,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
被征地農民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以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準。四、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遵循什麼原則?遵循自願參保,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個人、集體共同負擔與政府扶助相結合的原則。五、被...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四、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
變換工作時,農民工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如何轉移 根據2010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
2011年12月23日,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川財社〔2011〕341號印發《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基金預算、基金籌集、基金支付、基金結餘、財政專戶、資產與負債...
第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列入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範圍:征地前已被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依《兵役法》參軍入伍後轉為軍官和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第六條 農村集體土地現有耕地面積以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結果資料為...
第五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為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貫徹實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按照國家農保基金的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九...
(二)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及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銜接,按國家規定執行。(三)已參加農村獨女戶...
以上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障金作為基礎養老金,有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還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收入情況,繼續按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法自己繳費建立個人帳戶。第十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繳費年限:(一)16歲—60周歲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納15...
按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繳費滿15年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辦理退休手續,按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參加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待遇調整。2、征地時已參加了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政府按其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1.1992年8月26日至2005年4月30日征地的,可自願參加被征地農村居民生活補助制度。2005年5月1日後征地的,應參加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如果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含牧民,下同)當前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權益,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發〔2018〕1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甘肅...
(3)凡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縣城所在地的到縣社會保險事業局繳納養老保險費,其它鄉(鎮)的到所在地勞動保障所繳納養老保險費。3.補貼辦法: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原則上以政府補貼為主,個人繳費和村集體補貼為輔,有條件的村可以...
2007年9月3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7〕61號印發《六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文名 六安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徵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印發機關...
其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達到待遇享受年齡時,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已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在享受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前的被征地農民也可按照第八條規定的個人繳費標準自願繳費並享受相應的待遇。第十一條 對已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被征地農民,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
第五條 徵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後再次徵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後執行。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願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
(三)被征地農民在征地後年滿16周歲本人又自願參加養老保障的,養老保障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實行逐年繳納,政府不承擔任何費用。(四)被征地農民自願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標準繳費。補貼辦法按被...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經省以上政府批准征地,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的,被征地時持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證家庭中在冊農業人員。征地時未達到勞動年齡段(16周歲以下)的人員和已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列入...
參保人在不同時段分別按本辦法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其養老保險關係及待遇按如下辦法處理:1.參保人達到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新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繳費...
該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5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魯人社規〔2023〕3號 各市人民政府: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審核程式及材料無誤後,組織鄉(鎮、場、區、街道)對符合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四、繳費補貼標準和參保繳費辦法 被征地農民實行自願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參保人個人繳納、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原則籌集。(一)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土地完全被徵收的農民由縣區人民政府人均補貼4000元,集體可根據經濟情況給予一定的補助,個人繳費不低於6000元。(二)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