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1]42號)檔案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報送國務院批准,農安縣被列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縣。為開展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以下簡稱城居保險),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安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方案
  • 地方:農安縣
  • 類型:方案
  • 內容:社會養老保險
基本原則,任務目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參保辦法,待遇調整,基金管理和監督,經辦管理服務,加強組織領導,輿論宣傳工作,實施步驟,

基本原則

城居保險試點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城鎮居民自願參保相結合。

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居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試點啟動基本實現對全縣城鎮適齡居民的全覆蓋,完成試點工作任務。

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居保險。

基金籌集

城居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居保險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繳費檔次根據全省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按省統一要求適時調整。
(二)政府補貼。國家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居保險基礎養老金。省、縣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繳費100元補貼30元,繳費200元補貼35元,繳費300元補貼40元,繳費400元補貼45元,繳費500元補貼50元,繳費600元補貼55元,繳費700元補貼60元,繳費800元補貼65元,繳費900元補貼70元,繳費1000元補貼75元,所需資金由省、縣政府按6:4比例分擔。
(三)對城鎮居民重度殘疾人,其繳納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由縣財政全額補貼。
(四)鼓勵其它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建立個人賬戶

建立城居保險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記錄終身。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和利息,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城居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定期發布。

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計發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補助。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鎮居民,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社保經辦機構覆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金。
城居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鎮居民,不需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年限享受政府補貼待遇,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居保險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對領取待遇人員應進行領取資格認定;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在1個月內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參保辦法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應攜帶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三份(屬重度殘疾人的還需攜帶二代殘疾證及複印件兩份),到村委會(社區)報名登記並報縣人社部門審批後,由社保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並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待遇調整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和我省經濟發展狀況、生活水平,適時調整城居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具體調整方案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提出,按省政府批准後的標準執行。

基金管理和監督

城居保險基金是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後基本生活的專項社會保險基金,要保障專款專用,全部用於養老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基金性質和用途,嚴禁擠占挪用。財政部門要設立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城居保險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逐步提高管理層次。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居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居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城居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內部控制,並接受人社、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基金安全。

經辦管理服務

為加強城居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組建農安縣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對城居保險工作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制定擴面征繳計畫、審核上報年度預算決算、基金運營管理、審批參保和享受待遇資格標準,受人社局委託負責與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協定並指導制定各類內部管理制度等。縣社會保險局具體負責經辦全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主要負責參保登記、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審核、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報表、受理諮詢、查詢等工作。各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在鄉鎮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經辦本鄉鎮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要建立上下溝通、協調、層層負責的工作體制,認真記錄好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城居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居保險基金中支付。

加強組織領導

縣政府成立城居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開展城居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做好宣傳、動員部署。試點工作的完成情況納入全縣績效評估目標考核體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履行城居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居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政府補助預算、綜合協調等工作;財政部門要確保政府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並管好城居保險資金,落實工作經費,公安部門負責按戶籍提供家庭成員人數和基本情況;民政、計生、殘聯等部門負責配合研究相關群體參保的有關政策,並做好政策銜接工作;宣傳部門要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搞好宣傳工作;編制部門負責配合研究城居保險管理體制和經辦能力建設問題。

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居保險制度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工程,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的重大惠民政策。

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調查研究,摸清城鎮居民基本情況,結合國家和省級檔案精神,制定本縣試點實施方案及配套性檔案。
(二)培訓宣傳階段:參加國家和省、市舉辦的業務培訓班,培訓工作人員。面向全縣城鎮居民廣泛開展城居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做到家喻戶曉。
(三)全面實施階段:召開城居保險啟動實施大會,全面動員,組織落實廣大城鎮非從業居民參加城居保險工作,做到應保盡保,完成試點任務。
此方案自2011年7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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