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

2009年11月2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09〕131號印發《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確定;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銜接;保險關係轉移;經辦能力建設;加強組織領導;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做好輿論宣傳工作12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09〕131號
  • 印發時間:200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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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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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
魯政發〔2009〕13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加快建立完善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先行試點,逐步擴大覆蓋範圍,不斷提高保障水平,建立與我省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規範化、服務社會化的新農保制度,使農村居民享有基本養老保障。
(二)基本原則。新農保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廣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堅持保障水平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機制;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堅持政府主導和農村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三)任務目標。2009年,按照國家選擇10%的縣(市、區)進行試點的要求,推動完成國家批准我省的首批試點任務,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同時鼓勵各市、縣(市、區)按照新農保制度要求積極開展試點工作。2020年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二、參保對象和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三、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準分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當地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繳費方式由當地政府確定。省政府依據國家規定或農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鼓勵青年、中年農村居民連續繳費,多繳費,具體辦法由當地政府規定。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屬參加新農保成員繳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集體補助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
1.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確定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對納入國家試點的地區,中央和省財政按照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給予40%、60%、80%的補助。在試點沒有全面鋪開之前,對新農保試點的各縣根據人均財力狀況等單獨確定補助辦法。中央和省財政補助後剩餘部分由市、縣(市、區)政府負擔。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負擔。
2.繳費補貼。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縣(市、區)政府應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四、建立個人賬戶
政府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資助,市、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繳費補貼部分在個人賬戶中要單獨記錄。個人賬戶存儲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五、養老金待遇確定
(一)享受養老金待遇條件。
1.年滿60周歲、按規定繳費、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2.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需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新農保制度實施時,45周歲以上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於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餘年數;允許補繳,但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45周歲(含)以下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二)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按照不低於國家和省規定基礎養老金的標準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積累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
(三)待遇調整。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養老金計發標準和基礎養老金標準。
六、基金管理和監督
(一)基金管理。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
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編制政府補貼資金預算,確保對參保人的補貼及時到位和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基金監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新農保各項規章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杜絕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縣(市、區)每年要在行政村範圍內對參保繳費情況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民眾監督。
七、制度銜接
開展新農保制度試點,要妥善處理好與老農保制度和我省各地開展的地方性新農保試點制度以及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一)已經參加農保還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原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標準進行核算。領取前應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二)對已經參加農保、60周歲以下且開始領取養老金的,應停止領取養老金,並按新農保的有關規定繼續繳費,達到新農保領取條件時,按新農保標準領取。已經參加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農保養老金的,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三)新農保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四)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保險關係轉移
新農保參保人跨地區轉移,可將新農保關係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並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可將其新農保關係及個人賬戶資金暫存於原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九、經辦能力建設
(一)加強經辦服務能力建設。要充分運用現代管理和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各級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二)強化規章制度建設。按照管理規範化,服務社會化總體要求,制定和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基金審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新農保公示和查詢制度,建立和完善參保人員檔案管理制度。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務系統,並納入到社會保險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要積極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從統籌城鄉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統籌規劃,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考核管理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
十一、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
各市政府要根據本意見,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縝密測算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並報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按要求選擇試點縣(市、區),報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各市、縣(市、區)的試點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十二、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直接關係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採取多種方式,加大對試點工作意義、基本原則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力度,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村幹部帶頭參保。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試點經驗做法,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好事辦好。試點工作中遇到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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