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0年7月25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陝政發〔2010〕2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
社會保障體系,省政府決定,在全省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從城鎮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要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和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省級制訂指導意見,市、縣制訂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目標任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範圍
凡具有我省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籍(實施戶籍試點的市以試點前戶籍為準),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現有社會保險制度的城鎮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城鎮居民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應按年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6個檔次,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參保人員到達領取待遇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允許其補繳。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財政補貼(進口補),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對按600元標準繳費者每人每年增加補貼20元,800元標準繳費者增加補貼30元,1000元及以上標準繳費者增加補貼40元。財政補貼資金由省、市、縣三級共同承擔。其中省級承擔50%,市、縣分擔比例由各市自行確定。補繳年度不享受財政補貼。
對殘疾人補貼。重度殘疾人參保按最低繳費標準,由省財政全額補貼;中度或者輕度殘疾人參保繳費可由市、縣財政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由各市自行確定,所需資金由市、縣財政負擔。
五、建立個人賬戶
政府為每個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各級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補貼及其他收入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
(一)待遇標準。
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原則上按不低於100元確定,具體由各市結合實際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餘額(含利息),可依法繼承。
(二)領取條件。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享受養老金待遇:
1.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及以上人員,個人不再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2.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45周歲及以上人員按年度繳費直至年滿60周歲(含補繳);
3.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5周歲以下人員按年度繳費,且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並年滿60周歲(含補繳)。
(三)政府補貼。
建立城鎮居民基礎養老金財政補貼(即出口補)制度。基礎養老金籌集以市、縣財政補貼為主。在國家政策出台前,省財政可按出口補貼的一定比例安排以獎代補資金給予支持,具體比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商定。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符合領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高齡老人及繳費期超過15年的參保人適當加發一定數額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縣財政承擔。
(四)待遇調整。
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標準。
七、基金管理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起步階段實行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具備條件的市,可直接實行市級統籌。設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全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基金監管職責,制訂完善管理規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公開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要制訂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合理安排,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八、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工作。各市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各市在制訂實施辦法過程中,可採取居民養老保險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形式,建立統籌城鄉的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也可以建立單獨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各市政府可明確由同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或者書面委託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並保障其工作經費。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從城鎮居民參保之日起,為其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參照新農保個人賬戶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收繳個人需繳納的費用並按規定發放相關待遇。
九、制度銜接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適時制訂相應辦法。
十、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廣大居民積極參保。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總結經驗,為在全省全面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作出積極貢獻。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