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基本原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中央方針確定,試點縣(市、區)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 外文名:2313
  • 所屬類別:通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針對問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 發布日期:2014.11.18
基本原則,任務目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待遇調整,基金管理,基金監督,經辦管理服務,相關制度銜接,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中央方針確定,試點縣(市、區)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啟動試點工作,實施範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現設為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個檔次(每百元為一檔),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我省按中央確定的60周歲以上人員月人均55元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
省、縣(市、區)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本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縣(市、區)按比例分擔。其中:西部政策延伸縣,由省、縣(市)財政按8∶2負擔;其他縣(市、區),由省、縣(市、區)財政按6∶4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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