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南昌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南昌市委、南昌市政府研究同意,南昌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2月21日印發.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號)和《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贛人社字〔2017〕16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按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納入現行的國家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不單獨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堅持政府、集體和個人責任共擔,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誰用地、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先落實社會保障資金後批准征地的要求;實行政府給予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積極穩妥、量力而行解決被征地農民全面納入養老保險問題。嚴格按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審核程式,積極組織被征地農民按照國家規定參保繳費,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被征地農民社保權益。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認定程式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2018年1月1日(含)以後經依法批准,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被征地時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且被征地後完全失地或戶人均耕地低於0.3畝(含),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年滿16周歲(含)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在冊農民,屬於本辦法的保障對象。被征地農民的年齡以批准同意征地之日為基準日計算。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屬於本辦法保障對象:
(一)已被機關事業單位按規定程式招考招錄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以及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待遇的人員;
(二)原根據國家用工計畫經原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招收為全民所有制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正式職工的人員;
(三)土地徵收前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征地時已經按政策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四)被征地後從村集體重新調劑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過0.3畝的人員;
(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納入參保繳費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被征地農民,其身份資格認定由各縣區(含開發區、灣里管理局,下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同級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公安等相關部門及土地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申請身份資格認定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南昌市被征地農民身份資格認定表》(見附屬檔案);
(二)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戶主身份證複印件;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被征地相關證明材料等。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的認定程式:
(一)被征地農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居)委會領取並填寫《南昌市被征地農民身份資格認定表》後,交村(居)委會審核;
(二)村(居)委會審核後,在被認定的被征地農民所在地進行張榜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由村(居)委會加蓋公章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部門,對村(居)委會上報的《南昌市被征地農民身份資格認定表》進行複審,對身份資格認定有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調查核實,並在存有異議人員所在地公示調查結果,公示無異議後,簽署意見報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四)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審核確認並返回被征地農民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管理局)備案。
(五)被征地農民名單確定後,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居)委會組織被征地農民按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參保具體經辦程式由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擬定。
第三章  參保辦法和標準
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個人自願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在按戶申報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時明確,參保類別一次選定後不再變更。其中,參保時已經達到或超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且之前從未參加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只能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一條  對於符合條件納入本辦法保障對象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給予參保繳費補貼,補貼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同一被征地農民,個人無論自願選擇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繳費,均享受同等標準的參保繳費補貼。
被征地農民自願放棄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或不符合參保繳費條件的,均不享受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
第十二條  政府繳費補貼按年核定,以每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口徑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繳費補貼=當年執行的全口徑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12%×12(個月)
2018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之日期間征地的,從本規定實施之月起開始計算繳費補貼時間;本辦法實施後征地的,從批准征地之月開始計算繳費補貼時間。
第十三條  選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的被征地農民,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並按政策逐年繳費,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保繳費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未達到享受正常養老金待遇最低繳費年限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可以延長繳費至達到最低年限再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每年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自行確定繳費檔次進行繳費。政府繳費補貼按照“先繳後補”方式發放,在被征地農民參保並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完成當年繳費後,政府繳費補貼按當年執行的“全口徑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計算補貼標準,通過參保人社會保障卡發放給本人,具體流程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按本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在城鎮用人單位就業的,隨同就業單位參保繳費期間不發放繳費補貼,相應繳費補貼年限(計算到月)扣減;被征地農民離開用人單位後未再就業的,應以靈活就業人員形式續保繳費,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期間可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
參保後未按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費的年度,不給予繳費補貼,相應繳費補貼年限扣減;參保後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政府給予繳費補貼年限尚未滿15年的,達到待遇領取條件後不再給予繳費補貼;未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前死亡,今後年度不再給予繳費補貼,可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政府直補”方式給予補貼。個人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參保並逐年繳費,同時其政府繳費補貼資金按年作為繳費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至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政策計發基本養老金。
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政府繳費補貼資金參照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標準逐年計算。參保後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逐年繳費;未按規定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度(包括當年未及時繳納今後補繳的年度),不給予政府繳費補貼,相應繳費補貼年限扣減。被征地農民按本辦法規定參保後逐年連續繳費至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條件時,政府繳費補貼不足15年的,在其達到退休年齡時,按當年政府繳費補貼標準一次性補足15年,作為繳費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再按補繳後的條件核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未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前死亡,今後年度不再給予繳費補貼,可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本辦法實施時已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條件,或已經按規定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政府繳費補貼按當年標準一次性核定15年,一次性繳入本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從次月起按新標準發放改辦後待遇。今後實施征地的,對於批准征地時已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條件,或已經按規定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按此精神以批准征地時政府繳費補貼標準進行補繳並改辦待遇。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保障對象”資格條件的現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按《軍人保險法》規定參保繳費,暫時保留其被征地農民身份資格,其退出現役後自主就業的,個人可按本辦法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符合本辦法“保障對象”資格條件的在校學生,以及目前已就業並由就業單位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正在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可保留其被征地農民身份資格。
以上三類人員,從批准征地時(2018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之日期間征地的,從本辦法實施之月作為起算時間)作為核定政府繳費補貼起算時間,今後按本辦法參保繳費的,可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未按本辦法繳費期間不給予政府繳費補貼,同時扣減相應繳費補貼年限。
第四章  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十八條  各地在征地時,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規定,將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繳費補貼納入征地成本,並以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為征地的前置條件,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明確補貼對象、標準及資金籌集辦法,確保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的3個月內,將當期繳費補貼資金按規定足額劃撥至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相關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納入同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實行分賬核算、規範使用。
第十九條  各縣區在組織用地報批時,應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按新標準預存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的通知》(洪府廳字〔2015〕594號)規定,根據擬征地規模和預存標準等因素,核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預存資金,由申請用地單位預先存入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代保管資金賬戶;今後市政府對預存標準有調整的,從其規定。批次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負責預存。用地經依法批准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告知函,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並將核定後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及時劃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用地未獲批准的,根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告知函,資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資金賬戶全額返還給申請用地單位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條  各縣區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要求,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到位後,及時將繳費補貼實施方案、預存資金入戶憑證等材料按規定程式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其中,需報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審核意見;需報國務院批准征地的,經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初審後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審核意見。凡未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預存資金不落實、未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式的,征地審批機關不予批准征地。
第二十一條  政府承擔的繳費補貼所需資金先從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預存資金中列支。用地經依法批准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縣區政府提供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告知函、被征地農民參保人員名單及當期政府繳費補貼到位情況返還預存資金。預存資金返還的具體操作規範另行制定。預存資金不足以支付政府繳費補貼的,由縣區從土地出讓收入計提的專項資金分別承擔。
第二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資金逐年核定,按年以“先繳後補”方式發放;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資金按年核定,以“政府直補”方式逐年撥付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按規定完成繳費手續辦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與職責
第二十三條  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要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成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任組長,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政府(管委會)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任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畫,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工作調度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十四條  明確工作職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實行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負責制,各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要對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和資金落實負總責,切實做到“先保後征、應保盡保”。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實行問責制,確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
各相關部門要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協作,各負其責,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經辦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基金賬戶的監督管理,政府承擔資金、補助資金的籌集、調配和支付,以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專項工作經費預算安排。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征地報批工作,配合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資格核定和參保落實情況審查等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征地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證和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權確認稅務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的落實執行,做好養老保險費征繳和會統核算工作,組織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管信息化建設。審計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資金落實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公安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戶籍管理,配合做好被征地農民身份資格認定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完善經辦管理。各地要根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實際需要,充實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規範經辦流程,完善信息系統,加強統計管理,推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科學化、精細化和規範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3年6月17日印發的《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昌市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洪府發〔2013〕24號)同時廢止;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各縣區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縣區實際,制定出台本轄區內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後,如與國家、省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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