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為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合併實施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以下簡稱《意見》)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現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 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 發布文號:國發〔2014〕8號
  • 主要內容: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合併實施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舉措,是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的重要工程,是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大民生政策。制定和施行統一規範的經辦規程,是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順利實施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對於規範經辦行為、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加快推進信息系統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認真組織學習《意見》的各項內容,深刻認識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大意義,準確理解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熟悉掌握《意見》對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提出的明確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和鄉鎮(街道)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員要充分認識統一和規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學習掌握《規程》的各項內容和具體要求,深入分析城鄉居民參保特點,認真組織實施。要採取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宣傳講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經辦規程的相關內容,對城鄉居民普遍關注的參保繳費、政府補貼、待遇領取、關係轉移、對賬查詢等問題,要深入鄉鎮(街道)、村(社區),通過多種形式進行有針對性的宣講,營造良好氛圍,幫助城鄉居民了解相關政策和主要經辦流程,打消思想顧慮,增強參保意識,引導其積極進行續保繳費,推動制度可持續發展。
二、準確把握《規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民眾為著眼點,準確把握經辦規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認真執行參保登記、保費收繳、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關係轉移接續、基金管理、統計管理、檔案管理、稽核與內控、諮詢公示及舉報受理等業務環節的具體操作程式和標準。各地在貫徹落實《規程》的過程中,要結合本地實際,在保持統一規範的前提下,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崗位職責、許可權和服務標準,保證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有章可循,確保經辦規範、管理科學、服務到位。
(一)及時合併基金賬戶。各地應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1〕16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會〔2011〕3號)的規定,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做好新農保和城居保基金賬戶的合併工作,原則上在一個基金管理層級單獨設立一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專戶、一個收入戶、一個支出戶,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實行保費集中收繳。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每年設立兩至三個月的集中繳費期,集中力量組織宣傳和諮詢活動,統一開展保費收繳工作。省級社保機構應指導所轄地區集中組織城鄉居民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辦理續保繳費手續,引導經濟條件較好的參保人員提高繳費檔次,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
(三)細化參保資源管理。各地要結合社會保險全民參保登記工作,依託行政村(居)民委員會和基層工作平台,自下而上定期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資源摸底調查,準確掌握本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基礎數據,主要包括16周歲以下城鎮和農村居民人數,16周歲至59周歲和60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人數、農村居民人數(包括進城務工人數)以及其中包含的在校學生數、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數、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數、現役軍人數等,指導基層工作平台建立規範的參保統計台賬,加強參保資源動態管理與情況分析,有針對性地做好擴面工作。
(四)加強個人賬戶管理。各級社保機構應將個人賬戶建賬、記賬、實賬管理、信息查詢等內容作為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重點,加強社保個人權益記錄及財務基礎管理,做好業務與財務、社保機構與財政部門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對賬工作,定期開展個人賬戶管理情況專項檢查,切實解決個人賬戶記賬不規範、對賬不及時、實賬管理不落實、財務基礎管理薄弱等問題,切實提升經辦服務水平,增強政策公信力。
(五)開展重複領取待遇核查。各地要做好重複領取城鄉養老保險待遇核查工作,建立待遇數據比對核查糾錯處理機制和跨地區社保機構協查機制,加強不同險種經辦機構之間的溝通協調,妥善處理重複領取城鄉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省級社保機構要切實加強組織指導,既要做好跨省重複領取待遇核查工作,也要做好省本級的數據清理和比對查詢,認真組織所轄地區開展重複領取待遇數據比對、核查、糾錯和處理等工作。對高齡、重病、重度殘疾等行動不便的參保人員,社保機構要提供上門核查服務。
三、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
各地應按照經辦服務方便快捷、管理運行順暢高效、信息資源充分共享及精簡效能的原則,建立健全統一、協調、順暢的經辦工作機制。各地要在現有社保機構和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基礎上,通過整合經辦資源、適時調整補充人員、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協辦員工作職責等措施,保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要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落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必要的工作條件,做到機構、人員、經費、辦公場地設施“四到位”,努力實現參保登記、保費繳納、待遇領取和權益查詢等手續的就近辦理。要切實做好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人員特別是基層平台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加強培訓的專業性、針對性和時效性,提高他們的政策和業務經辦水平,運用現代管理方式,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熱情、周到的服務。要加強參保人員、社會各界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監督,確保經辦規範、管理科學、服務到位。
四、大力推進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建設
各地要利用金保工程一期建設成果,抓住二期建設有利時機,將新農保與城居保信息系統整合為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統一採集相關數據和信息,辦理各項經辦手續。要本著數據向上集中、服務向下延伸的原則,充分考慮社保機構創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務手段等方面的需求,及時進行系統調整和最佳化。要儘快實現業務與財務系統的一體化建設以及與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數據實時交換,逐步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進行對接,並與民政、公安、殘聯等其他相關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數據資源共享。要將網路向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延伸,實現省、市、縣(區)、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至行政村。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信息查詢。鄉鎮(街道)勞動保障工作平台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軟、硬體設備,切實提高經辦信息化水平。
五、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計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計工作,嚴格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按時匯總上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本情況月報表和基金月報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報表統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建設兵團社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機構負責向我部社保中心報送。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計工作的指導,社保機構要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計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確分工,專人負責,健全工作制度,確保統計工作正常運轉。省級社保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統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各級社保機構要認真履行統計工作職能,定期對本轄區、本部門的數據質量進行分析、評估,加強對統計工作的調度和檢查考核,對數據質量不高或遲報、漏報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進行幫助指導,限期改正。
各地要注意跟蹤了解《規程》的施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並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情況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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