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2022年6月6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為城鄉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務,我廳對原有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進行了修訂。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修訂後的《福建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 修訂時間:2022年6月6日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閩政〔2014〕49 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84號),結合福建實際情況,為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順利實施,規範、最佳化業務流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包括參保登記(含登記信息變更)、保險費收繳銜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管理、註銷登記、關係轉續、基金撥付、基金管理、統計管理、檔案管理、稽核內控、宣傳、諮詢、公示和舉報受理等。
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鄉鎮(街道)事務所)、行政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村(居)協辦員)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事務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統籌區屬地管理,縣級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具體經辦,村(居)協辦員協助辦理。
......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程所稱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省內常住地居住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等合法證件。
第七十七條 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域發生失信行為的相關人員的失信懲戒,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9〕2號 )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各市、縣(區)人社部門應根據本規程,結合本地經辦管理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操作流程,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細則。
第七十九條 本規程由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規程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13〕1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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