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實施意見
閩政〔2013〕1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一、基本原則
城鄉居民保工作要高舉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
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
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解決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問題。要堅持社會保險“保基本、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一是從我省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廣大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鄉居民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省廣大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保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0元,以每100元為一個繳費檔次,共20檔。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鼓勵多繳多得。省政府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社區)可對本村(社區)居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社區自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補貼由財政提供,主要用於支付基礎養老金、個人繳費補貼、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以及喪葬補助金等。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選擇繳費檔次100元的,政府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100元),政府補貼增加5元,選擇10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補貼均為每人每年75元。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46~59周歲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至60周歲,在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前允許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的部分,補繳部分政府給予相應繳費補貼。省級財政根據不同檔次對應的補貼標準及各地不同的財力狀況,分別以80%、60%、40%、20%的比例對縣(市、區)進行分檔補助(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確定);其餘部分由設區市和縣(市、區)分擔,具體比例由設區市政府確定。縣(市、區)可提高繳費補貼標準,提高部分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承擔。
對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手術併發症人員以及非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政府為其代繳不低於50%的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對城鄉重度殘疾人,政府為其全額代繳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市、縣政府承擔。允許繳費困難群體個人增加繳費,繳費後按照相應檔次予以繳費補貼。
對農村45~59周歲生育兩個女孩或一個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鎮45~59周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選擇不同繳費檔次予以相應政府補貼的基礎上,省財政再增加20元繳費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對國家確定的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與省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捆綁使用,省級財政根據各地不同的財力狀況,分別以80%、60%、50%的比例對縣(市、區)進行分檔補助(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確定);其餘部分由設區市和縣(市、區)分擔,具體比例由設區市政府確定。
五、建立個人賬戶
城鄉居民保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目前我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市、縣(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部分的資金由市、縣(區)政府支出。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身故,個人賬戶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
有條件的市、縣可先行探索建立喪葬補助制度,在待遇領取人員身故後,按當地當年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0個月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從市縣財政補貼中支出。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無力參保縣及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人員老年生活保障金,且具有當地戶籍的參保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符合規定條件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若中斷繳費,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應補足15年,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未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若不參保繳費,則年滿60周歲不享受基礎養老金。但允許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未滿60周歲、現已超過60周歲的城鄉居民,在城鄉居民保制度合併實施兩年內補辦參保登記手續,補繳保費,但不享受政府補貼,從其補辦手續的次月起享受養老金待遇。
要鼓勵和引導城鄉中青年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政府另行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在國家確定的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基礎上,根據我省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省政府適時調整我省城鄉居民保基礎養老金標準。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基金納入城鄉居民保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部門不得擠占、挪用。現階段城鄉居民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以後逐步提高管理層次,直至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城鄉居民保經辦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每年要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各縣(市、區)要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推行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加強村級金融服務便民點建設,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要認真記錄城鄉居民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要加強各級城鄉居民保經辦能力建設,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保經辦機構,提供工作場所和設備,根據服務對象數量充實工作力量,確保工作經費。要加強鄉(鎮、街道)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明確城鄉居民保工作職責,確保有專人負責,並配備相關設備設施。各級政府按照“費隨事轉”的原則,根據村(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完成的工作量,給予一定的補貼或獎勵經費。城鄉居民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城鄉居民保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的辦法出台後貫徹執行。
城鄉居民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銜接,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閩政辦〔2011〕12號)的規定執行。
城鄉居民保與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制度的銜接,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做好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優撫制度銜接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2〕15號)執行。16~59周歲符合城鄉居民保參保條件的低保、五保、優撫對象,應按規定參保繳費,享受政府相應補貼和集體補助,年滿60周歲符合領取條件,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原已享受的待遇只疊加、不扣減、不沖銷。在審核低保、五保資格時,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城鄉居民保與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的銜接,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出台具體辦法後貫徹執行。
城鄉居民保與老農保的銜接,按照省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做好老農保與新農保銜接過渡等工作的通知》(閩人社文〔2010〕288號)和《關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推進過程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閩人社文〔2011〕24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制定實施辦法
本實施意見頒發實施後,省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2009〕26號)及《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2011〕64號)不再執行。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儘快制定本地城鄉一體的城鄉居民保實施辦法,經設區市政府審定後實施,實施辦法報省領導小組備案。
十四、加強輿論宣傳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媒體,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深入宣傳城鄉居民保政策。要組織力量深入鄉(鎮、街道)、村(社區),宣傳黨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使城鄉居民保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戶曉。要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引導適齡城鄉居民積極參保繳費,推動城鄉居民保工作順利開展。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把建立城鄉居民保制度作為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領導小組負責完善相關政策並督促工作落實,做好總結評估,並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市、縣(區)也要調整成立相應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城鄉居民保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鄉居民保的組織實施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完善、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補貼的撥付以及城鄉居民保基金的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對城鄉居民保基金的審計監督;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各地要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注意研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總結經驗,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領導小組報告。
本意見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