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資格確認辦法

《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資格確認辦法》是為規範和統一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人員資格確認工作,維護社保基金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確認經辦規程(暫行)》《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資格確認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6日
  • 發布單位: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資格確認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3月6日

檔案全文

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資格確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統一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人員資格確認工作,維護社保基金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確認經辦規程(暫行)》《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黨群服務中心、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和合作金融機構,為已按月領取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保”)待遇(含待遇暫停)的參保人(以下簡稱“領取待遇人員”)辦理領取待遇資格確認(以下簡稱“資格確認”)。
  第三條 資格確認堅持以信息比對為主、現場核實為輔,寓認證於無形,寓認證於服務的基本原則。
  社保經辦機構應堅持智慧型化服務與傳統服務方式並行,構建線上線下多渠道認證服務網路,解決老年人運用智慧型技術困難,通過信息比對、生物識別和現場認證等方式開展資格確認,實現服務便捷化、全天候和全覆蓋,提升服務滿意度。大力推動資格確認數位化服務,通過綜合分析領取待遇人員出行、就醫、體檢、疫苗接種、實名認證的醫療檢測等多維度數據開展認證。取消批量認證方式,村居協辦員不再開展批量認證服務。加強險種間、部門間認證信息協同共享,避免重複認證。
  第四條 資格確認周期原則上為12個月,首次申請待遇的,自待遇申請審核通過的次月開始計算;已領取待遇的,自最近一次認證通過的次月開始計算。
  根據大數據認證結果,實行對領取待遇人員的認證有效期起止時間進行動態更新遞延認證的,應建立“行為軌跡”大數據模型,確定人員風險等級,為參保人提供個性化、動態認證周期,要將領取待遇人員在大數據平台內留存的最近一次認證通過的次月設為認證起始時間,將起始時間加上個性化認證周期設為認證截止時間。認證記錄產生後,按照個性化認證周期為領取待遇人員重新計算認證截止日期。對於通過數據分析發現的健康狀況異常等人員,要採取縮短認證周期等方式實施重點監控,以進一步提高認證的準確性。
  設立認證服務預警期,在認證有效期截止前3個月,縣(市、區,以下簡稱“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對尚未完成認證的,通過對領取待遇人員或其監護人打電話、傳送簡訊或上門進行提醒,告知其要在認證有效期內通過線上生物識別方式或至線下櫃檯視窗進行主動認證。省系統設定預警期內領取待遇人員名單自動提醒功能,供經辦人員查詢及處理。
  第五條 按月領取城鄉居保待遇的人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停止或暫停城鄉居保待遇發放。
  (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二)失蹤期間;
  (三)服刑期間;
  (四)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五)重複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六)國家規定的不具有領取城鄉居保待遇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對疑似出現第五條情形的,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資格確認待核實人員名單,並在省系統中作相應標識,及時開展數據比對,按以下方式分類核實,並建立信息核實工作檯賬,依核實情形按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分類處理。
  (一)對疑似死亡的,主動聯繫領取待遇人員本人或其家屬進行核實,並引導健在的領取待遇人員通過生物識別認證等自助方式完成認證;對無法聯繫、聯繫後仍未及時認證和無法自行認證的,要利用社會化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認證信息進行逐一核實;
  (二)對疑似失蹤、服刑的,主動聯繫領取待遇人員本人或其家屬進一步核實人員現階段情況,主動協助領取待遇人員或家屬根據現狀按相關規定處理;
  (三)對疑似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主動聯繫領取待遇人員本人或其家屬核實;無法聯繫的,應採取向相關部門發函核查、數據比對等方式核實情況;
  (四)對疑似重複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應採取跨層級、跨險種、跨區域進行數據比對核實情況。
  第七條 縣社保經辦機構對出現以下情形的,應按情況分類作待遇停止處理。
  (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先停發待遇,並主動聯繫領取待遇人員家屬(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領取喪葬補助金、個人賬戶儲存額(餘額)等有關應發待遇,辦理註銷登記,終止其養老保險關係。確實無法聯繫到領取待遇人員家屬的,要聯繫村(社區)委員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個人賬戶儲存額(餘額)封存於社保基金並留存個人相關信息,如有家屬事後申請辦理相關業務,核實情況後,按規定辦理。對被宣告死亡人員重現的,應按規定補發被宣告死亡期間待遇。
  (二)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縣社保經辦機構應主動聯繫領取待遇人員,指引其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和退個人賬戶。
  第八條 縣社保經辦機構對出現以下情形的,應按情況分類作待遇暫停處理。
  (一)對失蹤期間、服刑期間的,作待遇暫停處理。對失蹤人員重現、刑滿釋放的,領取待遇人員提出申請,由縣社保經辦機構核查待遇領取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等,下同)、法院裁定判決文書等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在領取待遇人員簽字確認後,縣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補發失蹤期間待遇並續發失蹤重現後待遇,或續發刑滿釋放後待遇。
  (二)對超過認證周期未進行認證而暫停待遇的,主動聯繫領取待遇人員本人或其家屬,應指引其進行資格確認,其中:對暫停待遇1年(含1年)內聯繫上的,領取待遇人員除進行現場認證外還可實行生物識別認證,對認證通過的,省系統自動發起待遇恢復申請,由其領取待遇地的縣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審核,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通過數據比對核實信息,並按規定恢復待遇發放;對暫停待遇1年後聯繫上且領取待遇人員申請辦理資格確認和待遇恢復的,領取待遇人員須按第二十六條辦理資格確認,待遇恢復由地級以上市(以下簡稱“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審批;對暫停待遇後一直未聯繫上或聯繫上後仍無人申請辦理資格確認的,要對人員現狀進行跟蹤,建立核實處理的工作檯賬,沒有核實前不得發生任何業務,核實後視情形按規定辦理。
  社保經辦機構應關注待遇暫停人員數量變化,嚴控待遇暫停人員增長,將待遇暫停人員數量維持在動態低水平。
  第九條 省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制定全省資格確認業務規範,在政策範圍內探索開展適合本地的認證服務改革;負責指導、督導及考核全省開展資格確認工作;挖掘省級認證數據來源,組織實施信息比對認證。
  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貫徹落實全省資格確認業務規範,在政策範圍內探索開展適合本地的認證服務;負責指導、督導及考核本行政區內資格確認工作;負責拓展本地數據來源,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內的信息比對認證,並督導轄區社保經辦機構核實及處理疑點數據;負責及時向省提出最佳化信息比對認證算法需求;負責擬定本行政區內資格確認宣傳計畫並組織實施。
  縣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承辦本行政區域內資格確認工作,並組織指導所轄鄉鎮(街道)黨群服務中心、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合作金融機構協助開展資格確認;負責拓展本地數據來源,實施本行政區內的信息比對認證,並核實及處理疑點數據;負責領取待遇資格人員的待遇停發、恢復和補發,核查和追回多發待遇;負責做好資格確認宣傳解釋工作。
  鄉鎮(街道)黨群服務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內待核實人員信息核實工作;負責協助為高齡老人、病殘人員等行動不便特殊群體提供上門認證服務;負責協助追回多發待遇;負責按報告機制規定報告信息;負責做好資格確認宣傳解釋工作。
  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負責協助開展資格確認、追回多發待遇;負責按報告機制規定報告信息。
  合作金融機構依據社銀合作協定有關規定開展資格確認工作。
  第十條 建立資格確認痕跡管理機制,按照“誰認證、誰記錄”的原則,社保經辦機構完成資格確認後,應及時在省系統錄入資格確認時間、方式、結果、數據來源,並將認證結果通過政府服務網、電子社保卡、粵智助、粵省事、廣東人社APP等途徑及時公布,供領取待遇人員查詢。
  第二章 信息比對認證
  第十一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主要通過內部數據比對,以及與公安、司法、民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醫保、法院、合作金融機構等部門共享數據比對,確認領取待遇資格狀態。原則上開展正向認證。
  第十二條 省、市、縣社保經辦機構要提高資格確認的免辦服務比例,每月對領取待遇人員開展資格確認數據比對,通過直接認證信息匹配和輔助認證信息分析,對經核准的信息,最終生成下列3份名單。
  (一)喪失資格人員名單。主要包括:家屬主動申報死亡的人員;全民參保登記、異地資格確認、異地就醫、聯網監測、社會保障卡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資料庫中標識為死亡、失蹤、服刑人員;國家人口庫中標識為死亡的人員;公安部門戶籍庫中因死亡註銷戶籍的人員;法院判決宣告死亡的人員;民政部門殯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員;由醫療機構開具死亡證明的人員;公安、法院、法務部門掌握的服刑人員;經街道(鄉鎮)、村(社區)確認及上報的死亡人員;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的喪失領取待遇資格的人員。
  (二)具備資格人員名單。主要包括:本年度內按規定辦理現場認證和生物識別認證的人員;有長期護理保險、家庭醫生簽約等信息的人員;有非危重疾病住院信息的人員;有乘坐飛機、火車記錄的人員;有須本人辦理合作金融機構業務登記的人員;有出入境記錄的人員;有醫院體檢、疫苗接種、實名認證的醫療檢測記錄的人員;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的可以確認具備領取待遇資格的人員。
  (三)待核實人員名單。主要包括:跨部門共享信息顯示死亡、但本地業務系統仍然正常發放待遇的人員;同時存在於具備領取待遇資格人員名單和喪失領取待遇資格名單中的人員;除本條(一)(二)以外的人員。
  第十三條 省、市社保經辦機構牽頭組織對全省或全市領取待遇人員數據按月開展跨層級、跨部門、跨區域、跨險種數據比對,並將待核實人員名單等疑點數據下發市、縣逐一核實和處置。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督導縣社保經辦機構核實處理疑點數據。
  市、縣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下發疑點數據後的當月(最長不得超過次月)組織核實,可通過社會化服務、上門服務、村居協辦員上報等方式進行,經核實喪失領取待遇資格的,依情形停止或暫停發放待遇,並及時通過全民參保系統逐級反饋疑點數據的核實及多發待遇追回情況;對具備領取待遇資格的人員按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處理;對經核實不屬實的疑點數據,應及時將正確信息向信息提供部門反饋;將部門信息不一致的疑點數據列為重點核查信息,應上門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開展認證信息核實時,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充分利用基層服務組織的各類管理平台通過以下渠道開展社會化服務認證,定期對鄉鎮(街道)黨群服務中心、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協助開展資格確認等進行培訓。
  (一)開展文體活動時,採取活動簽到、為領取待遇人員簽到發紀念品等方式,記錄待核實人員的領取待遇資格狀態;
  (二)走訪慰問時,面對面核實慰問對象的領取待遇資格,並做好信息標識;
  (三)開展健康體檢以及就診、義診、康復指導等服務時,通過現場交流和調閱健康檔案等方式,核實領取待遇資格,並做好信息標識。
  第十五條 省系統與部級認證系統已實現對接,部提供的人臉識別自助認證結果已自動寫入省系統形成認證記錄,供各地查詢。市、縣社保經辦機構要對部提供的外部數據輔助信息按第十三條進行核實和處置,並在30天內將數據採納情況通過部級認證系統向部反饋,其中境外人員認證數據10天內反饋。
  第十六條 省通過人社部全國社保信息比對查詢平台獲取全國領取待遇信息,通過國家人口庫獲取死亡信息等全國數據;省依託省政務大數據平台已獲取部分部門數據,包括省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衛生健康委等部門的戶籍、死亡、火化、服刑、在押、宣告失蹤等全省信息,並聯合省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衛生健康委、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稅務局、高級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加強信息共享做好社會保險待遇核查和數據協查工作,規範信息共享內容、方式、周期和反饋,為資格確認提供支撐。
  市、縣社保經辦機構要積極拓展數據來源,應與本級公安、司法、民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醫保、法院、合作金融機構等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獲取更多數據。
  第十七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將以下信息作為具備領取待遇資格的直接認證信息:
  (一)人社業務數據:勞動能力鑑定信息、人工認證信息、異地認證信息、工傷認定信息、定期領取待遇人員變更信息、老年人體檢補助信息、困難家庭人員信息等;街道公共區域人臉識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掌上12333APP、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簽發電子社保卡、“人社”微信公眾號、“人社”APP手機客戶端、服務視窗自助服務設備等收集的信息。
  (二)醫保數據:醫療保險繳費信息、住院病歷信息、醫療待遇申請信息、住院結算信息、異地轉診急診申請信息、長期護理保險服務信息、家庭醫生簽約、體檢、疫苗接種等。
  (三)其他數據:實名認證的醫療檢測信息;銀行開卡信息、銀行補卡信息、銀行掛失信息、銀行修改密碼信息;通信運營商開卡數據;婚姻登記信息;出入境記錄信息;殘疾認定信息;航空和鐵路交通出行信息、本人交通違章信息。
  第十八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將以下信息作為喪失領取待遇資格的直接認證信息:
  (一)司法信息:監獄服刑信息;
  (二)死亡信息:殯葬信息、醫學死亡證明信息。
  第十九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將以下信息作為資格確認輔助認證信息:
  (一)音頻信息:智慧型諮詢、語音諮詢等;
  (二)交易登錄信息:社保卡交易信息、網站登錄訪問日誌、醫療費用結算信息(除住院外)、購藥視頻信息;
  (三)其他信息:公共運輸訊息信息、公共運輸開卡信息、公共運輸補卡信息、公共運輸充值信息、公共衛生信息等。
  第二十條 建立信息比對認證督導機制,省社保經辦機構按月指導並調度全省信息比對認證,及時協調解決信息比對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定期通報疑點數據核實整改情況。各市要設立聯絡員,負責本地信息比對認證工作的上下溝通。
   第三章 生物識別認證
  第二十一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充分利用生物特徵認證技術進行資格確認,並藉助網際網路、自助服務設備等渠道提供全天候不間斷的資格確認服務。
  第二十二條 省社保經辦機構建立全省城鄉居保生物特徵資料庫,並進行動態管理。生物識別認證應將領取待遇人員人臉等生物特徵與生物特徵資料庫信息比對,並將領取待遇人員信息與部門、險種信息進行比對,核查其生存狀況、領取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情況。
  第二十三條 領取待遇人員可通過國家社保公共服務平台、電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廣東人社”APP、粵省事、廣東省政府服務網等渠道進行生物識別認證。認證通過的,省系統自動形成認證結果;認證不通過的,應按照第二十六條辦理。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自助服務平台,提供就近辦、自助辦、隨時辦等生物識別認證服務。領取待遇人員可到就近的縣社保經辦機構、鄉鎮(街道)黨群服務中心、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以下統稱“基層社保公共服務平台”)和合作金融機構,通過粵智助政府服務自助機、社保自助服務終端及合作金融機構自助服務終端等進行資格確認。
   第四章 現場認證
  第二十五條 領取待遇人員到基層社保公共服務平台和合作金融機構進行櫃檯認證的,經辦人員應指引領取待遇人員通過自助服務終端或線上方式進行生物識別認證。櫃檯認證只適用於領取待遇人員本人辦理。
  第二十六條 對無法通過第二十五條方式認證的,領取待遇人員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櫃檯認證。經辦人員應通過讀卡設備等方式將證件信息輸入省系統並調用公安部門電子證照,核對領取待遇人員本人和照片、證件信息與電子證照信息的一致性,省系統自動開展部門、險種數據比對校驗其生存狀況、領取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情況;對符合上述要求的,經辦人員應將有效身份證件影像化、現場拍攝領取待遇人員照片,並將影像化資料及照片上傳省系統,由省系統向縣社保經辦機構自動推送待辦業務。縣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待辦業務提醒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通過省系統將資格確認結果以簡訊方式自動向領取待遇人員反饋。
  第二十七條 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對高齡老人、病殘人員等行動不便的特殊群體提供現場上門認證服務,應建立特殊群體服務台賬,下發鄉鎮(街道)黨群服務中心、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及合作金融機構,由其對特殊群體提供上門認證服務。
  第二十八條 鄉鎮(街道)黨群服務中心、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及合作金融機構提供上門認證服務,可採取攜帶型社保服務終端或通過“廣東人社”APP、粵省事、電子社保卡等進行生物識別認證;對無法按以上途徑開展認證的,須現場查驗有效身份證件,核對領取待遇人員本人和證件照片,核實生存狀態,留存領取待遇人員本人照片及有效身份證件照片等佐證資料,並在完成後的1個工作日內將資格確認情況及佐證資料錄入省系統,由省系統向縣社保經辦機構自動推送待辦業務。縣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待辦業務提醒後,應核對領取待遇人員佐證資料與電子證照照片和信息的一致性,省系統自動開展部門、險種數據比對校驗其生存狀況、領取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情況,並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通過省系統將資格確認結果以簡訊方式自動向領取待遇人員反饋。
  第二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社保經辦機構採用購買服務方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組織機構或企業為高齡老人、病殘人員等行動不便的特殊群體提供上門服務。
   第五章 領取待遇資格確認報告機制
  第三十條 建立全省統一的領取待遇資格確認報告機制,按照“誰收集、誰登記”的原則,設立報告信息登記管理台賬,實行動態管理。由村居協辦員按月採集死亡、服刑、重複領取待遇等信息,每月3日前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資格確認信息報告表》並向基層社保公共服務平台報告,即使當月沒有出現新情況,也要進行零報告。
  鼓勵社會人員向社保經辦機構反映相關人員涉嫌違反領取待遇資格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經辦服務延伸至村(社區)的,由基層社保公共服務平台將村居協辦員報告的信息和佐證資料及時錄入、掃描至省系統,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對報告信息進行核實並按有關規定分類處理;經辦服務未延伸至村(社區)的,由村協辦員將報告信息、佐證資料向鄉鎮(街道)黨群服務中心報告,鄉鎮(街道)黨群服務中心將收到的報告信息、佐證資料及時錄入、掃描至省系統,由縣社保經辦機構對報告信息進行核實並按有關規定分類處理。
  第三十二條 村居協辦員採集並上報的事項包含喪失領取待遇資格人員所屬行政區劃、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喪失領取待遇資格日期、信息來源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社保經辦機構建立信息報告平台,並與省系統對接,實現信息上報、查詢、台賬管理、佐證資料上傳、統計等功能。
  第三十四條 建立報告督導檢查機制,省社保經辦機構定期檢查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報告機制落實情況,研究協調解決問題;市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內報告機制監督檢查,細化制度措施,明確職責分工,並將落實報告機制列入縣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工作職責範圍。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資格確認工作風險防控體系,規範資格確認辦理層級,到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或合作金融機構進行櫃檯認證的,由鎮村或合作金融機構負責受理,縣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審批;嚴格崗位許可權管理,待遇核定人員不得兼任資格確認相關工作,嚴禁一人通辦;加強信息比對認證結果數據導入管理,設定系統每次導入人數上限,實行兩級審批;全面實行社會保障卡發放城鄉居保待遇。
  建立待遇暫停人員常態化清理機制,逐人逐條核實處理,建立核實工作檯賬,動態管理,重點核查補發起止時間、補發金額、銀行賬號一致性等信息。
  按照《廣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管理辦法》,將資格確認、待遇恢復補發列作高風險業務,加強事後稽核檢查。
  第三十六條 縣社保經辦機構應每年會同鄉鎮(街道)黨群服務中心和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領取待遇資格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天,應在公告中一併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鼓勵就涉嫌違反領取待遇資格規定的問題進行舉報並向市、縣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相關線索,舉報人提供涉嫌違反領取待遇資格規定線索的,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受理、記錄和處理,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將舉報人個人信息、舉報辦理情況等泄露給被舉報人或者與辦理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
  第三十七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加強資格確認常態化宣傳,通過微信公眾號、人社官網、電視台廣播、服務大廳播放宣傳片、派發各類宣傳品及政策宣傳進村(社區)等形式,開展靈活多樣宣傳活動,提升領取待遇人員對資格確認周期、途徑、流程、喪失待遇資格條件及騙保的法律責任等知曉度,提高自助認證比例;加強反欺詐宣傳,通過提供反欺詐答疑服務、播放反欺詐宣傳視頻、發放反欺詐宣傳手冊、擺放反欺詐宣傳展板等形式,向個人宣傳相關法規制度,堅持業務辦理與反欺詐宣傳同步開展,在服務大廳受理相關業務時,一併向辦事民眾發放反欺詐宣傳告知書。縣社保經辦機構應按月從省系統提取次月認證到期的領取待遇人員名單,以推送簡訊等方式告知。
  第三十八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對資格確認違規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社保經辦機構發現存在多發、騙取、貪占城鄉居保待遇的,應當立即停止待遇支付,並及時依照有關規定開展核查。社保經辦機構經調查確認個人存在侵害社保基金行為的,根據實際需要,通過約談教育、協定還款、按規定從個人賬戶或者相關社會保險待遇中抵扣、下發退款通知書、作出稽核整改通知書或者商請代發合作金融機構協助處理等措施追回基金。
  (二)社保經辦機構在開展稽核過程中,發現涉案人員涉嫌犯罪,急需採取強制措施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相關情況一併告知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跟進公安機關的案件處理情況並依法做好稽核工作。
  (三)符合嚴重失信行為情形的,按照《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在資格確認工作中,存在貪污、侵占、挪用社保基金行為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積極推動將資格確認工作納入縣級政府對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考核體系。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縣社保經辦機構應通過公開服務信息、發布服務指南等形式向社會公示資格確認服務內容、依據、程式、時限、途徑、材料、投訴渠道等信息,接受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要開展服務自我檢查和質量評價,通過線上線下評價、電話回訪、實地走訪等形式及時發現整改問題,持續最佳化服務流程,精簡證明材料,提高服務效能,提升服務對象滿意度,保證社保基金安全。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境外居住的領取待遇人員資格確認工作按照《外交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境外居住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外領函〔2021〕182號)和本辦法規定的方式進行資格確認。
  第四十二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的領取待遇人員資格確認工作按照粵港、粵澳合作有關協定和本辦法規定的方式進行資格確認。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暫行辦法》(粵社保〔2017〕2號)同時廢止。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和省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