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辦法

《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辦法》是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和社會資助工作的通知》等檔案規定精神,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9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9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2月9日

內容全文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9〕105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和社會資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22〕30 號)等檔案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進一步拓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渠道,規範我省村(居)集體對城鄉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助,不斷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水平。
第二條 有條件的村(居)集體(主要指經濟基礎較好、有補助能力)應對本集體內的全部、部分或指定的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成員給予集體補助。
第三條 村(居)集體應從符合相關財務制度規定的可支配收益中安排集體補助資金。村(居)集體不得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於集體補助。
第四條 村(居)集體應結合實際,通過召開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大會民主確定集體補助標準。
補助標準在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年補助上限範圍內確定。鼓勵補助標準向困難人員傾斜。
村(居)集體不得將集體補助替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
當年集體補助和社會資助金額的總和不超過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集體補助(或社會資助)金額已達到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的,不再進行社會資助(或集體補助)。
第五條 村(居)集體應按照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要求的方式開展集體補助。
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逐年繳費的年限,逐年給予集體補助。
已給予集體補助的繳費年度,不重複補助。
第六條 村(居)集體應按以下流程開展集體補助。
(一)制定方案。村(居)集體根據集體章程並結合實際,擬定集體補助方案(見附屬檔案樣式)。補助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資金來源、補助範圍、補助標準、補助流程等。補助方案須通過村(居)集體召開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大會民主確定。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村(居)集體擬定集體補助方案進行業務指導。
村(居)集體需變更集體補助方案的,應經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對村(居)集體變更本集體補助方案進行業務指導。
(二)村(居)集體補助的辦理流程。
1、確定補助對象和標準。村(居)集體按照本村(居)集體補助方案確定擬補助的對象、補助金額。補助對象應已完成擬補助當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
村(居)集體對本次補助對象及標準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2、提出申請。村(居)集體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交集體補助申請。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本村(居)集體補助方案、書面申請、經公示無異議的集體補助人員名單和補助標準。相關材料應加蓋村(居)集體公章,村(居)集體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集體補助申請期間,申請補助對象出現死亡、出國(境)喪失國籍、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等情形註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村(居)集體應及時撤回相關人員的補助申請。
3、核對登記。社保經辦機構對村(居)集體提交的補助申請材料進行核對,確定補助對象有關信息並錄入信息系統,通知村(居)集體劃撥補助款項。
4、繳款。村(居)集體將補助款項劃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並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交相關憑證資料。
5、社保記賬。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後,將到賬憑證與信息系統中的補助款明細信息核對無誤後,將補助金額記入補助對象的個人賬戶。集體補助記入個人賬戶後按規定計息。
6、信息反饋。社保經辦機構將集體補助記入個人賬戶情況告知村(居)集體和補助對象。村(居)集體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補助對象。
7、退費。集體補助劃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後,出現對已死亡人員進行補助、重複繳費等特殊原因須退回補助款項的,社保經辦機構收到村(居)集體提供的相關憑證資料後,按多收、錯收社保費有關規定退回多收、錯收款項。
(三)集體補助每年申請辦理繳費。實施集體補助後,村(居)集體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暫停補助的,應向社保機構提交暫停實施的書面說明。村(居)集體恢復實施集體補助的,應提出恢復補助申請,並可對暫停實施集體補助的年度申請補辦,村(居)集體提交補辦申請報告後,社保經辦機構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辦理。
第七條 鼓勵村(居)集體給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在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之後轉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村(居)民補助,用於資助村(居)民繳費。
第八條 鼓勵各地將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工作情況納入對村(居)集體評優評先的考核標準。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9〕105號)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根據粵府〔2019〕105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和社會資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22〕30 號)、《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和社會資助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22〕102 號)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和社會資助工作,印發《通知》。
《通知》在省層面建立具體的集體補助制度,將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集體籌資渠道,有利於不斷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二、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內容一共八條。
第一條為明確目的意義。出台專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辦法,將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拓寬籌資渠道,做大個人賬戶,提高養老保障水平,有利於助力鄉村振興,實現共同富裕。
第二條為明確補助範圍。集體補助主要依靠村(居)集體收入,具備經濟基礎是實施補助的前提條件。人員範圍是已經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集體成員。
第三條為明確資金來源。資金來源應合法合規。資金不包括征地社保資金,征地社保資金主要是對失去土地的被征地農民予以養老補貼,國家對被征地農民養老補貼對象範圍有明確規定。《通知》明確村(居)集體不得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用於集體補助,以確保征地社保依法落實。
第四條為明確補助標準。明確集體補助標準不得超過當地個人最高繳費檔次,在不超過當地個人最高繳費檔次範圍內,由村集體通過民主協商確定補助標準。同時,結合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推動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應保盡保工作,鼓勵補助標準向困難人員傾斜,提高困難群體養老待遇水平。
第五條為明確補助方式。個人繳費是前提,應先繳費後補助,增強繳費的剛性。
第六條為明確補助流程。通過加強操作的規範,防範風險。包括方案制定及相關內容要求(提供方案樣式)、7個具體流程、明確集體補助每年辦理,以及對暫停補助和恢復補助提出具體要求。
第七條為鼓勵個人參加職保。鼓勵村(居)集體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給予補助,資助個人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
第八條為工作激勵。鼓勵各地對開展集體補助工作好的村(居)以適當的方式進行褒獎,營造良好氛圍。
附屬檔案為補助方案及補助表樣式,提供各村(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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