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省級養老保險調劑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省級養老保險調劑辦法的通知,廣東省級養老保險調劑辦法自1998年實施以來,為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近年的實施情況看,現行省級養老保險調劑辦法仍存在上繳比例偏低、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等突出問題,難以滿足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以及進一步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的現實需要,也無法適應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改革發展的形勢要求。為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促進我省養老保險區域均衡協調發展,按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爭當實踐科學發展觀排頭兵的決定》(粵發〔2008〕5號)關於“改革養老保險省級調劑辦法,強化富裕地區支持欠發達地區的責任機制”的精神,現就改革完善省級養老保險調劑辦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通知背景,通知內容,

通知背景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我省省級養老保險調劑辦法自1998年實施以來,為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近年的實施情況看,現行省級養老保險調劑辦法仍存在上繳比例偏低、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等突出問題,難以滿足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以及進一步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的現實需要,也無法適應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改革發展的形勢要求。為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促進我省養老保險區域均衡協調發展,按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爭當實踐科學發展觀排頭兵的決定》(粵發〔2008〕5號)關於“改革養老保險省級調劑辦法,強化富裕地區支持欠發達地區的責任機制”的精神,現就改革完善省級養老保險調劑辦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通知內容

一、適當提高上繳比例
從2009年1月1日起,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上繳比例統一調整為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的9%。原實行的返還(返撥)辦法同時終止。
二、改革完善收繳程式
從2009年1月1日起,各級地稅機關在養老保險費徵收環節,按比例將各地應上繳的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直接劃入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沒有實行地稅徵收社會保險費的深圳市,由省、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障基金專戶開戶銀行簽訂授權委託協定,由開戶銀行按月將應上繳的省級調劑金直接劃入省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三、調整擴大使用範圍
在確保各市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同時,適當擴大省級調劑金使用範圍,按照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收人數,對接收地給予補助;支持欠發達地區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四、完善分配下撥辦法
全面規範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建立健全對各市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的審核制度。各市根據省下達的擴面征繳計畫和支出需求編制基金收支預算,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審批。省根據各市執行預算情況和當地財政落實補助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合理安排省級調劑金,幫助各市解決基金缺口問題。省勞動保障廳會省財政廳制訂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具體分配方案,並於每年上、下半年各撥付一次調劑金。原實行的省級調劑管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另行修訂。
改革省級養老保險調劑辦法,是完善養老保險制度,促進我省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解放思想、改革創新,促進廣東省經濟社會保持又好又快發展,爭當實踐科學發展觀排頭兵的具體舉措。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地稅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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