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是為了健全和完善覆蓋上海市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熱點問答,

發布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滬府規〔2023〕1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後的《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健全和完善覆蓋本市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原則)
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堅持“權責清晰、保障適度、應保盡保”原則,不斷完善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殘聯、市農業農村委、市稅務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各區政府負責做好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基金構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按照規定的標準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七條(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八條(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區政府對本轄區戶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
區政府為本轄區戶籍的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的養老保險費。為重度殘疾人代繳費的具體辦法,由市殘聯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各區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可予以幫扶,具體辦法由各區制定。
第九條(標準公布與調整)
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的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報市政府批准後另行公布。
本市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標準。
第十條(建立個人賬戶)
本市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以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本市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或原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未領取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不足年份應當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當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第十二條(待遇構成)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第十三條(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報市政府批准後另行公布;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每超過1年,其基礎養老金增加20元。
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其基礎養老金增加10元;年滿80周歲的,其基礎養老金再增加10元,共增加20元。
基礎養老金由市財政(含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區財政按照50%和50%的比例分擔。其中,區財政承擔本轄區戶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相應的基礎養老金。
第十四條(待遇調整)
本市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根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情況和本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等,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十六條(喪葬補助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其家屬可以領取標準為6000元的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和區財政按照50%和50%的比例分擔。其中,區財政承擔本轄區戶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相應的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資格認證)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核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情況,並與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章 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第十八條(制度內轉移接續)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省市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照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已經按照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第十九條(相關制度銜接)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制度、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和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被征地人員、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精減退職回鄉老職工配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辦法,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新老制度銜接)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後,原參加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原享有老年農民養老金補貼人員和原享有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人員,按照“鎖定人群、待遇平穩過渡”的原則處理。
(一)原參加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規定可以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原統籌基金”承擔,“原統籌基金”使用完畢後由區財政繼續承擔。
(二)原享受老年農民養老金補貼人員按照規定領取的過渡性養老金補貼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區財政承擔。
(三)原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人員按照規定領取的高於基礎養老金的100元繼續享受,所需資金由市財政和區財政按照50%和50%的比例分擔。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和運營)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市財政和區財政承擔的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並由市財政和區財政分項目撥付至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基金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基金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經辦機構)
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區政府確定本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具體受理。
第二十四條(經辦管理服務)
區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建立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按照規定妥善保存。
稅務部門應做好社會保險費申報受理、費款徵收工作,將征繳明細信息及時傳遞給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工作經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第二十六條(信息化建設)
建立市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市、區、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區可以延伸到行政村,以方便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參保信息查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實施細則)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熱點問答

一、為什麼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答:目前實施的《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滬府規〔2019〕18號)將於2024年4月底到期,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升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水平,本市對《辦法》進行了修訂,新《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二、新的繳費和補貼標準公布前,按照什麼標準繳費?
答:根據修訂後的《辦法》,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的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新標準公布之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及政府補貼標準仍按照原規定執行,參保人員可在原有的10個繳費檔次中自主選擇一個檔次繳費,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政府鼓勵參保人員根據自身情況,儘量選擇較高檔次繳費,這樣既可以獲得更高水平的政府補貼,將來領取的養老金水平也更高。
三、今後基礎養老金標準將怎樣調整和公布?
答:按照修訂後的《辦法》,本市將根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以及本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具體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四、高齡傾斜政策具體是指什麼?
答:為進一步提高高齡老人的養老保障水平,修訂後的《辦法》對高齡傾斜政策予以明確,即:本市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其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10元;年滿80周歲的,其基礎養老金每月再增加10元,共增加20元。
五、新《辦法》實施後,本市對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幫扶政策有調整嗎?
答:為進一步加大對困難群體的幫扶力度,《辦法》明確,政府繼續為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等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同時明確,各區可結合實際,對本轄區內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等群體的個人繳費部分,再予以幫扶,具體辦法由各區制定。
為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等群體的代繳標準今後與個人繳費、政府補貼標準一起,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報市政府批准後另行公布。在新標準公布之前,政府為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等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的標準,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六、高齡傾斜待遇從什麼時候開始享受,需要本人申請嗎?
答:高齡傾斜政策從新《辦法》實施之日起開始實施。2024年5月1日之前已年滿70周歲或80周歲的老人,從2024年5月開始享受高齡傾斜待遇。2024年5月1日之後年滿70周歲或80周歲的老人,自到齡次月起自動享受相關待遇,不需要本人申請。例如,不考慮養老金增長等情況,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中:
1.張女士,1954年9月16日出生,現在69周歲,每月領取城鄉居保養老金1400元。由於張女士今年9月份才滿70周歲,在今年10月前,其每月仍領取養老金1400元,從今年10月起,其月養老金可以增加10元,每月領取1410元;2034年10月份(其年滿80周歲後的次月)開始,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可以在原來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增加的待遇不需要本人申請,自動到賬。
2.王先生,1950年1月10日出生,現在已74周歲,每月領取城鄉居保養老金1420元,則自2024年5月1日起,每月養老金可以增加10元,月養老金調整為1430元;2030年2月份(其年滿80周歲後的次月)開始,每月養老金可以在原來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增加的待遇不需要本人申請,自動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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