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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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是2014年10月1日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而印發的一份檔案。中文名 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
“一個統一”就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都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都實行與繳費相掛鈎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在此基礎上,形成城鎮職工和...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全市統籌,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中央有關部門和部隊在滬機關、事業單位(國家明文規定不參加地方基本養老...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機關或企業時,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2001]13號)規定執行。(三)逐步實行社會化...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重要意義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 我國社會保障...
為了完善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上海市發布了關於《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方案》。中文名 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方案 主要任務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在職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單位和在職人員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
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有關...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有關單位: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推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
為確保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的足額徵收和養老金的足額發放,保障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完善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本市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本市範圍...
中國國務院2015年1月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統一提高中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再次提高中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養老金並軌...
第一條 為統一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式,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
根據國務院2015年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後,各省份陸續出台實施辦法,對繳費和待遇、改革的範圍、改革前後待遇銜接、基金管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根據安排,機關及參公管理單位...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決定》明確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2015年初,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在此基礎之上,《辦法》正式印發實施。 [2] ...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據中國政府網訊息,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決定》明確,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2015年2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15〕4號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實施範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崩離析、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基本養老金...
梅州市人民政府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發布單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現就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