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的足額徵收和養老金的足額發放,保障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完善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出了關於加強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征繳的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征繳的若干規定
- 實施時間:1998年10月1日
- 頒布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
為確保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的足額徵收和養老金的足額發放,保障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完善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出了關於加強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征繳的若干規定。
為確保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的足額徵收和養老金的足額發放,保障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完善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出了關於加強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征繳的若干規定。中文名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本市城鎮職工養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追回全部流失的社會保險費,並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本規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征繳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二、小城鎮基本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執行。三、被征地勞動力應當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其安置補助費用於一次性繳納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四、原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適時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五、...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國職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外商投資企業自批准之日起,必須按照本市有關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規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辦理其全部中國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手續。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
2002年11月28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的決定 頒布單位 無錫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2.11.28 實施時間 2002.11.28 為進一步...
《上海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由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繳存。與國務院《條例》有關住房公積金由城鎮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規定不相一致。住房公積金繳存主體的範圍,主要涉及到住房公積金制度與本市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和協調問題。目前,本市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按不同對象實行差別化政策...
於2004年12月2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2月2日 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五次會議對《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廈門市職工基...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外國人在本省就業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刪去第二條第五款、第六款。二、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用人...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