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上海市
(1993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1993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是2014年10月1日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而印發的一份檔案。中文名 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 實施時間 ...
一、本市範圍內城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繳費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批准的《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養老保險費征繳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我國應儘快出台統一的政策法規,提高統籌層次,“做實”個人賬戶,建立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大力發展多層次的養老保障對策,建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始建於20世紀50 年代,成型於1978 年。當時國務院下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基本確立了幹部退休制度,其...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的決定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於1998年9月3日發布的號令,發布文號為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號令。中文名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的決定 發布文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號令 發布時間 1998年9月3日 發布單位 上海...
《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是為了健全和完善覆蓋上海市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2023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養老保險實行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費用,個人儲存與統籌互濟相結合,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與激勵在職人員積極性相結合的原則。企業有為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在職人員有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在職人員由所在企業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
統籌養老金,即基礎養老金,是指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給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指根據參保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出來的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
為建立多得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人才競爭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事部制定。(五)逐步實行省級統籌。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具備條件的...
2014年12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全面完成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養老金“並軌”也正式進入實質性啟動階段。到2015年7月底,山東、上海等一些地區陸續公布了當地的養老金並軌實施意見和辦法,明確了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由於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22.當單位離退休人員發生變動時,單位應填寫《離退休人員增減變化情況表》,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待遇給付情況應及時進行相應調整。23.按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辦理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帳戶養老金由個人帳戶中支付。24.職工退休以後...
為了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農村經濟組織、集體事業單位和各業勞動者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勞動者在年老時按照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市區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保障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實施養老保險的範圍、對象為:(一)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實行全額撥款、...
褚福靈認為,基金管理的主要亮點是省級統籌,即機關事業單位以省級為單位匯集到省級賬戶,建立統一的基金池,這有助於增強基金的規模。“應該說,基金的統收統支是一個正確的方向。未來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還將進一步提高。”褚福靈說。新老辦法實現平穩銜接 根據《決定》,機關事業單位所有在職人員,實施“...
(二)1993年1月1日後離開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個體經營,繳費年限加上本辦法實施前的連續工齡滿15年,其中繳費年限滿5年的。達到規定的養老年齡,但不符合前款第(一)、第(二)項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人員,如本人願意,可以適當延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但延長繳費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5年。第十七條 (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