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城鎮化建設,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黃岡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黃政規〔2015〕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英山縣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城鎮化建設,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黃岡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黃政規〔2015〕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城鎮化建設,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
《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是2009年2月5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公告。簡介 關於《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保障...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轉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一)辦理終止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二...
《山東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做好山東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檔案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
對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個人賬戶,繳費基數按參保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為20%。繳費補貼用於被征地農民補貼年...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徵收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名單中16周歲以上的人員作為社會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保障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第三條...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含牧民,下同)合法權益,使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徵收農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
參加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原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個人賬戶保持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分別領取養老金。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發布部門:山東省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4年04月05日 ...
被征地的農村戶籍人員參加新農保,征地後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兩者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以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第十條 參保繳費補助。(一)征地時年滿16周歲未年滿60周歲的,參保給予一定的繳費補助...
《梅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是梅州市人民政府為進一步發展和規範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和規範我市...
2012年9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2〕62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新征土地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辦法;做好制度銜接,確保被征地農民利益;切實加強...
以上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障金作為基礎養老金,有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還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收入情況,繼續按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辦法自己繳費建立個人帳戶。第十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繳費年限:(一)16歲—60周歲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納15...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含牧民,下同)當前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權益,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發〔2018〕1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甘肅...
第二十七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與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待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出台政策後實施。第二十八條 已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人員,...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號)精神,現就開展我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中文名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一)被征地農民已獲得當地政府養老保險補貼的人員 已按當地政府出台的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仍維持參保關係不變,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範圍進行統計和管理。 已按當地政府...
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由稅務機關統一徵收。徵收辦法由市稅務部門另行制定。第十條 參保人原則上按年繳費(自然年度),也可以按月或按季度繳費,但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選擇同一種繳費方式和繳費標準。各級財政給予城鄉居民的...
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採取“政府出一塊,村集體補一塊,個人繳一塊”的辦法共同籌集。籌資比例:個人和村(居)集體承擔籌資總額的70%,從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中列支或抵繳,不足部分由村(居)集體和個人補齊;...
隨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化建設,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
第七條本辦法實施後,出現兩次及以上征地時,未參加過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應根據累計失去農用地的比例所對應的繳費標準繳費。已參加過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應根據累計失去農用地的比例所對應的繳費標準,在上次繳費標準的基礎...
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
第二條 在六安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均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範圍。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經依法批准征地後,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實際耕地面積不足0....
(三)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第二十二條 未成年年齡段被征地農民按照規定領取安置補助費,不作為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第二十三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在企業等用人單位全日制就業的,按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
有關規定,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且被征地後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於0.3畝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16周歲以上在冊的被征地農民(含失地後“農轉非”人員)均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範圍,沒有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鄉鎮參照本辦法...
第五條 徵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後再次徵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後執行。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願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
第十二條 被徵用土地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根據本人意願可以繼續保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也可以退保。被徵用土地後(包括征地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關係繼續保留,對達到退休年齡、符合享受城鎮...
(六)本辦法實施前,土地完全和大部分被徵收的農民,個人繳納資金原則上一次性繳清,若因特殊情況不能一次性繳清的,投保人可與農村養老保險管理部門簽訂協定後,在三年內繳清。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願意參加養老...
為保障城鄉居民年老時基本生活,加快構建城鄉一體的養老保險體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中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0月8日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中府〔2011〕133號...
第二條本省境內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公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從實際出發,以保障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以農民自我保障為主、自助與互濟相結合、社會保險與家庭保障相結合、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