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5年6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5年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為妥善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為妥善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1全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本意見實施後新征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當地政府按規定為其提供參保繳費補貼,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同一被征地農民無論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繳費補貼數額不變,...
《湖北省政府關於開展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意見》是湖北省人民政府2009年12月2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檔案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號)精神,現就開展...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且符合辦理規定條件的,按以下程式辦理參保手續。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定及土地補償契約;(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三)填報的《被征地農民...
特困人員等困難群體代繳最低標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以及對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給予補貼等政策,建立全民參保數據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據定期比對機制,促進貧困人口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
被征地農民以村為單位組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填寫花名冊,連同參保人員繳納金額(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以村為單位,持已經確認的參保被征地農民花名冊及其身份證、戶口簿、照片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辦理參保手續。
(十三)穩步推進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應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可按當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要進一步探索低收入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辦法。農民工跨統籌區...
(一)堅持同一制度平台,以養老保障為工作重點,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再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本實施方案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
第五條 《本細則》實施前的被征地農民和村集體,有條件的,可參照本細則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六條 凡是農安縣行政區域內,享有二輪土地承包權,被新征土地面積超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被征地時年滿...
參保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由養老保障經辦機構收回《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手冊》。未領取養老保障待遇的,其養老保障繳費台帳中個人繳費本息退還本人,終止養老保障關係。已...
原來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可按本辦法調整繳費標準。例如,2005年4月青島市政府頒布實施了《青島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根據該“暫行規定”中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本人共同交納。用人單位...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範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
因就業關係發生變化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可雙向轉換,但不能同時享受。 制度實施時,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並領取保障金、年滿60周歲的農民,可以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制度實施後,允許符合條...
(五)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人員,未達到領保年齡死亡的,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全部退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十七條 養老保險轉移:(一)被征地農民在城鎮各類企業就業,企業已為其辦理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
7.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
第五條《意見》實施後,本縣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成戶退出宅基地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退地人員)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檔案規定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並按照退地時的不同年齡確定繳費標準和繳費年限。
第八條被征地農民可以根據自身經濟條件,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不得重複參保。養老保障費的籌集 第九條個人繳費。參加被征地養老保障的農村居民應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障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複享受的原則,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制度的銜接。七、基金管理和監督 1.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
(六)推進農民工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畫”,依法將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鼓勵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在就業地或戶籍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以建築、礦山等...
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按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納入現行的國家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不單獨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堅持政府、集體和個人責任共擔,權利與義務...
為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合併實施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以下簡稱《意見》)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現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3.補貼辦法: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原則上以政府補貼為主,個人繳費和村集體補貼為輔,有條件的村可以視集體收入多少,從土地補償費和其他收入中自行確定補貼標準。地方政府按人均7000元進行補貼,所需補貼資金分15年劃撥到位,從2009年起...
1、被征地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委會確定參保方案,提出參保人員名單;召開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參保人員名單,張榜公示3天。2、參保人填寫《濟南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