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

《市政府關於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是2008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
  • 發布日期:2008年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將《關於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頒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關於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
  為建立和完善我市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現就我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建立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相互銜接,符合農村居民勞動和生活特點,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切實保障我市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則
  1. 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中原則。以轄市(區)為單位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具有當地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範圍。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水平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並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水平相協調,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保障水平調整機制。
  2. 堅持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的基金平衡原則。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財政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轄市(區)統籌,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基礎上,保持基金的合理結餘,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由轄市(區)財政予以補貼。
  3. 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原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分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兩部分。統籌基金由集體補助、財政補貼以及其他渠道籌集形成;個人賬戶基金由個人繳費形成,有條件的地區集體補助或財政補貼可以適當劃入個人賬戶。
  4. 堅持公平與效率、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原則。對沒有任何養老保障收入的農村老年居民應當實施積極的養老保障制度。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與參保人員繳費情況掛鈎,激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1.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財政補貼形成。個人繳費應當按時足額劃入個人賬戶;集體補助或財政補貼在按規定比例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剩餘部分,應當及時記入統籌賬戶。
  2.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應繳費額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3.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個人繳費為應繳費額的50%,集體補助、轄市(區)及鎮財政補貼為應繳費額的50%。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集體補助或財政補貼的比例。
  四、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條件和標準
  1.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參保繳費15年以上(含15年)並達到當地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年齡的,可以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
 2.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標準由各地根據基金支付能力、農村基本生活費用等因素確定,對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人員,基礎養老金標準應適當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到達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計發月數標準可以參照國發〔2005〕38號檔案的規定執行。
  3. 基礎養老金由統籌基金列支;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列支,個人帳戶基金不足支付時,由統籌基金列支。
五、實行農村老年居民生活補貼制度
  1. 對未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老年居民發放生活補貼(以下簡稱“老年養老補貼”)。
  2. 享受“老年養老補貼”人員的條件和標準由各地根據自身財力、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以及其他各類保障標準等綜合因素確定。
  3. 符合當地規定可以領取“老年養老補貼”的,領取“老年養老補貼”人員的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員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其他社會養老保險。
  六、制度銜接
  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複享受的原則,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制度的銜接。
  七、基金管理和監督
  1.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除按規定預留必要的支付費用外,全部存入指定銀行的財政專戶或購買國債,所得收益全部轉入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的銀行原始憑證複印件,交農保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堅決杜絕在基金中列支管理費、銀行手續費等違規行為。
  2.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決算制度。各轄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制新型農保基金年度收支預算,經批准後執行,並將年度決算報表報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財政部門要根據新型農保基金預算計畫,及時將資金劃撥到農保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新型農保基金支出戶”,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3. 各轄市(區)設立由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統計、監察等部門和參保人員代表組成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基金的監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部門。
  4. 各農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審計、統計等管理制度,定期向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統計報表,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5. 各地要按照社保基金的各項監管要求,切實做好新型農保基金的監管工作,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專款專用。嚴肅財經紀律,對貪污、挪用基金或瀆職造成基金損失的責任人,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組織管理
  1. 各轄市(區)政府負責所轄區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全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政策指導和協調;各轄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所轄區域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其設立的農保經辦機構負責新型農保基金的征繳和發放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貼資金的計畫安排和監督管理;民政、公安、審計、統計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合力推進制度實施。各鎮(街道)和村(社區)要加強宣傳引導,組織好當地農民的參保、繳費等工作,確保方便農民。
  2. 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建設,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轄市(區)可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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