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4〕28號)精神, 現將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更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就進一步完善金華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滲戰愚贈一)指導思想。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坑臘台原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再櫻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進一步完善金華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在保障人民生活、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則。堅持覆蓋城鄉、惠及全民,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堅持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個人參保相辯紋旬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堅持積極穩妥推進,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健全
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完善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激勵機制。
(三)主要目標。到2017年,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與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銜接,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酷朽轎其他
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
二、參保範圍
具有
金華市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2014年)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市政府將依據省有關規定和市區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
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有條件的社區可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牛堡牛雄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
社會統籌基金由財政提供,主要用於支付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個人繳費補貼、繳費年限養老金、
喪葬補助費和復員退伍軍人優待養老金等。市、區財政承擔部分按6:4比例分擔。
選擇500元(不含)以下檔次標準繳費的,政府嫌埋料補貼為每人每年30元;選擇5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的,政府補貼為每人每年80元;選擇1500元(含)以上的,政府補貼為每人每年120元;對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等困難群體繳費,個人繳費部分(按最低檔繳費標準)和相應的政府補貼由戶籍所在地政府給予全額補貼。
四、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以及市、區兩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息。參保人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中斷前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餘額及其利息可依法繼承。
五、待遇標準和領取條件
(一)待遇標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市區基礎養老金標準目前(2014年)按省統一標準確定,現為每人每月100元。今後省統一調整基礎養老金的,市區基礎養老金標準同步實施調整。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繳費年限養老金月計發標準根據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繳費年限分段累加計發:繳費年限為15年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為30元;繳費年限為16年以上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在30元的基礎上,從第16年起,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增發5元。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時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死亡當月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0個月金額。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復員退伍軍人養老金計發辦法和高齡老人補貼等按原規定執行。
(二)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市區戶籍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可以按月領取養老待遇。
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市區戶籍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繼續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年補繳額不得低於補繳當年的最低繳費標準,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15年以上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待遇領取可按原規定執行。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應組織開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工作;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站)、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六、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一)轉移接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在參保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養老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二)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按《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93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凡已參加了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其老農保養老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合併享受,老農保個人賬戶餘額併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遇不再重新計算;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當年繳費標準的平均數為繳費標準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最長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並繼續參保繳費,其老農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待遇。
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老農保參保人,其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給本人,並終止老農保參保關係。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老農保參保人,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或一次性退還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止老農保參保關係。
(四)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銜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後又符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同時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如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可以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和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其要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93號)等檔案規定辦理轉保。
(五)與其他保障待遇的銜接。符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如符合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和精簡職工、計畫外長期臨時工、遺屬生活補助等待遇條件,可同時疊加享受;與最低生活保障、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社會優撫、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供養的待遇銜接按相關規定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如同時符合享受其他喪葬待遇條件的,其喪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不重複享受。
七、基金管理和監督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和待遇的發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同一統籌地進行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基金結餘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市、區人力社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制訂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儲存、管理等進行全程監控和定期檢查,並按規定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市、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在行政村和社區範圍內每年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八、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進一步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基層經辦力量,強化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積極推行
社會保障卡,建立方便、快捷的繳費系統和查詢制度,為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信息查詢提供優質服務。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站)要配備專職人員,村(社區)要落實代辦員。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工作的重要意義,並將其納入政府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作為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統一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形成合力,有序推進工作開展。
(二)加強輿論宣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運用各種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向廣大城鄉居民宣傳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大意義、基本原則和具體政策,不斷增強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意識,形成有利於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良好氛圍。
各縣(市)政府要參照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修訂完善當地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五、待遇標準和領取條件
(一)待遇標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市區基礎養老金標準目前(2014年)按省統一標準確定,現為每人每月100元。今後省統一調整基礎養老金的,市區基礎養老金標準同步實施調整。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繳費年限養老金月計發標準根據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繳費年限分段累加計發:繳費年限為15年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為30元;繳費年限為16年以上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在30元的基礎上,從第16年起,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增發5元。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時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死亡當月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0個月金額。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復員退伍軍人養老金計發辦法和高齡老人補貼等按原規定執行。
(二)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市區戶籍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可以按月領取養老待遇。
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市區戶籍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繼續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年補繳額不得低於補繳當年的最低繳費標準,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15年以上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待遇領取可按原規定執行。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應組織開展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工作;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站)、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六、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一)轉移接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在參保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養老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二)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按《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93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凡已參加了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其老農保養老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合併享受,老農保個人賬戶餘額併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遇不再重新計算;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當年繳費標準的平均數為繳費標準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最長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並繼續參保繳費,其老農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待遇。
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老農保參保人,其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給本人,並終止老農保參保關係。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老農保參保人,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或一次性退還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止老農保參保關係。
(四)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銜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後又符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同時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如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可以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和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其要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93號)等檔案規定辦理轉保。
(五)與其他保障待遇的銜接。符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如符合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和精簡職工、計畫外長期臨時工、遺屬生活補助等待遇條件,可同時疊加享受;與最低生活保障、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社會優撫、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供養的待遇銜接按相關規定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如同時符合享受其他喪葬待遇條件的,其喪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不重複享受。
七、基金管理和監督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和待遇的發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同一統籌地進行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基金結餘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市、區人力社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制訂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儲存、管理等進行全程監控和定期檢查,並按規定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市、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在行政村和社區範圍內每年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八、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進一步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基層經辦力量,強化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積極推行
社會保障卡,建立方便、快捷的繳費系統和查詢制度,為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信息查詢提供優質服務。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站)要配備專職人員,村(社區)要落實代辦員。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工作的重要意義,並將其納入政府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作為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統一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形成合力,有序推進工作開展。
(二)加強輿論宣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運用各種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向廣大城鄉居民宣傳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大意義、基本原則和具體政策,不斷增強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意識,形成有利於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良好氛圍。
各縣(市)政府要參照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修訂完善當地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