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意見》的出台背景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的部署,我市於2009年啟動新農保首批試點。於2011年7月1日,全面啟動“新農保”和“城居保”養老保險政策。截止2014年底,累計為40多萬已參保的60周歲以上城鄉居民發放養老金10.5億元。
2014年2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對各地整合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具體要求。為貫徹落實國發〔2014〕8號檔案精神,2014年6月,遼寧省出台《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4〕15號)明確提出:到2014年末,全面完成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合併實施。為按時完成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年度任務目標,我市於2014年7月1日起,依據《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沈政發〔2014〕 54號)精神,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併實施,繼續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二、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大意義
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加快社會保障城鄉統籌步伐,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有利於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
三、《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1、參保範圍
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2、繳費檔次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上述檔次由本人自願選擇,個人繳費按年繳納。為保證政府補貼及時計入個人賬戶,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在每年6月30日前繳納完畢。
3、繳費補貼
補貼標準對應參保人每年繳費標準,其中年繳費100元補貼30元、年繳費200元補貼40元、年繳費300元補貼50元、年繳費400元補貼60元、年繳費500元補貼70元、年繳費600元補貼80元、年繳費700元補貼90元、年繳費800元補貼100元、年繳費900元補貼110元、年繳費1000元補貼120元、年繳費1500元補貼150元、年繳費2000元補貼170元。
對於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選擇任意檔次參保繳費,地方政府均為其代繳全部最低繳費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對於低保戶家庭成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代繳最低繳費標準養老保險費的80%;對於低保邊緣戶家庭成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代繳最低繳費標準養老保險費的48%。
參保人按年繳費期間出現中斷繳費的,補繳時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對於參保時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參保人,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待達到60周歲時,允許補繳繳費年限不滿15年部分(也可不補繳),一次性補繳可享受政府補貼。
4、個人賬戶
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5、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目前,市政府確定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對於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每超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5元。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依法繼承。
6、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發布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參保人死亡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補助標準為3個月的基礎養老金。
7、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進行省內和省外戶籍遷移、需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由遷出地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