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是2014年新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 類型:意見
  • 發布機構:新鄉市人民政府
  • 地區:新鄉市
引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和運營,基金監督,

引言

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14〕84號),結合我市城鄉發展的實際,現就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落實意見。

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目標任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實現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個檔次。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分別不超過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我省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
省、市兩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於選擇100元-400元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不低於10元;對選擇500元-9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4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不低於20元。對選擇10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4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40元,縣(市)、區財政每人每年補貼不低於20元。
對重度殘疾人或長期貧困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縣(市)、區為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對烈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畫生育雙女父母,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具體補貼辦法由縣(市)、區政府制定。
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

建立個人賬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在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基礎上,省、市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礎養老金(按6:4比例分攤),縣(市)、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每人每月不低於5元。根據國家要求和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逐步建立基礎養老金政策調整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省確定基礎養老金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提高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的加發標準,具體辦法、資金分擔比例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實施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中斷年限可以補繳,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和運營

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在不斷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行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各級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省市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貼。
要不斷完善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民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備案。
本意見自2014年2月21日起實施,我市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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