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辦法

《新鄉市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辦法》是新鄉市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新鄉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0年5月24日
  • 生效時間:2010年5月24日
檔案原文
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保障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豫勞社〔2008〕1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制定如下辦法。
一、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一)各縣(市)、區政府要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將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按照誰征地誰負責的原則,將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必經程式,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堅持分類指導原則,以勞動年齡段內被征地農民為就業和職業培訓重點對象,促進其儘快實現就業;以大齡和老齡人群為社會保障重點對象,加快建立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統籌考慮政府財政、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承受能力,統籌考慮同一地區新老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
二、對象範圍和認定程式
(一)對象範圍。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要以國辦發〔2006〕29號檔案下發後的新被征地農民為重點,將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征地後人均耕地0.3畝以下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範圍。
(二)認定程式。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對象認定程式為:被征地農民個人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村小組)或社區居委會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研究公示,縣(市)、區勞動保障和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確定,報當地政府備案。
三、就業服務
(一)堅持市場導向為主的被征地農民就業機制。各級政府要堅持統籌城鄉就業,加快培育和發展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努力改善被征地農民就業和創業環境,鼓勵引導各類企事業單位、社區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支持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鼓勵通過勞務派遣、勞務輸出等多種方式促進被征地農民靈活就業。
(二)各級政府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和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免費向被征地農民開放,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諮詢、就業指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促進被征地農民儘快實現就業。要積極引導未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失業登記,按規定享受城鎮失業人員的相關就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把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作為重點援助對象,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一對一”幫扶等措施,優先幫助他們就業。被征地農民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尚未就業並已進行失業登記的,可憑有關證明按規定享受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
(三)落實被征地農民就業安置責任。城市規劃區內征地,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資金,用於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主要用於職業培訓補貼、崗位補貼、社會保險等政策性補貼,同時要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就業,督促指導用地單位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強化用地單位的安置責任。城鎮規劃區外征地,當地政府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農業生產。
四、職業培訓
加強被征地農民職業培訓。各級政府要制定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的職業培訓計畫,利用技工學校和所在地農村勞動力定點培訓機構等教育培訓資源加強對勞動年齡段內被征地農民的職業培訓,通過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創業能力。被征地農民職業培訓可按照城鎮失業人員培訓補貼辦法及標準給予補貼,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負擔。被征地農民本人也可自願到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五、社會保障
各縣(市)、區要從當地實際出發,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外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按照《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公布各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社會保障費用標準的通知》(豫勞社辦〔2008〕72號)規定,制定出台保證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老年生活有保障的社會保障辦法。
(一)養老保障
1.建立養老保障制度。城市規劃區內處於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已在城鎮企業就業和已轉為城市戶口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的,可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和城市規劃區內的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被征地時已年滿60周歲的人員,其養老保障繳費足額到位後,從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保障金;被征地時已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障費,年滿60周歲時,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從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保障金;被征地時不滿16周歲的人員,按征地補償規定一次性發給安置補助費,待其達到就業年齡後再根據就業狀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障。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可同時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居民養老保險。
2.待遇水平和繳費標準確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水平應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確定,原則上不得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調整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行縣級統籌,保障水平的確定和調整,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相掛鈎,當期參保人員的繳費標準確定公式為:繳費標準=月領取標準×12個月×15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所需資金,應按上述原則測算的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繳費標準隨保障水平的調整而調整,調整後已參保人員不再補繳,新參保人員按調整後的保障水平確定的繳費標準執行。
3.繳費資金來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所需資金,按照國辦發〔2006〕29號和勞社部發〔2007〕14號檔案規定,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負擔30%、集體負擔40%,政府負擔30%。個人及集體負擔部分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准的征地補償費用中抵繳,征地補償費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補足;政府負擔部分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不得從征地補償費中抵繳。
4.資金管理模式。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實行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個人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的養老保障費用計入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用於參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金髮放;政府補貼的資金計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統籌賬戶,用於彌補個人賬戶支付缺口及風險調控。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金領取標準調整提高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收益共同解決,資金不足時由當地財政彌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將資金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
養老保障待遇先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支付完後,由統籌基金支付,統籌基金出現缺口時,由當地財政彌補。按本辦法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人員,隨著就業狀況的變化,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本金及收益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關係。
參保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其個人賬戶資金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養老保障關係;參保人員戶籍遷往外地,根據本人意願,可將養老保障關係留在原地,達到領取待遇條件後在原地領取養老保障金,也可以退保,其個人賬戶資金餘額一次性返還本人。
5.本辦法實施前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本實施辦法下發前被征地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費用已經發給集體和個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考慮需要與可能以及新老政策相互銜接等因素,確定保障辦法,可組織和引導其按照本辦法參保,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和辦法妥善解決。
(二)醫療保險。被征地農民在城鎮單位就業的,隨用人單位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待遇。靈活就業的被征地農民,按照我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辦法參保,醫療保險費繳費辦法和醫療保險待遇按我市有關規定執行。被征地農民中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人員參加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個人繳費與政府適當補助相結合的原則,繳納個人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享受政府補助,其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其中低保對象、重度殘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人群參保所需要家庭繳費部分,按照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府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三)失業保險。征地後轉換為城鎮戶口的被征地農民,按照《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四)工傷和生育保險。征地後在城鎮中實現穩定就業的被征地農民,可通過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和生育保險。凡符合國家生育政策且已參加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住院分娩發生醫療費用,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五)最低生活保障。城鎮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轉為非農業戶口並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按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征地農民個人所得安置費中繳納社會保障費的部分不計入家庭收入範圍。
六、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方案審批與資金落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本著“征地前置、保障優先”和“誰征地、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把關,將落實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作為征地的必經程式,明確機構負責此項工作。社會保障資金必須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按規定全額撥付到指定的專戶。
為確保社會保障資金足額到位,各縣(市)、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項目、標準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要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等程式,維護被征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呈送征地報批材料時,應就上述情況做出說明。勞動保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查關,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說明材料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需報國務院批准征地的,由上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有關說明材料和審核意見作為必備條件隨建設用地報批材料同時上報。對沒有出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沒有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式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同時,原則上不得申報國家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縣(市)、區。
七、加強組織領導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成立以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認真調研論證,抓緊制訂方案,積極組織實施,把工作做細、做實、做好,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二)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操作難度大,是一項複雜的綜合性系統工程。各縣(市)、區政府要確保必要的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相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配合,齊抓共管,共同把工作做好。
勞動保障部門作為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以及部門間的聯絡協調工作,負責檢查審核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方案及資金落實到位情況。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台賬,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對參保人員情況進行核准,依據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障資金到帳證明等材料,辦理建設土地相關手續,協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查關。
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由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資金的劃撥和基金專戶的監管工作,列支必要的工作經費,保證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正常運行。
各縣(市)、區應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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