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地方法規,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檔案號:皖政〔2005〕63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地方法規,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地方法規,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 頒布單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檔案號 皖政〔2005〕63號 所屬類別...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
有關被征地農民的培訓和就業服務,原則上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皖政〔2005〕63號)精神執行。對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併到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的被征地農民,可領取《就業...
(一)將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作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加強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將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納入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儘快建立適合被征地...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 皖政〔2008〕5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
有序推進農民工市民化,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精神,結合安徽省實際,提出了《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5年6月10 日發布了該...
2009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9〕131號印發《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和領取條件、待遇調整、制度銜接、基金管理和...
高質量的就業,形成更穩健更合理的城鎮居民增收格局,健全更公平更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造就規模更大素質更優的人才隊伍,構建更和諧更穩定的勞動關係,提供更均等更優質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為建設新階段現代化美好安徽作出應有...
2011年7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1〕49號印發《關於加快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統籌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家庭服務業企業發展,加大對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家庭...
主要任務是:積極促進就業;全面提高勞動者素質;完善社會保險體系;健全勞動關係調整機制。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 皖政〔2007〕1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
《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07〕3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十大民生工程建立十大惠民體系持續推進社會和諧的決定》及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統籌做好失地農民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中文名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1年8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1〕77號印發《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原則、任務目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和領取條件、待遇調整、相關制度銜接、基金管理...
26.關於進一步加快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1〕79號) 27.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皖政〔2001〕84號) 28.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
2012年7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2〕53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嚴格管理涉農收費和價格、治理加重村級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負擔問題、規範實施村民一事一議...
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辦法》分總則、認定工作、培訓就業、養老保障、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職責分工、附則8章34條,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發布信息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柳州市被征地農民培訓就業和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 柳政辦〔2011〕...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8〕122號)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18〕36號),制定本規定。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安徽省...
第一條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市化進程,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和社會保障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
各地在征地時,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中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納入征地成本,並以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為征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