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地方法規,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檔案號:皖政〔2005〕63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
皖政〔2005〕6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駐皖單位:
為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現就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快速推進,被征地農民的數量不斷增多。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已經成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項突出任務。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農民的就業機制和社會保障制度,為被征地農民提供穩定的生活來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問題,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也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客觀要求,對於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政治穩定,改善投資環境,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全面、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有著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各級政府要把大力推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擺上重要位置,切實抓緊抓好。
二、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合理確定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對象。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對象原則上為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內,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農用地的農業人口。
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外,經依法批准的土地徵收或徵用後,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或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自願調劑後不再占有農用地且當地人民政府無法給予異地移民安置的農業人口,也應列入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對象。
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對象確定的具體標準和劃定年限,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具體對象確定的程式為,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討論,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研究公示後,經勞動保障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二)突出工作重點。各地要把促進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就業,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養老問題和解決貧困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問題作為工作的重點,同時也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的醫療、子女就學等方面的工作。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徵收、徵用而降低,確保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
(三)科學測算,統籌兼顧,因地制宜,穩步推進。各地要在充分調查研究,詳細占有資料,弄清徵收土地和被征地農民的基本情況、基本要求的基礎上,統籌考慮改革、發展、穩定三者關係,統籌考慮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近、中、遠期利益的平衡關係,統籌考慮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與其他城鎮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統籌考慮不同被征地年限、城市規劃區內外、不同原因被征地農民的利益保障,經過科學測算,制定出符合本地實際、切實可行的解決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的具體措施,明確操作程式和工作步驟,嚴格工作要求,實行分類指導,穩步有序推進。
三、積極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戶口轉換工作
鼓勵被征地農民向城鎮轉移。被征地農民辦理農轉非戶口,市、縣(區)公安機關要本著就近、屬地辦理的原則,及時為其辦理手續,辦理機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已經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在就業、社會保障、就學、居住等方面,與當地城鎮居民享受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四、採取多種形式,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各級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從國家徵收的建設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為安置用地,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用地單位要把適合被征地農民就業的工作崗位,優先安排給被征地農民。鼓勵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要積極為未就業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再就業服務體系,提供免費的職業培訓、就業政策諮詢、用工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有計畫、有步驟地組織他們參加引導性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技能和就業競爭能力;積極向他們提供就業援助和創業指導。
五、認真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一)對已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被征地農民,符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條件的,要將他們納入這些保險的保障範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要將他們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仍保留農業戶口的被征地農民,當地已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及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將他們納入相應的保障範圍;符合農村特困救助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要採取農村特困救助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解決他們的基本生活問題。
(二)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用3年左右的時間在全省逐步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可以自願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由當地政府、村(組)集體和個人共同出資籌集。政府出資部分從土地出讓收入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列支,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土地補償費、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入、村(組)集體其他收益中列支。政府出資和集體出資用於基礎養老保險金的發放,其待遇享受標準原則上不低於每人每月80元。個人繳費部分用於補充養老保險金的發放。各地可以採取利益引導的方式鼓勵農民繳費,充實養老保障資金,提高養老保障水平。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原則上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協同配合,負責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及時足額轉入當地財政部門開設的社保基金專戶,並抄送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個人繳費的資金和政府、集體的出資實行分賬管理,政府、集體出資部分原則上實行市、縣統籌。保障對象死亡的,其個人繳費資金的本息餘額可依法繼承。
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符合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選擇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退給參保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隨之取消。
六、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領導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掛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這項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切實負起牽頭職責,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民政、公安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宣傳和監督檢查,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各市、縣要按照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具體實施辦法,積極穩妥地推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凡到2008年仍不能實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地方,當地人民政府應向省人民政府專題說明原因。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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