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岡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試行)

《武岡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試行)》是一項由武岡市政府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市化進程,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和社會保障問題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岡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試行)
  • 地方:武岡市
  • 階段:試行
  • 類型: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城市化進程,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和社會保障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07〕35號)和《邵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邵陽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市政發〔2009〕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我市轄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區域內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
對在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區域外,被征地農民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調地安置或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進行異地安置,並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對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方的被征地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無法進行調地安置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又無法進行異地安置的,可參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我市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以來由國家依法徵收或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而導致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員。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承辦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養老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名單的核定,補償方案的制定報批和征地安置補償費用的解繳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管理、劃繳和撥付工作;民政部門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範圍及對象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保障範圍及對象:
(一)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常住人員;
(二)入學、入伍前戶口在農村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及一、二級士官;
(三)服刑、勞教前戶口在農村的服刑、勞教人員;
(四)父母一方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條件,本人戶口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未成年人;
(五)戶籍雖然發生變化,但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利、義務未發生變化的人員;
(六)按國家計畫生育有關政策法規處理到位的超計畫生育人員。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納入本辦法社會保障對象:
(一)歷次徵用土地中轉城安置的人員;
(二)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
(三)戶口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辦理了離退休、退職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四)因其他原因將戶口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未分責任田的居住人員;
(五)未按國家計畫生育有關政策法規處理到位的超計畫生育人員;
(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得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被征地農民以土地徵收或徵用公告之日為基準時點,本檔案下發前徵收徵用了土地的,以2011年1月1日為基準時點。根據出生時間,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以下四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不含16周歲,16周歲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劃為第一年齡段);
(二)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至45周歲(不含45周歲),男性16周歲至50周歲(不含50周歲);
(三)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至55周歲(不含55周歲),男性50周歲至60周歲(不含60周歲);
(四)第四年齡段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第八條對以戶為單位徵收了部分土地的被征地農民,按歷次徵收土地占其總承包土地的比例換算出其家庭可納入社會保障補助的人數;對分次徵收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部分土地,又無法以戶為單位全部徵收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徵收土地占總承包土地的比例換算出本次徵收土地應納入社會保障補助的人數。
第九條嚴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確認程式。確定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工作對象,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報,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討論通過並公示,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審核,再返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公示,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社會保障
第十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根據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第一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政策規定一次性發給征地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達到就業年齡後,即作為新生勞動力按規定參加相關的社會保險。
(二)第二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根據本人自願,可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按繳費基數的20%繳納養老保險費,同時可享受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實行同繳同補,補貼標準為全省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的12%。招用第二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並與之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單位,在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期限內可以申請享受養老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被征地農民繳費基數之和的10%,補貼年限為5年。同一被征地農民,以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享受補貼的年限和被單位招用後按職工身份參保享受補貼的年限,累計不得超過5年。
(三)第三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根據本人自願,轉為城鎮戶口後,可參加養老生活保障,按其達到第四年齡段的相差年齡數×繳費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總額×50% 一次性繳納養老生活保障費。在其第三年齡段期間,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給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提高而相應提高。從達到第四年齡段起,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費,家庭生活困難的,可向民政部門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經審核符合低保條件的,由民政部門發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第三年齡段被征地農民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繳納的養老生活保障費未領取完的部分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並按死亡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支付4個月基本生活費作為喪葬補助費。
(四)轉為城鎮戶口的第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家庭生活困難的,可向民政部門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經審核符合低保條件的,由民政部門發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費。
(五)第三、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根據本人自願,也可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未參保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4號),在轉為城鎮戶口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第三、四年齡段被征地農民不得同時享受基本養老金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費。
(六)第三、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並按繳費基數的20%繳納養老保險費,可享受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補繳15年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補貼標準總額為當年按湘政辦發〔2009〕4號檔案參保一次性補繳15年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33.3%。
第十一條按年齡段分批次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首先解決第四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參保繳費補貼,再根據資金籌集情況,每年向前遞減10周歲分批次對其餘被征地農民給予參保繳費補貼,妥善解決相關遺留問題。
第十二條對已按湘政辦發〔2009〕4號檔案在我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以臨聘人員身份參保繳費且單位部分繳費由個人負擔的被征地農民,可按上述辦法進行補貼返回,具體操作方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財政局制訂,從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中撥付。
第十三條對沒有轉為城鎮戶口且不願按湘政辦發〔2009〕4號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待今後我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啟動後再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或者由民政部門按照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評定標準進行審核後解決農村低保。
第四章資金的籌措和管理
第十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我市範圍內按新征建設用地每平方米20元收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
(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補償費;
(三)征地當年20%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純收益;
(四)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養老生活保障費;
(五)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六)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資金。
第十五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開支項目:
(一)支付第二、三、四年齡段安置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二)支付第三年齡段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支付第三年齡段安置人員在領取基本生活保障費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和個人繳費支付餘額的繼承部分。
第十六條建立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所需資金從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和預留的被征地農民保障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從有關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的不足。
被征地農民養老生活保障資金支付能力不足2個月的,由市人民政府通過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支付等方式及時予以補充,確保被征地農民養老生活保障資金的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七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要及時足額轉入市財政部門開設的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轉借,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
第十八條以偽造證件或其他手段騙取、虛領、冒領本辦法規定的有關社會保障資金的,由管理機構負責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和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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