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

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懷化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07〕3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未參保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為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依法徵收或徵用後,經相關部門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每戶人均耕地少於0.3畝,且以家庭為單位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人口。
第三條 本辦法社會保障適用對象為:
(一)戶籍在農村村民委員會,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承擔相應義務的在冊農村村民;
(二)入學、入伍前符合第(一)項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及一、二級士官;
(三)服刑、勞教前符合第(一)項規定的正在監獄服刑和被勞動教養人員;
(四)戶籍性質發生變化,但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利、義務未發生變化的人員。
第四條 土地徵收時,下列人員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障範圍:
(一)歷次徵收土地中已享受5%預留地安置的人員;
(二)戶籍在農村村民委員會的機關或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三)戶籍在農村村民委員會,經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辦理了離退休、退職手續,領取社會養老金的人員;
(四)因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入農村村民委員會而未依法承包農村集體土地的寄住人口、暫住人員;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不得納入的其他人員。
第二章 保障人員分類及保障方式
第五條 以土地徵收公告發布之後,實物量調查第三榜公示之日為基準時點,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以下三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人員(不含16周歲);
(二)第二年齡段為年滿16周歲至男50周歲(不含50周歲)、女45周歲(不含45周歲)人員;
(三)第三年齡段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以上人員。
第六條 社會保障方式:
(一)第一年齡段人員實行一次性基本生活補助;
(二)第二、三年齡段人員戶籍已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並對未享受到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費補貼的60周歲以上人員給予養老生活補助;
(三)第二、三年齡段人員戶籍未轉為城鎮居民的,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並對未享受到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費補貼的60周歲以上人員給予養老生活補助;
(四)被征地農民根據戶籍性質,分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七條 社會保障申請程式:
由本人申請,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市、區國土、經管、民政和公安等部門審核後,報鶴城區人民政府審定;審定結果返回村(居)民委員會,公示無異議後,由鶴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享受社會保障補貼,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安置補償費發放後6個月內辦理相關參保手續,本辦法施行前已征地的被征地農民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相關參保手續,逾期不辦理的,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補貼政策。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九條 第一年齡段人員一次性基本生活補助標準:
年滿7周歲、不滿8周歲人員一次性基本生活補助費為6000元/人,每增加或減少一周歲增加或減少500元。
年滿16周歲以後,按規定作為新成長勞動力,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第十條 第二年齡段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社會保險費10年,補貼標準為當年最低繳費基數的12%,本人承擔繳費基數的8%。
第三年齡段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補貼社會保險費10年的基礎上,以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為基點,每增加一歲增加一年補貼,最高補貼為15年,補貼標準為當年最低繳費基數的12%,本人承擔繳費基數的8%。
征地時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以上人員,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第二年齡段人員,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補貼社會保險費10年,補貼標準為每年1000元/人。
第三年齡段人員,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在補貼社會保險費10年的基礎上,以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為基點,每增加一歲增加一年補貼,最高補貼15年,補貼標準為每年1000元/人。
征地時年滿60周歲人員,除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待遇外,按每月150元/人的標準發放養老生活補助費。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每增加一歲,增加月生活補助費20元,年滿70周歲以上人員不再增加。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貼醫療保險費或農民參合資金10年,補貼標準按當年規定的繳費標準補貼。
第四章 資金籌集、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由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負擔,補貼(補助)資金按下列方式籌集:
(一)征地時,按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徵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
(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支付時,從征地時省、市規定比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純收益中解決。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範圍:
(一)支付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費補貼;
(二)支付參加城鎮居民、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費補貼;
(三)支付醫療保險費、農民參合資金補貼;
(四)支付一次性基本生活補助費;
(五)支付養老生活補助費。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貼(補助)資金納入區財政社保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擠占、挪用、截留或者轉借,以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
第五章 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土地徵收公告發布後,實物量調查第三榜公示日之後新出生人員不予補貼。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相關社會保險,選擇高檔標準繳費的,差額部分由本人承擔。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或今後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由企業單位登記繳費的,其8%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予補貼;若其補貼中斷,今後可接續,可累計補貼至相應補貼年限或補貼總額。
第十九條 鶴城區、懷化經開區按本辦法分別實施所屬範圍內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業務經辦工作。社會保障資金由鶴城區財政社保專戶歸集,鶴城區根據懷化經開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業務經辦需要,將補貼(補助)資金劃轉給懷化經開區財政社保專戶。
第二十條 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後,納入城鎮就業服務體系,享受相關就業培訓扶持政策。自主創業的,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創業指導、小額擔保貸款等扶持政策。參加城鎮失業登記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就業困難對象,可享受懷化市就業困難對象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業務經辦費用,由市、區(含懷化經開區)財政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補貼(補助)總額的2%納入財政預算,市本級承擔50%,鶴城區(含懷化經開區)承擔50%。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懷化城市規劃區內實施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實施後,國家、省、市關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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