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音
洪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hóng jiāng shì rén lì zī yuán hé shè huì bǎo zhàng jú
機構簡介
根據《
中共洪江市委洪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洪江市人民
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洪發〔2010〕24號)和《中共洪江市委洪江市人民政府關於洪江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洪發〔2010〕25號)精神,設立洪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優勢,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四)加強統籌全市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五)統籌全市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與有效配置。
(六)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七)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職業培訓制度和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八)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懷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負責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有關工作人員的流動調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鄉鎮勞動保障站及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工作;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與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實施就業援助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
(四)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所屬參照管理人員的綜合管理。
(五)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執行省、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組織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六)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和上級工資及上級福利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福利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監督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執行情況和全市工資發放政策的執行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審批與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更改以及因工(公)傷致殘的認定與應享受待遇的審核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監督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編制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負責人事統計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撥、培養和引進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擬訂並落實吸引國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洪(回洪)工作或定居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辦法和勞動關係相關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9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印、綜合治理、計畫生育、行政後勤、議案提案辦理和接待聯絡工作;負責綜合調研、綜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和有關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有關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的教育培訓、出國審查和報批工作。
人事管理
(加掛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實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指導和推進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工作;負責全市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和見習基地管理工作;組織管理市直事業單位公開考試招聘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急需緊缺人才有關政策;承擔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和人員信息管理;負責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和新就業高校畢業生初任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事宜;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年度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調解仲裁
負責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宣傳和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三統一”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諮詢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勞動違法違紀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承辦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與服務工作;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負責承擔勞動、人事仲裁員的管理、培訓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有關政策,推進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負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案件督辦、信訪回復、來訪接待及處理工作。
監督股
承擔機關和下屬單位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和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承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和執行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參與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指導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實施;參與審核各項社會保險市本級調劑金分配方案;負責社會保險內部審計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承擔信息規劃、統計和有關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違法違紀案件;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情況實施監督;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經費、以及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管理與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市場管理股
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流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辦法並指導實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和指導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促進特殊群體統籌就業和就業援助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就業困難人員各項補貼政策的審核;負責全市公益性崗位日常工作;負責企業職工調配工作;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承辦外國人(不含專家)來洪就業有關工作,以及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審核招工、招聘廣告;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擬訂完善全市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競賽的具體辦法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職業培訓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職業學校學生資助工作;推進實施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職業技能鑑定制度、就業準入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和監管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核發《職業資格證書》;規劃指導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依法規範和管理全市各類人力資源市場,負責全市人才流動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工作;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與人才流動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才資源規劃、預測和人才交流、人事代理、人才開發、人才推薦、人才培訓、人事信息等服務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統計工作;落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
擬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指導、監督、檢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貫徹執行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稽核規則並監督實施。
社會保險股
擬訂和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協助查處違法違紀案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社會保險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辦法;負責對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養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征繳措施、落實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具體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保險費用補貼、大病醫療互助以及特殊病種評審等有關事項;負責市直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退休幹部醫療保障的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和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個人賬戶管理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貫徹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領取條件、給付標準和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齡與繳費年限計算政策、城鎮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人員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負責全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單位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核准工作;負責全市企事業職工特殊工種等提前退休認定、報批工作;負責轉企改制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貫徹實施上級有關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未參保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執行省、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擬訂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本辦法、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給付條件、給付標準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檢查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及勞動能力鑑定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擬定傷病醫療期、勞動能力、職業康復標準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擬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管理規則;負責全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認定、年審工作及定點藥店協定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承辦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事故調查和工傷認定、報批工作。負責落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及工傷待遇標準的核准。負責工傷定點醫院的認定、年審工作。
工資福利股
(加掛退休人員管理股牌子)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區附加津貼、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福利、統一發放工資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獎金、津補貼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有關事項;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根據國家、省、市工資政策制度和標準,負責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晉級增資、調動、錄用、退休和受處分等人員的工資待遇,以及新參加工作人員的試用期工資和轉正定級工資;負責全市農林水第一線科技人員浮動工資審批和浮動工資轉固定工資的申報工作;組織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非因公傷殘及死亡待遇(含遺屬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審核市屬國有、集體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擬定企業工資巨觀調控辦法和企業分配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訂企業工資指導線、全市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實施;制訂國有企業經營收入分配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的考核及工人技師評聘工作;組織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探親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及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死亡撫恤等政策;監督實施企業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種的勞動保護政策;參與國家、省、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審;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更改審批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死亡撫恤等政策;負責市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工作;參與擬訂有關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等辦法。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政策;負責全市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依據許可權辦理提前退休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正常退休審批工作;建立網路化退休管理組織,幫助退休人員落實有關退休待遇;組織退休人員開展健康的文體活動,引導退休人員充分利用專長發揮餘熱;開展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為全市退休人員提供各項服務。
人員管理股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審核與監督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定;擬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及聘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專業技術資格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管理及證書的審驗工作;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全市人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工作;負責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工程”工作;貫徹落實執行國家、省、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洪(回洪)工作或定居政策;承擔國(境)外機構在市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建立人力智力引進成果推廣體系,擬訂成果鑑定,表彰獎勵及推行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境)外人才表彰獎勵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公務員股
(對外稱公務員局)
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國家、省、市有關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懲、培訓、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述控告等方面的政策規定;承擔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及聘任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組織實施公務員職務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市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實施公務員考核和懲戒制度,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計畫,負責組織市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辦理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調任工作;落實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負責審核上報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相關工作,組織實施以市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活動,審核市直各部門(單位)的全市性評選表彰工作方案和表彰對象,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公務員懲戒政策。
局黨組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2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會計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9名(其中公務員局局長高配副科級)。
紀檢(監察)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市就業服務管理局、市企業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局、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局、市醫療和生育保險管理局、市工傷保險管理局、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市人才交流中心、市退休幹部管理站。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