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征地預留地管理辦法

《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征地預留地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征地預留地管理,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問題而制定的檔案。

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征地預留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征地預留地管理,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辦發〔2005〕5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內征地預留地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涉及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預留地是指在湘政辦發〔2005〕53號檔案實施後,懷化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成片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時,按征地總面積5%的比例,由征拆部門出具書面意見預留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解決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和社會保障的土地。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預留地,確因規劃調整需要占用征地預留地的,應當另行規劃安排同等面積的土地置換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章征地預留地選址
第五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按照懷化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編制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內征地預留地專項規劃,明確城市規劃區內各村征地預留地的位置,以村集體土地總面積為基數,按比例留足征地預留地。
第六條 征地預留地選址應當符合懷化市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按照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就地就近集中預留土地的原則提出選址意見,報市徵收安置工作聯席會議會審確定。因規劃條件限制,需分散預留土地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超過3個預留點。
城市規劃區內60米以上的城市景觀大道和舞水河兩側150米範圍內用地,不得作為征地預留地;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幹道和太平溪兩側100米範圍內用地,不得作為征地預留地。原已出具規劃圖紙、明確選址位置的征地預留地除外。
第三章征地預留地使用
第七條 征地預留地實行指標管理。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年度徵收安置計畫,核發征地預留地計畫指標,以村為單位建立征地預留地管理台賬。征地預留地指標可以跨年度累計使用,各次核發的指標可以合併使用,但不得轉讓。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征地預留地時,征地預留地累計指標須達到20畝以上。申請程式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鶴城區人民政府或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徵收安置部門覆核,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因其集體土地已基本徵收完畢,其征地預留地面積達不到20畝或無征地預留地可劃、規劃選址難以落實的,按當時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平均土地純收益標準予以補償,並核銷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預留地指標。
第十條 征地預留地的性質為集體土地,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其土地使用權以及地面建築物不得轉讓。嚴禁將征地預留地用於小產權房開發。
第十一條 征地預留地需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須經村民大會同意,由村委會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鶴城區人民政府或懷化經開區管委會覆核,市國土資源、規劃部門提出意見後,經依法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辦理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徵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按年度供地計畫公開出讓。
第十二條 征地預留地的徵收安置由鶴城區人民政府或懷化經開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其徵收安置費用列入土地成本。
第十三條 征地預留地公開出讓後,所得土地成交價款扣除市財政部門審核確定的徵收安置補償費用、應繳的有關規費、稅費等土地成本和中央、省相關計提費用後,所余土地純收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收益按照第十五條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村委會對征地預留地的收支情況應當單獨建賬,專項用於集體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社會保障支出和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本村村民的監督和查詢。
第十五條 征地預留地的資產處置、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決定的重大事項,村委會應當召開村民大會討論決定。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派員指導村民大會的召開。
村民大會決定內容應當在村民大會召開後3日內在本村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日。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鶴城區人民政府、懷化經開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征地預留地使用、收益情況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村委會不按時公布征地預留地收支情況或者公布的情況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鶴城區人民政府或懷化經開區管委會反映,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第十七條 村、組幹部或村民有違法經營處置預留地、侵占預留地收益等侵害村民權益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村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為征地預留地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開發、使用、經營征地預留地或將預留地用於小產權房開發建設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直接責任人從重從嚴處罰,對村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按程式提請有關部門依法給予免職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征地預留地管理、監督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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